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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问题【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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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问题【精品论文】
论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精品论文】 论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问题"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 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 ,内容摘要, 死刑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百多年。近些年来,经济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又倍受关注。的确,经济犯罪有诸多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经济性特征,所以对经济犯罪分子应否适用死刑,需要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对经济犯罪的经济性特征的分析,对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 经济犯罪;死刑;不合理性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界对经济犯罪的概念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大体分为三种不同观点:一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应当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三大类。二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大类。三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以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特色的,而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仅指刑法第三章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以经济犯罪仅指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外均不认为是经济犯罪。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条文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颁布于1979年,并于1997年修订。刑法分则共350个条文,共设422个罪名,其中设置死刑的罪名76个,占总罪名数的18%。从经济犯罪来看,第三章共有92个条文,共设97个罪名,其中设置死刑的罪名高达16个,占经济犯罪罪名总数的近17%,占整个刑法可适用死刑罪名的21%,这两个比例与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所规定的死刑条款相比,应该是比较高的。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初期,刑法如此规定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当我们再次审视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时,我们会发现它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性。 三、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的不合理性分析 1.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是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来讲,“罪”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损害,破坏经济秩序,“刑”即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是否仅仅由于经济犯罪分子实行了对经济利益侵害的“罪”,就可以对其判处剥夺生命之“刑”,二者之间是否是相当的,换句话说,人的生命是否可以等同于财产。笔者拟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角度,对“生命—财产”关系范畴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在人类社会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的生存极大地依赖于个人仅有的极其有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侵犯他人的财产无异于剥夺他人的生存条件。因此,在当时的“生命—财产”关系范畴中,财产居主导地位,财产的相对价值较大,而人的生命的相对价值较小,为维护他人的生存条件,就 有必要对侵犯他人财产犯罪者处以剥夺生命的刑罚。所以,对财产或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符合那个时代的社会状况。 在近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因经济犯罪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以致断人活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另一方面,用现代文明和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人创造财富的能动作用日益增大,人的价值不断提高。各国普遍推行的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为特征的自由经济,唤醒了人的主体意识,促进了人的价值的全面增长,于是近现代“生命—财产”关系范畴表现为人的生命、人格尊严的相对价值越来越大,财产的相对价值越来越小。 由以上分析可见,如果说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在历史上一段时期曾存在合理性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这种死刑的适用已经不符合社会的现实,因为现如今“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毛泽东语),人的生命早已不能和财产相等同。既然如此,对经济犯罪分子就不应当适用死刑,否则就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2.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能得到人们所期望的效益,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一方面,经济犯罪的产生有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原因。首先,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容易导致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商品经济条件下,私有观念促使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人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甚至不惜冒着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危险而触犯刑法。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这种心理是产生经济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其次,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产生许多管理体制上的真空和漏洞,使经济领域中呈现暂时的失范、无序状态,这就在客观上为某些经济犯罪提供 浑水摸鱼”的犯罪心理。再次,经济了可乘之机,也在客观上刺激了某些人“ 的发展引起了人们观念的变化,新的观念有可能与个人原有的观念产生冲突,并由此产生反社会心理,这种心理是经济犯罪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一旦具备犯罪其他相关条件,就会导致经济犯罪的产生。另一方面,经济犯罪分子普遍具有贪利性和侥幸心理。尽管经济犯罪分子对死刑也会有所忌惮,但他们出于对私人利益的贪欲,会理智地计算犯罪的利益得失。与传统犯罪的犯罪分子大都是低文化层次者不同,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分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他们往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工商经验,在犯罪前一般会作周密、详慎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寻找最合适的机会着手犯罪。他们自信手段高明,犯罪后不会被发觉,因而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当这种贪利性和侥幸心理主导行为走向时,死刑的威慑效应就难以发挥作用了。 统计数据也表明,近年来,尽管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依法严惩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分子,但经济犯罪特别是重大经济犯罪的发案率始终居高不下。 3.经济犯罪的相对性决定了经济犯罪不宜适用死刑。经济犯罪的发生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随现代经济生活形态、模式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动态发展的特征,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和非犯罪化。 所谓犯罪化是指立法者认为法律原来没有规定的犯罪现在却危害或将会危害社会,从而将该种行为纳入到刑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之中,使之非法化,置于由刑罚予以处理的地位。所谓非犯罪化是指立法者认为法律原来规定的犯罪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将该行为从刑法规范中排除出去,使之合法化或降为由行政措施予以处理的地位。因此,一种行为随着时代的变化是可以在经济犯罪与非犯罪之间变动的。另外,经济犯罪是一种法定犯罪,是完全依禁止性规范界定的,它不像故意杀人等自然犯罪一样依据社会一般道德伦理观念即可界定,这也决 定了经济犯罪不具有自然犯罪的那种恒定性,而是易变的。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当具有稳定性,当客观条件决定经济犯罪必然缺乏稳定性,具有易变性,缺乏社会一般道德伦理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的恒定性基础时,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就缺乏可靠性,就不应当适用死刑。 4.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死刑的发展趋势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外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据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九十个国家仍保留死刑,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国家即使规定死刑,也从来不适用或极少适用,即使适用,也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像我国一样对经济犯罪分子如此频繁地适用死刑。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罪名之多、频率之高,我国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废除死刑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无论是《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死刑均持否定态度。但国际社会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承认是否废除死刑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因此,某些国际公约仍然承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但强调只有对“最严重的犯罪”,刑法才能规定死刑。根据1984年5月25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1984/50号决议,即《保证面临死刑者的保护的保障措施》所界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最严重的犯罪”实际上指的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由此理解,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不涉及暴力的犯罪就不能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这也是世界各国和国家公约较为一致的看法。既然如此,我国对经济犯罪死刑的大量适用就有悖于国际公约,为国际社会所不认可。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3.赵秉志:《刑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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