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存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存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样张) 处理建议书存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纠正 公司侵犯职 工民主权利的行为,我会于 年 月 日向该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单位就以处理事项: 下行为予以改正: ?1.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2.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平等协商要求; ?3.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 ?4.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