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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2期 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 李永升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犯罪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征象或者标志.犯罪的特征是犯罪概念 的必然引伸.要弄清犯罪的概念必须弄清犯罪的基本特征.然而,从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基本特征的研究 情况来看,却存在着不同观点的理论聚讼.据笔者所收集的资料来看,有关犯罪特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 种: 1.六特征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特征有六个方面:1.行为的客观性:犯罪行为必须是既成事实,即 在客观世界上发生了或者存在着;2.行为的及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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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2期 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 李永升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犯罪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征象或者标志.犯罪的特征是犯罪概念 的必然引伸.要弄清犯罪的概念必须弄清犯罪的基本特征.然而,从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基本特征的研究 情况来看,却存在着不同观点的理论聚讼.据笔者所收集的资料来看,有关犯罪特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 种: 1.六特征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特征有六个方面:1.行为的客观性:犯罪行为必须是既成事实,即 在客观世界上发生了或者存在着;2.行为的及物性:它触及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行为的客观危 害性: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和严重后果;4.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性:行为人在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时主观心理状态上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5.行为的违法性:该行为依照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是被禁止的;6.行为的 应受惩罚性:该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2.五特征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五个方面: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罪过,应受惩罚性 和不道德性.此说系前苏联刑法学家H???杜尔曼诺夫于1948年在其题为《犯罪概念》的博士论文中第 一 次提出来的.? 3.四特征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特征有四个方面:1.犯罪行为,首先必须是危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 家和社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破坏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各项权利等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2.行为触犯刑事法律,它是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3.犯罪是人的故意或者出于严重过失的行为;4.犯罪 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最重的责任即刑事责任.? 4.三特征说.这是我国刑法学界为大多数刑法学者所持的观点,即通说的观点.它认为犯罪的特征有 三个方面: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2.犯 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 性.并据此认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在 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还有一种三特征的观点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 除了社会危害性之外,还有应受惩罚性 和罪过.即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这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和主观罪过性.这是前苏联着名的 刑法学家A?A?皮昂特科夫斯基在194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中提出来的.? 5.二特征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特征有二个方面.而二特征说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 点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是:1.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2.犯罪的法律特征——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即: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 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方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O8—113页.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2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6页.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67—74页. 3 李永升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 面:1.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2.刑法的禁止性.?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有两个基本特征:应受刑罚 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尽管不同的专家学者对犯罪基本特征的认识互不一致,但是他们都有其各自所持的理由.因此,对于 这些观点的是非与优劣,本人不想妄加评论.根据本人的观点,既然犯罪的概念应当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犯 罪概念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的有机统一,那么它同时也就表明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方面.因此, 在以上各种不同的犯罪特征中,笔者比较倾向于二特征说,但在其具体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表述方面,可能与其他学 者的观点有些许差异.本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结合犯罪本身应有的属性,可将犯罪的基本特 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刑 事违法性.任何犯罪都是这两个方面的特征的统一,若缺少其中之一,则不能对某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作 出正确的评判. 一 ,犯罪的实质特征——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 (--)将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的理论根据 就一般意义而言,实质特征是表明某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从实质特征的这一含义出 发,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犯罪的实质特征就是指犯罪这一特殊的法律现象有别于其他法律现象的根本标 志.既然要将犯罪这一特殊的法律现象与其他法律现象区别开来,那么就必须找到犯罪现象区别于其他法 律现象的根本标志.那么,区别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志究竟是什么呢?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在刑法理论 界还是一个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有很多学者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 特征,这一观点很快遭到了刑法学界其他学者的批评,提出异议的观点主要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 在犯罪的行为中存在,在一般的违法行为中也同样存在,因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一般违法行为与 犯罪行为共有的特征,它并不能直接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因而这种观点有失科学性.在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观点遭否定后,为了寻求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有的学者在社会 危害性之前加上了”一定”或者”严重”的字样.即犯罪的实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 罪的实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加上这些限定词之后是否就可以 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划清了呢?笔者认为,后两种表述相对于前一表述而言有一定的进步, 然而由于”一定”与”严重”这两个词语的本身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在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划分 上,究竟应当如何来确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无达到”一定”或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不好严格加以 划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看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但在刑事立法当中却并未将其规 定为犯罪,而有些在刑事立法中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实际上却不一定比某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 大,关于这一方面的例证在旧刑法适用期间可以找到很多.因此,用”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根本标志,仍似有不妥之处.鉴于以上两个方面 的表述仍有不科学之处,有的学者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加上了”应受刑罚惩罚”这样的限定词.主张用”应受 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来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用”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来代替”严重 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就其程度而言,也并未达到几何般的精确度,但是相比较而言,”应受刑罚惩罚的 程度”较之”严重的程度”要更明确一些.正如提出这一主张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所谓’严重’的相对性要更 大一些,’应受刑罚惩罚’的确定性要更大一些.严重的并不一定就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而应受刑 罚惩罚的则一定已达到严重的程度.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当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到立法 者认为非动用刑罚不可的程度,那么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说已经昭然若揭了.”?笔者认为,用 “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较之”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确有相当大的 进步.因为应受刑罚处罚既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也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行为的 ?张明楷着:《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第171页. 4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2期 社会危害性之前冠以”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确实比使用”严重的程度”更为明确.但是,这一观点的不足之 处在于,刑罚惩罚只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中的一种,是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之一,仅仅以应受刑罚惩罚作为 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志,还显得有些美中不足.因此,以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 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仍不尽人意.鉴于此,笔者认为,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应当以”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 危害性”来表述则显得更为科学.其理由是:1.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刑事 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两种情况.对某种犯罪行为科处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 方式,而对某种行为处以非刑罚处理方法,也同样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因此,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 事责任,不仅包括刑罚处罚这一种情况,而且还包括非刑罚处罚这一情况.因此,仅用”应受刑罚处罚”这一 种法律后果作为犯罪实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本标志,并没有完全涵盖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全部内容.而 将其称之为”应负刑事责任”则显得更加完备.2.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只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而在 法律责任中,除了刑事责任外,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等,与这些法律责任相对应的违法行 为分别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等.而在以上这些违法行为中,也同样存在着社会 危害性,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实质特征,如若依照犯罪的实质特征来表达,可以这样来表述:民事违法行为是 应负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应负行政责任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经济违法行为则 是指应负经济责任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以上这些表述方式,我们不难看出,将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 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是可以将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二)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及其争论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某种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特性,也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 系所造成的各种损害的事实特征.在这里,危害是一种事实,特性是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 和评价.由于社会危害性是与一般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相互共同的特性,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时,有必要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冠以”应负刑事责任”的字 样,以表示对其研究范围与对象的限 制.这也是以上笔者所研究的理论根据的本旨之所在.那么,什么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呢?关于这个问题, 目前在刑法学界尚存争议.有的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 有的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危害.?有的认为,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是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我们认为,对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界定.一是从犯罪的阶级本质属性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某种行为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造成的损害.这一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反映的是犯罪的 社会政治本质,它从根本上说明了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二是从犯罪的法律 表现形式上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 这一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反映的是犯罪的法律属性,它所揭示的是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表层原因. 弄清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含义之后,我们需要掌握的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的内容和范围.在司法实 践中,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说是纷繁复杂,千姿百态,但是如果从总体上来讲,不管是哪一方面的犯罪 行为都从不同的角度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建设事业.犯罪的社会危害虽有其本身所固有的含义, 但它也并不是笼统,抽象或漫无边际的,而是以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在危害的内容及其范围上均 有相对的确定性.从我国新刑法第13条的规定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可以根据其具体内容 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基础,也就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人民民主 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制度构成了危害.这一方面的内容从我国新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贯穿在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等章之中.二是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也就是对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有关系的破坏和侵犯.这一方面的内容从我国新刑法的规定来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8页. 5 李永升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 看,主要贯穿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章之中.三是危害公民的各项 合法权益,也就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以及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关系的侵犯.这一 方面的内容从我国新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贯穿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等 章之中.四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宁和秩序,也就是对我国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和妨碍. 具体来讲,就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 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这一方面的内容从我国新刑法分则的规定来 看,主要贯穿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之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以上四个方面之中的任 何一个方面的内容的危害,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最终都危及到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损害,其表现形式也并不是单 一 的,而是多种多样的.首先,从其侵害的后果来考察,我们可以将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分为现实性危害与可 能性危害两种.所谓现实性危害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所谓可能 性危害则是指犯罪行为虽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但是已经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了重 大的威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仅要注意前一种情况给社会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注意后一种情 况给社会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其次,从其表现形态上来考察,我们可以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分为物质性 危害与非物质性危害两种.所谓物质性危害,又称有形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了其侵害对象的原状, 性能和关系所造成的物质性损害,诸如伤害健康,毁坏财物,侵犯所有权,破坏经济秩序等即属此列,物质 性危害是有形的损害.它是可以具体确定和度量的有形损害.所谓非物质性危害,又称无形损害或者精神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家庭与个人的正常活动,威信和名誉,人格和心理造成的 非物质性危害.诸如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行为对公民的人格,名誉的损害即属此列,由于非物质危害是 不能具体确定和度量的无形损害,因而比较隐蔽,所以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因此,我们在考察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时,既要注意有形的损害,也要同时注意无形的损害.这是因 为,虽然无形的损害看不见,也摸不 着,但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 在弄清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含义,内容与范围以及类型之后,我们在研究社会危害性时,还有两个 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1)社会危害性是属于行为的客观要素,还是属于 行为的主客观统一的要素.关于这一问题,持客观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具有客观的性质,如果在社会危害性 中加入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那就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同起来.因此,要 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除了其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必须具有主观上的罪过性.而持主客观统一说 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这是毫无疑义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 许多犯罪,都以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客观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但是造成这些客观损害 结果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主观恶性的体现,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因此,任何犯 罪都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是因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不只是由行为客观上造成 的损害来说明的,而且包括行为人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例如,根据我国新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 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 起的,不认为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由于行为人在主观 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不存在主观的罪过问题,因此,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意外事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又如,同样都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使行为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完全相同,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却 不一定相同.在这里,相同的行为造成相同的损害,而社会危害性程度却不相同,其主要原因不在于其客观 因素,而取决于行为人实施该伤害行为时的主观要素,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出于故意还是 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是基于故意而实施该种伤害行为的,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肯定比基于过失而实施这种 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反之,如果行为人是基于过失而引起某种伤害的结果的,其社会危害性程度 肯定比基于故意而实施这种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由此可见,要考察某种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及其 程度的大小,仅从其客观属性上来把握,而否定其主观因素的作用,既有违于认定犯罪必须坚持的主客观 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有违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的规定.(2)社会危害性是属于纯质的要素,还是质与量 的统一要素.关于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一般认为,任何犯罪都具有自身质与量的 规定性,是危害社会的质与量的统一.这一结论告诉我们,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 6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2期 任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这是因为,只有当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 才有可能认定为犯罪.假如某种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是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因其未达到应负刑事 责任的程度,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在这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就是其社会危 害性的轻重大小,就成为划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前所述,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 为的界限,就是以是否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来衡量的.如果我们在认定某种行为 时,脱离质与量的统一这一标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犯罪的形式特征——刑事违法性 (一)刑事违法性的含义及其属性 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某种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特性.具体而言, 是指行为人违背刑法规范的要 求,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刑法命令实施的行为而严重违反了刑事法律义务而具有的 特性.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形式特征,是评价某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虽然社会危害性对于 某种行为能否成立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如果离开了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 的法律基础.因此,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外,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又一大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 的形式特征,其违法性指的是对所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违反,它不仅包括对刑法总则规范的违反,而且包 括对刑法分则规范的违反.除此之外,还包括对所有的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的违反.在这里,值得注意 的是,对于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的违反,虽然有时候因法律的名称不属刑事法律之 列,可能被误认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是对这一方面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就不能仅从形式上来看问题, 而应当从本质上来认识.尽管附属刑法规范的名称不叫刑法,但是其中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仍属刑法规 范之列.因而在这些附属刑法规范中所规定的犯罪,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只不过,这些附属刑法规范中的 刑事违法性,一般都是建立在行政违法性或者经济违法性的基础之 上的.如果某种行为的本身不具有行政 违法性或者经济违法性,那么也就谈不上刑事违法性.或者某种行为本身仅限于行政违法与经济违法之 列,也不能将其上升为刑事违法.在国外的刑法中,违法性有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之分,”客观的 违法性理论将法解释为客观的评价规范,违反作为客观的评价规范的法的行为,认为是违法,从而,为了认 定行为是违法,行为者是否有理解法的规范意义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在所不问.与此相反,主观的违法性理 论,将法解释为命令,因为命令只有对有理解命令意义的能力者才有意义,所以,只有对有理解命令意义的 能力者才有意义,所以,只有有理解命令意义的能力者即责任能力者的行为,违反作为命令的法,才应认为 是违法.”上述争论是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把犯罪构成,违法性与有责性割裂开来的结果.由于他们长期将 违法性与有责性分离开来,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上”违法是客观的,有责是主观的”的观念基本上 居于通说的地位.在我国刑法中,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某种犯罪的构成而言,不仅 规定了犯罪的客观要件,而且规定了犯罪的主观要件.因而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主观与客观 的统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违法的,主观上又有责任能力 和罪过时,才谈得上行为的刑事违法 性问题.如果某种行为只是在客观上违法,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罪过,那么就不存在刑事违法 性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刑事违法性只能是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不存在单纯的客观 违法与主观违法的问题,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的统一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二)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形式特征,它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且这种联系的紧 密性犹影随形,对于认定任何犯罪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来讲,人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三大类:一 类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简称良性行为,如各种对社会发展有益的行为;二类是既无利亦无害的行为,简称 中性行为,如自杀,自损行为等;三类是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简称恶性行为,如杀人,放火等.但是良性行为 与恶性行为随着社会的变迁可能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中性行为因为某些附属因素的添加,也会向着良性和 恶性两个方向转变,如助人自杀行为与安乐死行为在主观上的目的不同,因而其行为性质也就有着根本的 差异.然而,什么样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有害于社会的行为,不是任何单位或者个 ?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24页. 7 李永升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 人就能进行评价的且进行裁判的,只有国家依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才具有裁 判上的意义.一般来讲,当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社会,触犯了法律规定,国家就依法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 不同,认定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或是犯罪行为.至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性危害是否达到了犯罪 的程度,以及达到了犯罪的何种程度,这就要由刑法规范来评价并予以认定.因此某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就其表现形式来讲最终都必须取决于刑法规范的评价.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 刑事违法性互为表里,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则是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它们两者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共同构成了认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统一 体. (三)刑事违法性与具体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 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法律特征,不仅与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 性具有密切的联系,而且还与某一 具体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是行为成立犯罪的法定模式.因此,刑事违法性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而 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例如,同为伤害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具 有刑事违法性进行考察时,就要注意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当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要求.如果 行为人实施的这种伤害行为是出于故意且已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程度的,由于其符合刑法分则第 234条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这种伤害行为是基于过失且已 给被害人造成重伤以上的程度的,由于其符合刑法第235条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因此应以过失重伤罪论 处.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由于这种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 第234条和235条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因此不能作为犯罪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行 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某种损害结果,但这种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行为人不能预见 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由于意外事件亦不符合 刑法分则第234条和第235条所规定 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因此亦不能作为犯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离开法定的犯罪构成模式, 就失去了对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就没有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从而缺乏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基础.所以,法定的犯罪构成模式既是揭示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达到何种程度的 法律标准,又是确认刑事违法性的唯一依据.除了行为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模式之外,再没有别的标准来 认定刑事违法性.因此,我们在考察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时候,千万不要忽视它与犯罪构成之间的有机联 系. (四)刑事违法性在犯罪特征中的地位 从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来看,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而刑事违法性 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形式,尽管刑事违法性相对于社会危害性而言只是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并不影 响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地位.这是由于刑事违法性虽然决定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又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刑法规定某一行为成立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对该行为具有应负刑事责任的 社会危害性的科学概括.如果某种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 构成条件,该行为就不是应负刑事责任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就是说,什么行为是应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 能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来决定,而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规定.而国家立法机关对应负刑 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常常是通过制定刑法的形式来加以确认的.而刑法对某种应负刑事责任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的确认,最终又是通过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来定型的.如果离开刑法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标 准,就容易导致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从而违背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由此可见,刑 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既依赖于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又反过来对应负刑事责任 的社会危害性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它们二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共同构成认定犯罪的两 大基本特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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