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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从人治反腐转向制度反腐[讲解]从人治反腐转向制度反腐 从人治反腐转向制度反腐 周罗庚/夏禹龙 【专题名称】中国共产党 【专 题 号】D2 2007年01期 【复印期号】 【原文出处】《科学社会主义》(京)2006年4期第61,66页 【作者简介】周罗庚,夏禹龙,上海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上海 200020)。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目前基本上还处于由人治反腐模式向制度反腐模式过渡、并主要采取人治反腐手段的阶段。人治反腐在现阶段是相当重要的,但不是长久之计、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就必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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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从人治反腐转向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反腐 从人治反腐转向制度反腐 周罗庚/夏禹龙 【专题名称】中国共产党 【专 题 号】D2 2007年01期 【复印期号】 【原文出处】《科学社会主义》(京)2006年4期第61,66页 【作者简介】周罗庚,夏禹龙,上海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上海 200020)。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目前基本上还处于由人治反腐模式向制度反腐模式过渡、并主要采取人治反腐手段的阶段。人治反腐在现阶段是相当重要的,但不是长久之计、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就必须建立反腐保廉的长效机制,实行制度反腐。制度反腐所要解决的关键,是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此,必须以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为前提,以建立健全法治反腐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为基础。 【关 键 词】反腐败/制度建设/民主化/法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各级党委必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斗争抓紧抓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党一直高度重视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果。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政治斗争抓紧抓实,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关键还在于坚定不移地实现由人治反腐到制度反腐的转变。 一、建立反腐保廉的长效机制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反腐斗争史上,曾经历过主要通过运动反腐的阶段。运动反腐在建国初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其误伤无辜的消极作用却很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运动反腐被果断停止。在现阶段,由于受到种种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加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尚未实现,我们还不得不主要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对腐败。在不少地区,反腐的力度和效果也常常出现因领导人决心和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基本上还处于由人治反腐模式向制度反腐模式过渡、并主要不得不采取人治反腐手段的阶段。 所谓人治反腐,是指领导者以个人的权力或权威来反对腐败的一种治理方式。人治反腐具有随意性、易变性、专断性和缺乏科学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民主性等明显缺陷。它所体现的意志主要是领导者个人的意志,或者少数人的意志,而不是法律和制度的意志。这种治理方式的缺陷和弊端,在预防腐败和制裁腐败两个方面的表现都是比较明显的。 在预防腐败方面,往往习惯于“战役式”的、“突击式”的工作方法。这种方式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而解决不了长久的监督问题。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例,这些年来,各级都把主要的精力用在了“专项治理”上,几乎每年都要下达专项治理的任务,如清理公款吃喝玩乐,清理领导干部多占住房,清理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小汽车、通讯工具,清理领导干部接受现金和有价证券,清理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等。不可否认,这些专项治理工作,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副作用也是显而易 见的。由于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不够,往往是清理过后时间不长又反弹,反弹后再抓就更难。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并带来了一个严重后果,即“腐败增强抗药性”。加之在清理过程中,大多是只处理事不处理人,即使处理也没完全到位,所以起不到震慑腐败分子的作用,致使一些问题形成“顽症”,成为见多不怪的现象。以治理公款吃喝为例,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每年的年初和“双节”期间都要下发文件,发出禁令,并进行过多次的专项治理,但成效甚微,至今仍在治理。一些有心人曾作过统计,20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仅治理公款吃喝玩乐的红头文件就有几百份,结果,几百份文件仍管不住一张嘴。时至今日,某些地区和部门公款吃喝玩乐花样越来越多。 在惩治腐败方面,个人权力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仍经常地发挥关键作用。这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主要领导者批办案件上。法制本来是统一的,一个人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一些地方,法律监督的权力却地方化、部门化、个人化,哪些案件依法惩治,哪些案件运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随机性很大,并非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执行,致使职务犯罪的案件从立案查处到刑法制裁整个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和环节都因受到个人权力的人为干涉而显现出明显的特征,即“人治效应”的特征。一些举报信件,一旦到了某些领导者那里,往往如石沉大海。案件是否查处,往往由某个主要领导者来掌握。有些腐败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来在当地就可以立案查处,但往往要上告到中纪委,由中央领导批示,才能得到查处。这种反腐败方式的“人治效应”不仅导致了因一些地方和部门越级上访举报的人越来越多而达到了上级党政机关特别是中央领导机关难以承受的地步,更为严重的是,它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这样恶果:即职务犯罪与刑罚之间没形成固定的锁链,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得更多的人铤而走险,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 人治反腐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任务还没完成和正在实行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在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主要地依靠党和国家各级领导人的决心和意志来反腐,还是相当重要的。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也不是腐败的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必须建立反腐保廉的长效机制,实行制度反腐。 所谓制度反腐,就是以制度和法律的手段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来反对腐败的一种治理方式。从宏观上说,就是立法机关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建立限制权力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一整套的监督机构、制度和机制。从微观上说,就是通过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在法律上的确定,抑制国家权力在分流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上可能发生的扩张和滥用,并在此基础上随时消除一切可能产生的人为因素,使一切腐败犯罪都能及时曝光和查处,并使刑罚成为一切职务犯罪的必然结果等。? 二、实行制度反腐必须以国家民主的制度化为前提 制度反腐所要解决的关键,是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民主化的制度化、法制化为前提。不能简单地把制度反腐仅仅理解为制定一些有关反腐的规章和法律。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总病根”,正如邓小平所说,是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规章和制度,也必然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这就必须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问题。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实行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必须首先发展和扩大党内民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改变党和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党内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我们党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首位,在大力提倡和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取得了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内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少数领导者个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还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为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还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继续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首位,努力使党内民主有所进步。 要使党内民主有所进步,就必须以保障党内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理顺权力授受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党的代表大会与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与常委会以及党内第一把手之间的关系,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健全党内民主的各项制度。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强化对党内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此,必须首先深化对现行的同级党委领导同级纪委的监督制约体制的改革。因为这种体制的根本缺陷是被监督者领导着监督者来监督自己,监督者没有应有的权力和地位去真正履行所承担的监督职能。改革党的纪委监督体制,总的指导思想应当加大它的权力,提高它的地位,使其监督对任何党的领导人无一例外地都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约束力。目前我们党已着手并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如200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有关请示,成立了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2004年4月7日,中纪委工作会议又决定中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全面、统一的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这是有效发挥党内的监督权力和作用、加强中央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监督的一个重大举措。这一举措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但可以预期,它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内民主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产生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因此,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还必须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中的关键作用,推进依法执政,努力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由党直接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到组织人民当家作主的转变。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确立和维护宪法最高权威。为此,党在具体的执政方式上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善于把党的主张和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政府法规。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执政党不能主要地依靠法律,而是主要地依靠政策、组织的决定、领导人的讲话、批示来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不仅会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从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也很容易使一部分地方和部门以及市场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利益采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从而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行时发生扭曲、甚至变形,并给一些素质不高的领导干部得到过多滥用权力的机会。 第二,必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做法同依法选举各级领导机关、政府领导人统一起来。执政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这是政党的惯例。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执政党推荐的重要干部,必须经过法律的程序成为候选人,并通过合法选举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的领导人。选举是民主的基础,也是监督的基础,是检验各国民主化水平程度高低的最重要的尺度和标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必须在不断扩大差额选举范围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我国选举的民主化水平。 第三,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独立。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惩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一个法治社会里,社会公正维系于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获得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其职权的,因此,不能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简单地同西方三权分立的司法独立等同起来。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完全落实。为了维护宪法法律和中央的权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惩治腐败和犯罪等方面作用,必须首先改变司法机关现行的隶属关系、人事任 免和经费拨付形式;同时,还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实现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消除对审判过程的具体干预,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建立必要的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和惩治司法领域发生的腐败。 第四,必须理顺党政关系,规范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理顺党政关系,重点应是理顺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建立健全执政党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现对国家事务领导所必须建立的各项制度,变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领导为间接领导。这样有利于把党主张和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变成法律,有利于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做法同依法选举各级权力机关、政府领导人统一起来,而且有利于落实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确保执政的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加强对执政党实行依法执政的监督,从而为从根本上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监督制度,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由党直接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到组织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转变,打下最重要得基础。 三、实行制度反腐必须以建立健全法治反腐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为基础 实行制度反腐败必须遵从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先于打击和兼顾立法、执法、司法与行政各个层面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反腐的法律与制度体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依法治腐。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必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要根据中国国情有效地推进建立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加大了建章立制和制定法律法规的力度,出台了一大批规范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条例和法律法规。这些条例、法律和法制的制定,对于规范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和加强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影响,但总体来说目前还存在不系统、不配套、不健全和不具有很强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中纪委曾专门就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中国特色党风廉政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再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建立起集权力运用监控机制在内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我国反腐败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排除各种干扰。 推进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固然要加强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更重要的还在于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切实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为此,我们在充分发挥反腐败专门机构作用同时,还必须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细化为实行制度反腐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规范公务人员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公务员聘任考核制度、廉政保证制度、禁止公务员私人经商办企业制度、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严格限制接受礼品和宴请的制度、公共机关和国有企业财务受托管理制度与审计制度等。我国廉政建设虽有这方面的内容和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但有的还只是政策法规,而且往往是单项的,还没有兼顾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各个层面形成系统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如严禁公务员私人经商担任营利性职位或兼职,当今法治国家普遍实行了这个法律制度。它们大都在宪法中作出规定,同时不仅在预防腐败方面有关法律中的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而且还在刑法和反贪污专门法律中进而规定了公务员非法经商罪的具体条款,一经举报和查实,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我国目前虽有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人经商的政策性规定,但还没有专门为此制定出检察和处罚此行为的相关法规,因此,这一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再如,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反腐败制度之一。这项制度自1966年在瑞典 实行后,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这项制度。由此而受到处理的官员已不计其数。我国自1995年就有了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每年两次申报个人收入的规定,这一规定虽为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因而具有积极意义,但却存在着申报范围过窄、申报的种类过于单一、申报制度设计不严等不足。这个制度实行10年来,至今还没有真正发生过因通过申报而发现犯罪线索并使腐败分子受到揭发和打击的案例。为使财产申报制度成为预防腐败分子无法跨越的一条防线,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我们必须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从财产申报的主体内容程序、审查监督和惩罚等方面加以完善,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财产申报法,并将实行该法的其他一些规定列入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相关法之中,成为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同时,在打击腐败方面,我们还必须通过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增订,特别是反腐败专门法的制定,建立和完善打击腐败所必备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反腐专职机关独立行使职能的相关职责和侦察权力及对其监督的制度,反腐败刑事程序制度,充分保护证人、举报人的制度,妨碍司法活动的惩处制度,对贪污分子的刑事证据和缺席审判的制度、没收贪污所得权益制度,国(境)内有关机关进行反腐合作追讨贪官赃款以及根据反腐败国际法制定国内法的制度等。 根据中国国情有效地推进建立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必须把握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目前腐败现象,表现形式五光十色,但从经济源头来看,主要有三个:一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将公共财产掠为己有;三是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牟取暴利。近十多年来,特别是在我们着手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和主要手段以来,一些重大的贪污犯罪案件,往往在一些地区掌握和管理国家公共经济资源配置的部门,如负责土地开发、交通城建等重大工程建设的部门和负责国有资产改革调整的部门以及金融、证券等领域频繁发生。同时,已被查处的数额较大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贪污犯罪也大多利用这方面权力谋取自己的私利有关。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曾在有关会议上针对交通领域制度反腐问题指出:“1996年以来,全国有13个省交通厅(局)的6名厅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查处,有的地方甚至连续几任出现问题,根本原因就是投融资体制、投标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方面存在漏洞。”? 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交通城建等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必须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这就要求根据相关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体制与机制方面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监管法律和法规来完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建立的制度,推进从源头防止腐败的制度改革与创新,为我国制定出完整的可操作性的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基础。 第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必须制定党规。由于党中央和地方党委提出的反腐败措施,必然要涉及到国家的法制建设,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其转变成国家的意志,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使其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各级纪委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规建设与国家立法的关系,认真研究哪些措施可以继续由党规来保证其贯彻执行,哪些措施今后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并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应当和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反腐败方面措施,通过法定的程序向人大或政府提出,制定为国家法律,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相互配合和补充,确保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方法、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第三,必须在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中加速推动和促进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2002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审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于2003年9月正式生效,中国作为制约国之一,可借助这一公约引渡外逃腐败分子,追讨腐败经济损失。2003年中国还参与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整最全面的而又具有广泛性的法律文书。我国现行反腐败法律与该公约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如何根据我国实际解决好与这些相衔接的问题,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与其说是挑战,还不如说是机遇。因为公约所制定的法规和它所形成的诸多机制,对于我国今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公约对有关贪污实体和类型以及侦察起诉、审判和制裁等方面具体规定,对起草制定和完善我国有关刑事法规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此,在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建立和形成根据国际公约制定国内法的制度,并善于借鉴当今世界开展反腐败斗争相对成功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加速推动我国反贪污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2、进一步深化监督体制改革。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腐败已日益成为阻碍各国发展的严重威胁。打击贪污腐败,各国有各国的招数。新加坡实行的是一党独大的政治体制,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非但没出现腐败丛生的局面,相反政府始终保持廉洁高效,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成功预防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的国家之一。新加坡反腐倡廉的绝招,除了领导人力行倡廉和实行以俸养廉、建立严密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外,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建有权重效高的专门机构厉行反贪污腐败。我国香港的廉政公署防止和打击贪污的效果特别明显和特别重大,不仅受到公众的信赖,而且在国际上也享有较高的声誉。 目前,担负我国反腐保廉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三家:一是党的纪检机关;二是政府系统的监察部门;三是隶属于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这三个机构为我国的反腐保廉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毋庸讳言,这“三司”并立的构架目前无论在总体的组织结构上还是在各自的体 使权力的性质应当是不同的,制上都还存缺陷。首先,从权力分析的角度出发,三个机构行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权,监察机关行使的则是行政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权力,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党的纪检部门行使的是党内监督权。同时,三个机构本身也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和不足:纪检部门作为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其本身还需要继续改革,才能强化对党内权力运用的监督,如管理面过宽,处理案件过多,不仅会偏离行使权力的性质,影响自身职能的发挥,同时也会因为人手有限而影响对众多案件的查处和处理;而监督部门本身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很难对同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反贪局打击的对象是贪污、贿赂刑事犯罪分子,只是事后监督,而无法实施事前的预防,同时也难以对权力运作系统出现的渎职、失职行为行使法律上监督权。上个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纪检部机关临危受命,承担了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并相应地采取了“两规”“两指”等反腐败措施。从当时、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监察体制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和司法机关打击腐败尚未完全排除来自各方面影响和干扰之前,采取这一做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这一做法和措施毕竟只能是向法制社会过渡的权宜之策。 要建立制度反贪污腐败的长效机制,还必须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体制改革,且有必要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个融执法与预防、教育为一体的统一、独立、具有强大威慑力的反贪污专门机构,实施专职反贪。 3、必须建立与专门机关紧密结合的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各项制度。 在开展贪污、贿赂罪的预防与打击方面,各国都普遍认识到,单凭国家政权机关和反腐 败专门机构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建立与这些机关相适应和相配合的反腐败社会参与制度。如反腐败社会教育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以及公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包括举报制度,公众了解掌握公务人员及对其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及其监督的制度,以及配合反贪机关对被举报的公务人员日常和业余活动的行为进行的跟踪调查和取证制度等。 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必须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还必须受各级反腐败专门机构的监督。这些监督机构是我国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要充分地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其力量之源还在于人民群众。所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坚定不移地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的一贯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各项制度。但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和机制与现实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们必须在不断推进对已有制度改革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参加反腐败的各项制度,为实行制度反腐打下更广泛扎实和牢固的基础。 舆论监督具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透明度高,威慑力强等特点,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过程中的监督功能和监督作用。在西方一些国家,新闻监督往往被称为继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力量”。我国的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也已显示越来越大的作用。腐败分子“不怕上告,就怕见报”的说法就是这种力量和作用的体现。但由于长期以来报喜不报忧的宣传模式在客观上还起着压制批评的作用,加上一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对腐败分子的揭露目前还往往存在采访、发稿难的情形,甚至发生一些记者被驱逐、殴打的现象。开展舆论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事实表明,舆论监督如果没有坚强的法律制度作保证,是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地出台一部《新闻监督法》,以便真正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舆论监督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实行制度反腐败,必须建立和健全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受理和处理是当今各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在我国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有关省市查处的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大案要案,80,以上来源于群众的举报。但与此同时,“举报难”仍是我国目前存在的十分普遍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对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也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举报人被惨遭杀害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举报制度在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加速推进对现今举报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举报制度。同时,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推进人民群众直接与间接参与反腐败的其他相关制度的建设,筑起反腐斗争的钢铁长城。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主义历史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实现人治反腐向制度反腐的根本转变,是一项极为复杂艰巨的任务。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审时度势,排除干扰,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这种转变,使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 注释: ?参见许连纯《党内权力监督干部学习读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229页。 ?参见吴振坤:《20世纪共产党执政的经验教训》,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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