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租 合 同
甲方:官庄镇贾各庄村苗宝国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愿将自己承包的厂地转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
二、租赁年限:为30年,自2017年 月 日起至2047年 月 日止。
三、租赁面积:原针织厂院内的所有面积。
四、四至边界:东至原化肥厂边界,西至贾各庄承包地边,北至部队边界,南至原化肥厂边界,南侧的西边的南面地边为电杆厂。
五、租赁价位:每年租价为壹拾万元(10万元),30年合计叁佰万元整(300万元)。
六、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200万元的租赁费,余下100万元租赁费等到孙文利搬出该厂时付清。
七、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规定收取租赁费。
2、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原有场地、厂房的附着物和建筑物归乙方所有,其中包括200吨地砰、水井、变压器及地上的高压电线和地下的电缆线等。
3、甲方负责院内周边墙的完整及院外道路的正常通行。
4、甲方负责门口以西至电杆厂门口以北路段的水泥硬化,因道路不能正常通行,所产生的费用归甲方。
5、乙方在该地范围内必须合法经营,否则后果自己承担。
6、乙方在租赁期内有自主经营权,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归乙方负责,包括伤亡在内。
7、乙方按时交清租赁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定,甲乙双方需认真履行,不得违约,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交付50万元的违约金,并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它方面
1、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或集体征地时,合同终止,双方均不违约。
2、乙方使用该地5年内,如终止合同时,甲方退还给乙方50%已交的租赁费用,计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对于国家或集体给予的全部补偿,甲方享有补偿款的20%。
3、乙方使用该地6年内,如终止合同时,甲方退还给乙方120万元的租赁费用,乙方每多使用壹年,甲方就少退给乙方30万元的租赁费用,以此类推,如乙方使用满10年,甲方就不在退还乙方所交的租赁费了,甲方享有补偿款的20%不变。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解决,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一、以上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十二、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补 充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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