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劳动管理条例.doc
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试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劳动管理方式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劳动行为、保障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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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企业管理模式,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法》,结合矿山采选行业的特点及本企业多年来的管理经验,制定本条例,做为本企业劳动管理和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员工招聘
第一条 企业需招聘员工时,由所属单位和部门根据单位生产和部门工作需要,填写用工申请,并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水平、工种、需要入职时间,经执行总裁批准后,由总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
第二条 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人力资源部门要严格把握招聘人员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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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年龄一般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四年以上、身体健康、有一定企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经执行总裁、总裁认定后方可录用。
2、招聘总部机关和生产单位一般管理人员,年龄要求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有一定办事能力。
3、招聘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年龄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工作勤奋、责任心强。
4、招聘各类维修人员,年龄一般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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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从事本工种工作五年以上、工作勤奋、责任心强。
5、招收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年龄一般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本专业的资职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对工程管理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6、招聘人员时要认真审查被招聘人有无劣迹、有无职业病和传染病史,避免正式录用后给企业带来负担。对新招聘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要指定医疗部门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病、传染病、慢性病者不予录用。
第三条 招聘人员入职前,人力资源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填写
入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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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员工上岗试用通知单,经执行总裁、总裁批准后,通知用人单位或部门接收。
第四条 在新入职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和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岗位技能、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凡是安全操作规程知识不达标、一般岗位技能不掌握的新入职人员,严禁安排上岗。未经培训直接安排上岗的,一旦造成工伤事故和设备事故,单位和部门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审查评定,试用期满对入职人员要有评审报告和试用期评定,可录用者报人力资源部门经执行总裁、总裁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录用者本人办理录用手续,同时签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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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80%计发试用期工资,机关新入职员工试用期结束正式录用后,方可享受劳动保护的待遇,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上岗时即可享受当期劳动保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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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内不享受奖金分配,待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第一个月工作天数满20个工作日时,方可计发当月奖金。
第七条 新招聘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和不适应本企业、本岗位要求需辞退时,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试用期期间工资按日岗位工资的80%计发,待工作期满一年后补发试用期间扣发的20%工资。累计试用期工作天数不足5天,不计发工资。已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按采购价格在结算工资中扣除,劳动保护用品归个人所有,结算工资不足扣除的劳保用品由用人单位收回。
第二章 员工报酬
第八条 企业所属员工报酬,包括: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矿选补贴和奖金。
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日累月结按月发放。
第九条 浮动工资:按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并入岗位工资中计算。
第十条 工龄工资:本企业员工工龄工资从2004年9月1日起计算,2004年9月1日以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计发工龄工资。满一年工龄工资标准为25元,满两年工龄工资为50元,满三年工龄工资为100元,满四年工龄工资为200元,满五年工龄工资为400元,工龄工资最高限额为400元。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员工工龄工资每年度9月1日集中上调一次。9月1日前入职的员工在职时间按整年计算,不足整年的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 矿选补贴:详见《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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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奖金分配:按当月铁精粉计划产量完成情况,分别计算。(详见《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章 员工休假制度
第十三条
1、总部机关人员和机关附属人员法定节假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两厂一矿管理人员、常白班岗位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和生产技术部、治安保卫部人员,每月享有4天假日休假,法定节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节日出勤者按日岗位工资的2倍计发。
3、两个选厂因连续作业,甲、乙、丙三班倒的岗位操作人员,包括调度员、化验员、冬季司炉工等倒班人员不享有假日休假,法定节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节日出勤者按日岗位工资的2倍计发。
4、家住省内的员工,假日应在当月休完;为照顾家住省外的员工,经所在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在两个月之内集中休假,但不可提前休假。
5、两厂一矿员工休假: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日期,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
6、婚假、丧假
(1)婚假为3天。
(2)丧假:是指本人直系亲属病故,丧假为3天(直系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岳母及配偶)。
7、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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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产假(包括产前15天)。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3)男员工享受护理假3天。
(4)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护理假按社保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护理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 请假制度:企业所属员工因故需休工时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单位和部门领导批准权限为3天以内,执行总裁批准权限为7天以内,7天以上需报总裁批准。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电话请示,并由其所在单位和部门的主管领导代行办理,没有特殊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事假:事假休工除停发个人当日工资外,有公休日的员工事假超过2天、无公休日的员工事假超过3天,停发当月浮动工资和全部奖金。
第十六条 病假:员工生病住院治疗20天内、未住院治疗5天之内享受60%的日岗位工资待遇,超过规定的病休天数不再计发岗位工资。病假休工3天以上、病事假合并休工共4天以上,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和全月奖金。员工病假休工的时间以地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和医疗凭证为准。员工患慢性病休工超过20天,应劝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工伤休工:员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不享受浮动工资和奖金分配。
第十八条 员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费结算天数计算,可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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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每天15元的住院伙食补助,指派的护理人员可享受每天10元的伙食补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全年在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增产节约、技术革新设备改造、修旧利费、创造和节约价值数额巨大、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员工,年末经单位和部门评定、推荐,报总裁批准后可一次给予特殊性奖励,奖励金额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生产及维护岗位员工在当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要嘉奖时,由生产单位在分配当月奖金前列资,给予适当奖励,嘉奖总额要控制在单位当月奖金总额的5%以内,报执行总裁、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旷工处理:员工旷工1天或1天以上,扣发当日工资,并扣发当月浮动工资与全部奖金。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3天以上、全年累计旷工10天或10天以上,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迟到、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之内,每次扣罚5元;迟到或早退在半小时至两小时之内,每次扣罚10元;迟到或早退二小时以上,按本人日岗位工资扣罚;当月迟到和早退两次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当月累计迟到和早退5次以上、全年累计迟到和早退15次以上,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交通、火灾、人身及其他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按损失价格的30%予以处罚;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2000元(含2000元),一次性罚款3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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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2000元-5000元(含5000元)除扣发当事者当月全部奖金外,一次性罚款5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10000元(含10000元)除扣发当事者当月奖金外,一次性罚款1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 30000元(含30000元)除扣发当事者当月奖金外,一次性罚款15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除扣发当月奖金外,一次性罚款2000元,并取消全年安全奖励;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经济损失巨大,除经济处罚以外,给予通报批评和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除扣发当月奖金外,一次性罚款500元;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除扣发当月奖金外,一次性罚款1000元;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除扣发当月奖金外,一次性罚款2000元;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除扣发当月奖金外,一次性罚款3000元;因工作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除扣发当月奖金外,一次性罚款5000元,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在对外业务中不得以企业利益做交易、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一经发现,除承担企业经济损失外,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法乱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厂、在矿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互相尊重,严禁打仗斗殴、酗酒闹事。因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人身伤害,一切后果由当事者承担,并扣发本人当月全部奖金;造成后果严重者,除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外,一次性罚款200元至5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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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未经总裁批准不得动用企业财物送人或据为私有,更不得无故损毁和盗窃企业财产,一经发现按企业损失价值的3倍至5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方针,员工应无条件的接受生产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和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上岗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有毒有害岗位上岗前要佩戴好特种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危险岗位作业系好安全带,做好防护措施。作业期间未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应接受处罚,一旦发生事故按违章作业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有责任协助本单位、本部门查找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单位不及时解决可越级上报总部安全管理部门,直至总裁、执行总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是事故的最大隐患,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员工的违章作业教育和处罚应从严处置,不能得过且过,员工对主管领导的违章指挥要严格监督,对违章指挥的生产指令和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时,必须熟练掌握设备性能,控制各种设备的技术参数,保证设备长期处于完全状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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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重大设备技术改造要制定安全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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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理:单位和部门出现轻伤以上事故(微伤除外)三天之内要组织总部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定性,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单位和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一起,除扣罚直接责任者外,视情节扣发单位月份奖金1000-2000元;出现重伤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除扣罚直接责任者外,视情节扣发单位月份奖金5000-2000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直接损失价值80000元以上、火灾事故直接损失价值50000元以上,单位月份奖金停发并扣发全年安全奖,主要领导扣缴年度承包抵押金,取消年终奖励。
当生产单位发生重伤人身伤害事故一起、设备事故直接损失价值50000元以上、火灾事故直接损失价值30000元以上,生产技术部、治安保卫部、总部机关工作人员当月奖金减发50%。
当生产单位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一起、设备事故直接损失价值80000元以上、火灾事故直接损失价值50000元以上,总部机关人员停发当月全部奖金。
第三十五条 全年对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生产单位,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员工,年末一次性人均奖励200元;满8个月不足12个月的人均奖励150元;满6个月不足8个月的人均奖励100元;不足6个月的不予奖励。年中发生重伤事故一起,生产单位全年安全奖减半;发生两起以上,安全奖停发。当年录用的员工试用期期间可计算在内,年中离职和被辞退及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安全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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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不予补发。
第六章 保险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对正式录用员工办理保险,由本人提出申请,个人缴费部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正式录用员工中早期在其它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从本企业录用之日起,负责办理个人保险延续,因故前期出现欠缴,欠缴部分本企业不负责补缴。
第三十八条 本企业要求所属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免除个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方面的后顾之忧,也为企业减少负担。若员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需本人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九条 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按个人应缴额在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七章 离职处理
第四十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向所在单位和部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执行总裁、总裁批准一个月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留用期一个月之内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留用期未满,因该岗位撤销或接替人员提前到岗,经主管领导、执行总裁、总裁批准可提前办理。
第四十一条 离职人员留用期未满,未经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本人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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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离开工作岗位,留用期间工资、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十二条 离职人员离职前,本人应填写离职申请单,做好劳动保护用品、领用的工具、借款的清算和折价处理。由其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行政管理部确认后,经执行总裁、总裁批准,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离职人员的结算工资。是管理人员的,应做好业务交接及相关资料移交。
第八章 退休
第四十三条 员工退休年龄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致,按出生年月日计算,男性为60周岁,生产岗位女性员工50周岁,管理人员岗位女性员工55周岁,超龄后一般不再延用,特殊情况延用时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四十四条 每年8月初由人力资源部门统计当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并与其所在单位、部门核准后,8月末集中办理一次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退休手续一经办完,脱离企业后,即与企业解除劳资关系。
第九章 其它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各级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代表讨论通过,经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确立。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属企业内部劳动管理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件,结合企业多年来的管理经验制定,是企业目前劳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企业所属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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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若与总部前期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内容存在差异,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试行期三个月。
第五十条 本条例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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