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办事指南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三江县民政局(民间组织股)实施依据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实施对象和范围三江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修改章程的社会团体。实施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条件为: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申请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申请材料为:(一)《修改章程核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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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二)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2份);(三)新章程(2份);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数量不限量。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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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依据不收费。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将理由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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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团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团而予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社团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在社团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较大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承办机构三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或三江县民政局民间组织股。咨询及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8612510投诉电话:0772-862792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