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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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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在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申办下列公共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受理地点: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号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咨询电话:051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告知承诺制
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新证)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在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申办下列公共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受理地点: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号厅卫生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局窗口(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咨询电话:0510-88220530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人需提交资料:1.《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5.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6.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7.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8.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9.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注: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流程图: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受理申请人作出承诺准予许可不合格补正资料附件:1、本办事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2、关于在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3、理发店、美容店告知承诺书(新证)4、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告知承诺书(新证)5、未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告知承诺书(新证)6、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未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告知承诺书(新证)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告知承诺书(新证)8、游泳场(馆),宾馆、旅店、招待所,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公共浴室,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告知承诺书(新证)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10、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本办事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相关要求》第一条(一)发证范围:1.宾馆、旅店、招待所;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1.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2.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3.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4.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三、《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配套文件的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共45个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2:关于在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一、积极推行“证照分离”,明确告知承诺总体要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法定义务,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本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试用范围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适用的情形为所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申请及延续办理。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二、简化许可流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统一告知承诺申报要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管理仍按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苏卫监督〔2016〕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有关要求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说明:(一)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并选择实施告知承诺时,告知申请人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20号文申请表(新证)中所附材料的第1~6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3~8),并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于7日内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提交20号文申请表(新证)中第7项,以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须告知申请人一并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属于实施告知承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公共场所,告知申请人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20号文申请表(延续)中所附材料的第1~5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9,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于7日内送达。制作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同时,告知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提交20号文申请表(延续)中所附材料的第6、7项,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须告知申请人一并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加强信用管理,落实法律责任(一)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对该申请人以后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并同时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申请人取得新发或批准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实际经营行为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在一个月内未提交承诺的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附件3:江苏省市 县(区、市)局(委、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理发店、美容店)〔  〕年第  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江苏省市县(区、市)局(委、办)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1.理发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30m2以上,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2.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3.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4.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5.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6.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7.理发店、美容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8.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9.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10.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要求。11.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12.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13.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记,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14.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店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通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15.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16.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17.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18.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二)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4:江苏省 市  县(区、市)局(委、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  〕年第  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江苏省市县(区、市)局(委、办)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1.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2.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2),卡拉OK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3.照度: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1x。剧场前厅为601x。4.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5.座位在800个以上的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6.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7.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8.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或垃圾。9.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10.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11.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12.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13.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14.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15.放映录像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二)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5:江苏省 市  县(区、市)局(委、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未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年第  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江苏省市县(区、市)局(委、办)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1.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2.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3.馆内禁止吸烟。4.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5.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炫目。6.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风设施,做到无异味。(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二)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6:江苏省 市  县(区、市)局(委、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未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  〕年第  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江苏省市县(区、市)局(委、办)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2.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3.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4.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5.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6.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二)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7:江苏省 市  县(区、市)局(委、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年第  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江苏省市县(区、市)局(委、办)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1.等候室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2.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3.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和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规定。4.等候室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坐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5.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6.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二)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8:江苏省 市  县(区、市)局(委、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游泳场(馆),宾馆、旅店、招待所,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公共浴室,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  〕年第  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江苏省市县(区、市)局(委、办)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二)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9:江苏省 市  县(区、市)局(委、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年第  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江苏省市县(区、市)局(委、办)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三)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发现该公共场所继续营业且仍不满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要求的,本机关将按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依法处理。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依法处理。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10: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申请单位申请日期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四、经营项目: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细项进行填写。五、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经营项目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1、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5、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6、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7、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申请日期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四、经营项目: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细项进行填写。五、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经营项目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1、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2、卫生许可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布局、卫生及消毒设施有无改变的说明;如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相关资料;□6、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近一年内);□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近两年内)。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卫生设备和消毒设备清单 单位名称: 本单位经营总面积为㎡,共有职工人,持健康合格证明人、培训合格证明人。卫生设施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设备状况 所在位置 备注                                                                                                                                                                                                                                                                                  委托代理书兹委托代理人在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事宜。授权范围:□1、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告知的权利。□2、提交申请表及申请资料补充、补正、更正的权利。□3、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中的陈述、申辩的权利。□4、签收公共场所许可证(含文书)的权利。□5、其他权利。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手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PAG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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