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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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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1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小型矿井建设标准,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小型矿井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为30,300Kt,a的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设计;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邻近矿井,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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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矿井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1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小型矿井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小型矿井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为30,300Kt,a的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设计;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邻近矿井,特别是大、中型矿井构成安全隐患;大、中型矿井井田内不得规划设计小型矿井。 1(0(4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应有批准的井田地质勘察报告。 1(0(5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的条例、规程和规定,建立和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及防护手段,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病发生创造条件。 1(0(6 小型矿井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7 小型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1(1 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其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设计生产能力60kt,a及以下矿井,当地质构造特别复杂,不能提供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时,应根据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提供并经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或备案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2(1(2 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2(1(3 矿井资源,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和环保等 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和开采损失煤量; 2 其煤柱留设要求及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比较后确定。 2(2(2 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300、210、150、90、60、30kt,a。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16h计算。 2(2(4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4的规定; 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50,。 2(2(5 计算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时,按资源条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 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井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地形地貌与冲积层厚度、装备水平、地面外部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地形条件适宜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 当煤层赋存条件适宜、表土层较薄、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井筒不需特殊方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急倾斜煤层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 当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较厚、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井筒需采用特殊方法施工,或需用多水平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 当采用单一开拓方式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 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当设两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宜为混合提升井兼作人风和安全出口,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3(1(7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3(1(8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 井口、主要大巷位置及水平划分 3(2(1 井口和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应统筹兼顾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并应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布置和主要运输大巷位置的选择;有利于简化矿井开拓系统、减少初期井 巷工程量。 2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富煤块段,首采区尽量避开村庄下压煤。 3 井筒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软弱岩层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不应穿过采空区。 4 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少压煤,并距电源、水源、铁路、公路较近。 5 工业场地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地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3(2(2 风井井口位置的选择,应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前提下,与提升井筒的贯通距离短,并应尽量利用各种煤柱。有条件时,风井井口也可布置在煤层露头以外。 3(2(3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4 主要大巷位置应贯彻多掘煤巷,少掘岩巷的原则。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且含水量较小,或易自燃、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后,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回风大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3(2(5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及装备水平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开采缓倾斜煤层时,一般以一个水平开采为宜;开采近水平多煤层,当煤层间距较大时,可分煤层多水平开采;开采倾斜和急倾斜煤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3(3 采区划分、开采顺序和采区巷道布置 3(3(1 采区划分应符合下列原则: 1 采区走向长度应根据井田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机械化水平、采区储量、采区生产能力、采区接续关系及巷道维护等因 素综合确定。 3 2 当井田 4 有条件时应优先布置中央采区。当条件适宜时,可按片盘斜井布置。 3(3(2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的地质条件、煤层产出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等因素确定。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不宜超过2个,有条件的矿井,应实行一井一面集中生产。 3(3(3 采区开采顺序,应采用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 3(3(4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距离煤层开采顺序,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煤层层间距离大,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开采下层技术 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2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应先开采保护层。 3(3(5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采区上、下山宜布置在煤层中。 3(3(6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3(3(7 采区巷道断面,应根据回采和掘进工作面的装备、运输、通风、行人、管线布置及开采过程中断面受压变形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用机械化开采时,运输顺槽的净断面不得小于7m,回风顺槽的净断面不得小于6m,其运输上、下山净断面不得小于6m,回风上、下山净断面不得小于5m;采用炮采或风镐采煤时,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的净断面不应小于4m。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4(1 立井井筒 4(1(1 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的类型、数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置、安全间隙及所需通过的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立井井筒支护类型及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务年限、井筒穿过岩(土)层的条件、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帷幕等施工方法施工,其井壁结构可选用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井壁。 2 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地区,表土段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的井壁结构应加强。 4(1(3 立井井筒提升罐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罐道宜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冷弯方型钢罐道或钢轨罐道。 2 钢丝绳罐道宜采用密封或半密封式钢丝绳,对提升终端荷载不大、服务年限较短的井筒,也可采用普通钢丝绳罐道。 3 井型小、服务年限短,也可采用木罐道。 4(1(4 罐道梁一般宜采用型钢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及悬臂梁,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悬臂梁,其悬臂长度应小于0(7m。罐道梁的间距应根据所选用的罐道长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宜采用4,6m。 (5 井筒装备中所有的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防腐蚀处理。 4(1 4(1(6 立井井壁结构、井筒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GB 50384的有关规定。 22222 4 4(1(7 井底水窝深度与清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水窝深度,应根据井筒用途、井简装备、提升系统、水窝清理方式、井筒延深方式等因素确定。 2 箕斗井井底的清理方式,应根据井底与大巷的相对关系确定。箕斗井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应设清理硐室及清理斜巷;箕斗井井底在运输 水平以上,应设清理硐室及清理平巷。 3 罐笼井井底的清理方式,可利用巷道与箕斗井清理巷道连通,集中进行清理,或在井底水窝设水泵进行清理,但必须设置便于行人的通 道。 4(2 平硐和斜井 4(2(1 平硐和斜井井筒断面,应根据运输、提升设备类型、设备最大尺寸、管路、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及所需通过的风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的断面形状宜选择拱形。当围岩稳定,断面较小时,也可选择梯形或矩形断面。 2 当平硐或斜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含水基岩时,其井壁宜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金属可缩性支架支护,必要时可采用复合 支护方式。基岩段井壁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 4(2(2 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带式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的距离不 应小于500mm,另一侧铺设单轨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当有其他 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时,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 2 采用双钩提升的斜井井筒,宜按双轨布置,仅服务于一个水平时,也可以布置成三根轨,在井筒中部设双道错车。 3 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当双钩提升时,应在井口和井底适当地点分别设置人车停放线。单钩提升时,可在井口或地面设置人车停放线。 (3 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倾斜角不宜大于25?;辅助提升的斜井、井筒 4(2 倾斜角不宜大于28?;箕斗提升的斜井,井筒倾斜角不宜大于35?。 4(2(4 使用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应设置井底水窝、水窝泵房及沉淀池。 4(2(5 当斜井井筒作安全出口,倾斜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人行道。井筒倾斜角为10?,16?时,应设防滑条或扶手;井筒倾斜角为17?,30?时,应设人行台阶和扶手;井筒倾斜角为31?,45?,应设人行台阶、扶手或梯道。当井筒倾斜角大于45?时,必须设梯道间或梯子间。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的斜长不得大于10m。 4(3 井底车场 4(3(1 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大巷运输方式、运量、井筒与运输大巷的相对位置以及地面生产系统布置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3(2 井底车场巷道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较大断层、构造应力区、强含水层。 2 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 当煤层顶底板稳定,煤层较硬时,也可布置在煤层中。 4(3(3 煤炭运输采用固定式矿车机车牵引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的长度宜为列车长度的1(5,2(0倍。辅助运输采用固定矿车列车运输时,副井空、重车线长度宜为列车长度的1(0,1(5倍。 4(3(4 采用600mm轨距1t或1(5t矿车的斜井甩车场,其平曲线半径可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可采用12,20m;提升牵引角不应大于20?;空、重车线的高差不宜大于1(0m。空、重车线的长度根据大 5 巷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应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2,3倍。 采用其他车辆提升的井筒,其甩车场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选择车辆的参数确定。 4(3(5 井底车场调车作业宜采用机械操作,并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矿车进罐笼或进翻车机的作业,宜采用机械操作。 4(3(6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按运行调度图表进行计算,其通过能力应比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30,。编制运行调度图表时机车调车作业运行速度和附加时间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1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后,运距小于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0m,s,运距在50,1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5m,s。 2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运距大于150m时,列车速度采用2(0m,s。 3 当机车单独运行,运行小于l00m时,机车速度采用2(0m,s;运行大于l00m时,机车速度采用2(5m,s。 4 机车摘钩、挂钩、转换运行方向、启动和通过手动道岔的时间宜采用l0s。 4(3(7 井底车场 2 正常涌水量在1000m,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当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h的矿井,其主要 水仓的有效容量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定计算,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黄泥灌 浆的矿井,水仓容量应适当加大。 4(4(6 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Qmc,(0(15,0(25)Amc, (4(4(6) 式中 Qmc——井底煤仓有效容量(t); 33 6 Amc——矿井设计日产量(t)。 井底煤仓宜选用圆形直仓。若因巷道布置需要,选择斜煤仓时,应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应小于60?;煤仓上口应设300mm × 300mm孔的铁箅子。 4(4(7 井下使用蓄电池电机车运输时,应设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当充电室设置1,6个充电台时,宜布置一个电机车出口;当设置6个以上充电台时,应布置两个电机车出口。用平硐开拓的矿井,上述设施可设在地面。 4(4(8 井下调度室的位置,应设在井底车场主要调车线路附近。硐室深度不宜大于6m。 4(4(9 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硐室,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 5(1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煤机械化 5(1(1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面保护要求、采掘运输装备水平及其发展趋势,以及提高单产、效率、回采率、生产安全、经济效益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小型矿井应采用行之有效的采煤方法,实行正规化开采,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产量210kt,a及以上的矿井,有条件的宜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5(1(3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和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倾斜和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应采用走向壁式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倾斜壁式采煤法后退式开 采。 2 缓倾斜和倾斜厚煤层,宜采用分层开采,条件适合的缓倾斜厚煤层,可采用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放顶煤开采。 3 缓倾斜和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无煤柱护巷;煤层厚度小于 2(5m、自燃发火不严重的煤层,可采用沿 空留巷或沿空掘巷。 4 普通机械化开采,当煤层厚度小于2(8m时,应一次采全高。 5(1(4 缓倾斜和倾斜煤层的采煤机械化设备,应根据采用的采煤方法及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可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或金属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采煤机、可弯曲刮板输送机、乳化液泵站及相关的配套设 备。 2 开采薄煤层的150kt,a及以上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刨煤机采煤。 3 对于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条件差,不适宜机械化开采的,可采用炮采机 运采煤工艺,炮采工作面可配备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刮板输 送机等。 5(1(5 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倾斜煤层厚度在1(5,6(Om,倾角在55?以上,当煤层及顶底板岩层都比较稳定时,可选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伪倾 斜角度以煤炭能自溜为宜。 2 当煤层不适宜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时,厚度在2(0m以下的煤层,可采用台阶采煤法;厚度在2(0m以上的煤层,可采用水平分 层、斜切分层采煤法。 3 煤层厚度大于15m,倾角大于45?,条件适宜时,可采用水平分层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放顶煤开采。 4 对于顶、底板稳定、无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水力采煤方法。水力采煤方法及其工艺过程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 设计规范》GB 50215的规定。 7 5(1(6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采区 3 煤巷、煤岩巷、岩巷的掘进组数,应根据所选设备和单进指标确定。 5(2(2 各类巷道的掘进速度,应根据掘进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同类型生产矿井巷道掘进的速度确定,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煤 巷:月进120,250m; 煤岩巷:月进120,150m; 岩石平巷:月进60,l00m; 岩石斜巷:月进40,70m。 5(2(3 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巷道埋深、围岩岩性、巷道用途和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和通风安全要求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应优先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巷、煤岩巷道宜采用锚杆、锚带、锚网、锚索、金属支架等支护。 6 井下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井下运输设计,应对井下煤炭、矸石、材料、设备及人员运输,进行综合分析、统筹安排,力求选择系统简单、环节少的运输方案。运输方式与设备选型,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瓦斯等级、采煤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6(2 井下煤炭运输 6(2(1 大巷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或轨道运输系统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采用轨道运输系统时,应根据运量和运距选择机车和矿车,150kt,a及以上矿井宜选用1t或1(5t标准矿车、600mm轨距轨道运输;90kt,a及以下矿井,可选用1t或1t以下矿车运输。 6(2(2 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应根据采区的煤层赋存条件和采区巷道布置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缓倾斜煤层,可采用轨道运输或带式输送机运输,当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向上运煤时倾角不宜大于18?,向下运煤时倾角不应 大于16?。 2 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应根据煤层倾角变化,分别采用提升机、刮板输送机、搪瓷溜槽、铸石溜槽、铁皮溜槽或溜煤眼等运输 方式。 6(2(3 回采工作面、顺槽及采区上、下山的煤炭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机械化回采工作面的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应大于回采工作面采煤机的小时生产能力。 2 回采工作面顺槽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回采工作面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 3 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采区回采工作面小时出煤量与掘进工作面小时出煤量之和。 6(2(4 当采区上、下山采用输送机或溜槽运输时,应设置采区煤仓,煤仓应有防堵塞和处理堵塞的设施。 6(3 井下辅助运输 6(3(1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尽量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效率;辅助运输的设备选型,应能满足人员、材料、设备运输的要求。 8 6(3(2 辅助运输车辆的选择,应根据运输方式,运送矸石、材料、设备和人员的需要确定。运送矸石、材料车辆类型的选择应与运煤车辆类型相一致。上、下人员的倾斜巷道,当垂深超过50m时,应配备人车或乘人装置。 6(4 矿井车辆配备及井巷铺轨 6(4(1 矿井采用固定式矿车运煤时,矿车的数量宜按排列法计算确定。矿车的备用数量宜为使用量的10,。 (2 平板车、材料车、人车配备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4 , 普通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平板车的数量应根据需要确定,平板车备用量为使用量的10,。 2 各类材料车数量,应根据运距和运量计算确定,其备用量为使用量的10,。 3 主要倾斜井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其人车数量应根据倾斜井巷实际需要确定,另加一辆备用。倾角小于25?的井巷,亦可采用架空乘 人装置运送人员。 6(4(3 井巷铺轨的轨型,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使用地点确定,可按表6(4(3规定的型号选取。轨道铺设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井筒铺轨必须设托绳轮(辊),其间距宜为15,20m;倾角大于15?的井巷,应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人车运行的倾斜井巷,铺轨轨枕应按人车制动要求选取。 , 通风与安全 7(1 通 风 7(1(1 矿井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确保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送到井下各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 3 具有抗灾应变能力,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人员撤出。 4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与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措施。 5 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 通风系统基建投资省、营运费用低、综合经济效益好。 7(1(2 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土层厚度、井田面积、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高瓦斯和煤层易自燃矿井,应采用对角式、分区式或中央边界式通风;当井型小、井田面积小时,可采用中央式通 风;当井田走向较长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分区式 2 矿井通风宜采用抽出式。当地形复杂、煤层露头发育、或中央边界式通风。 采空区多,可采用压人式通风。 7(1(3 矿井总进风量,应为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场所的供风量,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2 矿井通风风量系数考虑 4 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及煤岩巷等各类巷道的风速,不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5 抽放瓦斯专用巷道的风速不应低于0(5m,s。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7(2(1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2(2 导水断层、陷落柱、矿井水淹区、地表水体下、井田边界等处,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防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及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计算确定;水文 9 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下适当的地点设置防水闸门;巷道掘进临近老巷、积水区、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进行探、放水。 7(2(3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钻眼和使用水炮泥(炮采工作面采用)、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机械捕尘、净化风流、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水棚、岩粉棚、撒布岩粉等防隔爆措施。 7(2(4 矿井消防灭火应严格执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消防灭火的规定。井下应有铺设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煤层的矿井,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巷道布置、巷道支护形式和通风系统。同时应根据自燃倾向性,采取建立灌浆系统、使用阻化剂、注惰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7(2(5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选择合适的防突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 2 开采保护层后,被保护煤层中的巷道布置应在保护的范围之 4 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巷道,应采用大直径钻孔,超前钻孔,深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等防治突出措施。 5 保护层的选择要安全、经济,有利于开采、有利于抽放瓦斯工程。当有多个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 危险时,可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6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根据邻近矿井的经验确定。若无邻近矿井经验时,可按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设计。 7(3 抽放瓦斯 7(3(1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建立抽放瓦斯系统。当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1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2,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2,min。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2,min。 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7(3(2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3(3抽放瓦斯方法、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瓦斯及煤层赋存情况、瓦斯来源、巷道布置方式、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瓦斯基础参数等因素,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抽放瓦斯矿井都应采用开采层、邻近层和采空区相结合的综合抽放方法。 2 对透气性低的单一突出煤层,应选用增大孔径、孔长和钻孔密度,采取水力割缝或水力压裂等强制性卸压措施。 7(3(4瓦斯抽放矿井应合理安排掘进、抽放、采煤三者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抽放所需的时间。应利用生产巷道抽放瓦斯,必要时也可设专门抽放瓦斯巷道。 7(3(5设计瓦斯抽出率,可根据邻近生产矿井或条件类似矿井的数值选取,并应符合现行《矿井瓦斯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10 7(3(6 矿井抽放瓦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放瓦斯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抽放瓦斯期间或抽放瓦斯设备服务年限 2 站房和站房周围20m范围 3 立井单容器提升宜采用带平衡锤的提升系统。 4 提升设备应能运送井下设备不可拆卸部件的最大重量。 5 当采用两套提升设备时,主提升设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可采用1(10;无井底煤仓时可采用1(20。 8(1(2 斜井矿车装满系数,可按煤的堆积角计算或采用以下数值: 井筒倾角为20?及以下时,为1(00,0(90; 井筒倾角为20?,25?时,为0(90,0(85; 井筒倾角为25?,28?时,为0(85,0(80。 8(1(3 提升容器休止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为6t及以下提煤箕斗的休止时间为8,l0s。 2 1t矿车单层单车罐笼两侧进出车休止时间为12s;同侧进出车为35s;1t矿车双层双车罐笼单层进出车为30s。 3 材料车、平板车进出罐笼的休止时间为40s;双层罐笼沉罐时休止时间为88s。 11 4 罐笼每次升降5人及以下时,休止时间为20s,超过5人,每增1人增加1s;双层罐笼升降人员休止时间比单层罐笼增加一倍,另增加6s置换时间。 5 斜井串车提升净休止时间,平车场为25,30s,甩车场为20,25s。井上下甩车时间,按实际运行条件计算。 6 斜井采用人车升降人员,当两侧上下人时,休止时间为25,30s,同侧上下人时,休止时间为80,90s。 8(1(4 立井提升箕斗滚轮进出曲轨时的速度应不大于1(5m,s。斜井提升甩车道上的运行速度应不大于1(5m,s。 8(1(5 副井提升设备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班设计作业时间,不宜超过6h。人员、矸石、支护材料等作业时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升降工人时间,可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升降其他人员时间,可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2)提升矸石可按日出矸量的50,计算; 3)下放支护材料可按日需要量的50,计算; 4)其他作业按3,5次计算。 2 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应超过40min,斜井不应超过60min。 8(1(6 混合提升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7(5h。 2 每班提煤、提矸应计人1(25不均衡系数。 3 上提下放时间可重合计算。 4 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宜超过40min;斜井不宜超过60min。 8(1(7 主井箕斗提升应配套使用定重装载设备;箕斗容积应与提升机选型设计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 8(1(8 主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储备系数可取1(05,1(10。副井及混合提升电 (10。 动机功率储备系数可取1 8(1(9 滚筒直径为2(5m及以上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机房宜设手动起重机,2(5m以下可设起重梁。 (10 采区上、下山提升设备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8(1 1 当只提煤时,提升作业时间每班宜取6h。 2 混合提升作业时间每班宜取7h。 3 提煤或提矸石的不均衡系数可取1(25。 4 上提下放时间可重合计算。 5 提升设备应满足采区 1 专用通风井应取1(05。 2 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用时,应取1(15。 8(2(4 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1 反风风门起重量大于1t时,应设风门绞车。 2 通风机房 2 全部管路的总能力,应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视情况在井筒及管于道预留排水管位置。 8(3(6 正常涌水量为50m,h及以下,且最大涌水量为100m,h及以下的采区,可敷设一条管路,其能力应在20h内排出24h的最大涌水量。 8(3(7 选择水泵扬程时,应计入排水管淤积所增加的阻力,其阻力系数宜取1(7,并应验算水泵在初期运行时工况点的电动机容量。 8(3(8 矿井水质pH值小于5时,排水设备应采取防酸设施。 8(3(9 地质地形条件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通过钻孔设排水管排水,其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 8(3(10 沿进风立井井筒敷设的钢管,可采用焊接连接并应满足1(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8(3(11 在立井井筒宜每隔100,150m装设中间直管座。井筒中排水管路较长时,宜分段选择管壁厚度。 8(3(12 水泵电动机容量大于100kW时,主水泵房应设起重梁,并敷设轨道与车场巷道相通。 8(4 压缩空气设备 8(4(, 压缩空气站宜靠近用风集中点,当条件适宜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在井下设置压缩空气站或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瓦斯矿井,当送风距离较远时,可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附近有新鲜风流通过处,设置压缩空3333 气站。 13 2 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装设在2个硐室 2 干管的管径,应按照服务年限33 14 3 井口操车设备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进行选择。150,300kt,a矿 4 有条件的井口,矿车可采用自动滑行。当运输井应实现联动和集中操纵。 距离不大时,滑行道走廊可与井口房联成一体。 9(2(3 箕斗立井,备用箕斗存放处可布置在井口房内,并应设更换箕斗的起重设施。 9(2(4 立井提升系统井口以上及井底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缓冲装置、托罐装置和防撞梁。 9(3 受 煤 9(3(1 箕斗受煤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箕斗立井和箕斗斜井的受煤仓有效容量宜为箕斗容量的3,7倍。 2 受煤仓应设煤位信号,在信号装置以上应另留一个箕斗的容量。 3 密闭井筒的受煤仓应留密闭段,密闭段高度应根据块煤含量和井筒负压等因素确定,一般采用 2(5,3(5m,其容量不计人有效容量内; 密闭段应设密闭信号。 9(3(2 矿井翻车机受煤仓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车逐个来煤时,为5,10辆矿车容量。 2 当矿车成列来煤时,为0(5,1(0列矿车容量。 9(3(3 在箕斗和矿车翻车机的受煤仓上,应有处理300mm以上大块的设施,并应设排除杂物、铁器、坑木等的通道。 9(4 选煤与加工 9(4(, 煤炭宜在矿内进行拣矸。当群矿煤炭集中外运集中拣矸有利时,宜集中拣矸。 9(4(2 在带式输送机上进行捡矸(杂物)时,带速不应大于0(3m,s。输送机宜水平布置,当必须倾斜布置时,倾角不宜大于10?。应设杂物输出通道和存放场地。 9(4(3 煤的分级粒度应根据煤炭用途、用户要求和经济效益经分析确定。群矿可建集中筛选厂。 9(4(4 对适于选煤的煤种,经选煤后经济效益显著时,群矿宜合建选煤厂。150,300kt,a矿井,可单建坑口选煤厂。 9(5 储存与装车 (5(1 矿井的储煤装车系统的储存及装车方式,可根据外运方式、生产能力、 9 煤的品种及地形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5(2 当采用窄轨铁路装车外运时,装车仓有效容量可为1(2,1(5倍列车的载重量,其储煤场容量宜为矿井3,7d的设计产量。当通过准轨铁路装车外运时,装车仓有效容量可参照窄轨铁路外运的规定确定。 9(5(3 采用汽车外运的矿井储煤场,当用移动式装煤机进行装车时,储煤容量宜为矿井3,7d的设计产量;当用装车煤仓进行装车时,装车煤仓容量可为矿井0(5,1d的设计产量,其储煤场地的容量可为矿井3,7d设计产量。 9(5(4 采用滑坡煤仓、半地下煤仓等储装合一形式的煤仓,其容量可为矿井2,7d的设计产量,并根据需要可设置堆煤场地。 9(6 矸石处理 9(6(1 设计应对矸石的利用价值和利用条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矸石的运输、堆放、综合利用或排弃的方式、工艺和设备选型。 (2 排矸设备生产能力不均衡系数宜采用1(5。 9(6 9(7 煤质检查 15 9(7(1 矿井宜设煤样室。群矿可合建化验室。210,300kt,a的矿井也可单独设化验室。化验室应能测定灰分、水分、挥发分和发热量。高硫煤的矿井,化验室应增设测定硫分的项目。150kt,a及以下矿井可由相关部门进行制样和化验。 9(7(2 外运煤炭应设计量装置,群矿可设集中计量装置。 9(8 矿井修理车间 9(8(1 矿井修理车间,应能承担本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并承担矿车及拱形支架的修理。 9(8(2 矿井机修车间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建筑面积可参照表 9(8(2配置。 矿井机修车间的起重设备,可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设备的重量确定。并可采用1,3t手动或电动单梁起重机。 9(9 矿井坑木加工 9(9(1 矿井坑木加工房,应能承担本矿坑木材料的加工。可配备木工圆锯机及相应的刃磨设备等主要设备。300kt,a矿井可配备小型带锯机及相应的刃磨设备。90kt,a及以下矿井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也可不设坑木加工房。 9(9(2 矿井坑木加工房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建筑面积可参照 9(9(2配置。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10(1(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可采用1:500或l:1000。 10(1(2 工业场地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地物、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和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协调井下开拓部署、地面生产系统、地面运输等主要生产环节进行布置,做到有利生产,方便运输,节约用地、减少压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构)筑物的功能特点,因地制宜地分区布置。 2 建(构)筑物、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紧凑合理,线路短捷,相互协调,整齐美观。 3 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的地段。 4 充分利用地形,处理好建(构)筑物位置与风向、朝向的关系。 5 符合环保要求,搞好绿化美化设计,改善场地环境,总绿地率不应小于15,。 6 应与当地规划或矿区地面总布置相协调。 7 改建、扩建矿井,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 10(1(3 场前区各种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化设施等应统一布置,相互协调。矿办公室应布置在场前区 3 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室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16 10(1(6 压缩空气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空气清洁,受粉尘、废气及可燃性气体污染最小的地点;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10(1(7 储煤场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地点,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矿井修理车间、矿办公室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10(1(8 锅炉房的位置应靠近热负荷中心,便于供煤、排灰和回水,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变电所、矿办公室等建筑污染最小的地点,其距离不宜小于30m。 10(1(9 变电所的位置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受粉尘污染最小的地点。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10(1(10 矿井修理车间、器材库(棚)应位于与副井联系方便的地方,矿井修理车间、器材库(棚)的前面应有装卸、临时堆存、检验或维修操作等场地。 10(1(11 支护材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材料场应位于工业场地的一端,并便于来料运输和人井方便;木料场距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2 坑木储存量,当矿区有总坑木场时,宜按10,15d坑木消耗量计算;当无总坑木场时,根据坑木供应情况确定,可按45,60d计算; 占地面积综合指标,可按每立方米木材占地面积5,8m计算。 3 支护材料场 2 应选在便于运输、运距短和有利于今后进行综合利用的地点。 3 不得污染水源。 4 不占良田,不影响农田水利设施,当沿山坡沟谷排弃矸石时,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发生滑坡或矸石滑落,冲毁农田、 沟渠和道路。 5 矸石不应排弃于河中。当利用河滩弃置矸石时,应采取防止淤塞河道措施,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6 排矸场的位置,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居民区污染最小的地点,与村、镇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与标准轨距铁 路、公路、道路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进风井口距离不得小于80m。 10(1(13 工业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及排水 10(2(1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应在保证防洪排涝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满足建(构)筑物之间生产联系对高程的要求,为场内外运输、排水和装卸作业等创造良好条件。竖向设计应减少挖填方量,利用建井时期不燃矸石及场地建设基槽余土作为填方,达到挖填方平衡。 10(2(2 当改变场地的自然地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筑物基础、挡墙、护坡等工程量最少。 1 使土石方和建(构 2 应分析论证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产生的影响,防止滑坡、塌方、地下水位上升使场地的地基条件变坏。 10(2(3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受洪水危害的高填方工业场地,宜按台阶式布置,局部地段可采用重点式布置。 2 17 10(2(4 台阶式布置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条件,在满足运输、地面工艺布置、管线敷设及建(构)筑物布置等要求的情况下,应减少台阶的数量。台阶高度不应低于1m,一般宜采用3,6m。当安全需要时应有防坠设施。 10(2(5 取土与弃土,在可能条件下,应与改地造田及当地的水利规划相结合。 10(2(6 场地整平坡度不宜小于5‰。,条件困难时不应小于3‰。。最大整平坡度应根据场地的土质、植被或铺砌条件确定,并以不产生冲刷为限。 10(2(7 场 2 矿井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矿井井口及场地防洪设计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10(4 场 1 当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的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 2 当运行速度在1(5,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的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 3 当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的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 4 道岔的型号,应按最小曲线半径选定。 10(4(4 场内窄轨铁路行驶10t以下电机车、80马力以下内燃机车,钢轨型号宜采用15,22kg,m,轨枕根数宜采用1500根,km,道床厚度宜采用15,20cm。 10(4(5 场内窄轨铁路车辆最突出部分至建(构)筑物、道路及相邻车辆最突出 部分的净距离,应符合表10(4(5的规定。 18 10(4(6 场 1 合理分散人流和货流,符合行车安全和行人方便的要求,避免与铁路交叉。 2 采用汽车运煤或汽车排矸的道路宜设单独出入口。 10(4(7 场 窄轨铁路 1(15,1(25; 公路 1(15,1(25; 架空索道 1(10,1(20。 11 供配电系统 11(1 电源和负荷 11(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变电所主接线方式、主变压器容量及台数、下井回路短路容量、单相接地电容电流限制、高次谐波电流抑制等应统筹兼顾。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 11(1(2 矿井变电所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或地区变电所,并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当任一回电源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0,60kt,a矿井,当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3 矿井应设地面变电所。当矿井工业场地设有矿区变电所时,可不另 11(1 设矿井地面变电所。设计能力为30,90kt,a的矿井,可在适当的生产厂房附设低压配电室。 11(1(4 矿井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主要通风机; 井下主排水设备及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设备; 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抽放瓦斯设备。 注:以上负荷均包括主机运行时必须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 2 二级负荷:主提升机(包括主提升带式输送机); 升降人员的斜井提升设备; 主要空气压缩机; 配有备用泵的消防泵; 副井(或混合并)井口及井底设备; 地面生产系统; 铁路装车设备; 井下主要电机车运输设备;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矿灯充电设备; 19 井下电机车信号系统; 井筒保温及其供热设备; 矿井通信设备; 单台蒸发量为4t,h以上的锅炉; 无事故排出口的矿井污水泵; 监控系统设备; 井底水窝水泵; 主井装卸载设备; 运煤索道的驱动机。 注:以上均包括主机运转时所必需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二级负荷的均为三级负荷。 11(1(5 矿井地面变电所应按以下原则设计: 1 变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便于进出线。周围环境宜无明显粉尘污染,如果无法远离粉尘污染源,应设在受污染源影响最小处。 2 变电所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矿井一、二级负荷用电。 3 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的lOkV或6kV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分段单 母线。 4 变电所主变压器的总设计负荷率不宜大于85,。 5 变电所负荷的同时系数可取0(85,0(9。 6 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安装,应预留不少于总安装数的25,备用位置。低压配电室的配电回路宜预留设计回路数的10,,15,的备用量, 且不少于2回。 11(1(6 供电、配电电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矿井地面变电所电源可采用6kV、lOkV、35kV及以上电压。 2 矿井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6kV、lOkV。 3 矿井地面低压配电电压可采用380V,220V、660V。 4 矿井井下低压配电电压可采用1140V、660V、380V、127V。 11(1(7 各级负荷的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由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 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当发生故障时,两回线路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当发生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致使两回路中 断供电时,应能在人员值班处进行操作,并能在lOmin内恢复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2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且接于不同的母线段上。当条件受限制时,也可采用一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3 三级负荷可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8 井下局部通风机的配电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 11(1 规定。 11(1(9 供、配电线路的导线和电缆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降要求选择,6kV及以上固定敷设且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在3000h以上的线路,其导线和电缆截面宜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的短路热稳定性应进行校验。 11(1(10 矿井有非线性用电设备时,应采取措施将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设计滤波电路时,宜结合无功补偿及控制由大容量谐波源所引起的电压闪变等因素确定。 11(2 地面供配电 11(2(1 地面生产系统的配电设备,宜集中设在配电室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等级应尽量减少,其负荷率不宜大于 85,,配出回路宜留10,,15,的备用量,并预留不少于1台盘(箱)的位置。 11(2(2 抽放瓦斯泵房应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20 11(2(3 半地下式煤仓、原煤干燥车间等有沼气和煤尘聚集地点的电气设备,当采取有效的除尘、防爆措施后,应选用防尘型或封闭型电气设备。当除尘、防爆措施有效性达不到要求时,应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1(2(4 提升机传动及电控设备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提升机传动系统宜选用具有电力调速功能的传动装置。 2 提升设备必须有完善可靠的控制、监测、保护及信号等装置。 11(2(5 索道设备的传动系统,宜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11(3 井下供配电 11(3(1 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电缆的截面选择,应在任何一回停止供电时,其余电缆仍能保证全部负荷用电。 3(2 井下主变电所内的电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 11( 其余变压器应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11(3(3 有两回路电源线路进线的井下主变电所,高、低压母线宜用单母线分段。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11(3(4 井下变电所进出线断路器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主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单电源进线高压用电设备超过2台时,宜设置进线断路器或进线开关。 2 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断路器的 专用开关柜。 11(3(5 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宜设置一个主变电所。主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安装位置,其数量不宜少于各自安装总数的20,。 11(3(6 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立井井筒、钻孔、倾斜角45?及以上的井巷中,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 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 在水平巷道、倾斜角在45?以下的井巷中,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 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 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主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余均应采用铜芯电缆。 11(3(7 井下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电缆。 11(3(8 井下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11(4 电力牵引及供电 11(4(1 在有瓦斯的矿井中使用电机车运输时,电机车的类型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1(4(2 电机车最大作业班的工作时间可按7(5h计算,有运人任务时,可按8h计算。运煤、运矸的不均衡系数可取1(20。 11(4(3 列车的组成,应按列车主要启动、运行、制动条件计算,并按不同条件进行校验。 11(4(4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运物料时,不大于40m。 2 运送人员时,不大于20m。 3 在地面,不大于lOOm。 11(4(5 电机车粘着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选取: 1 井下和地面撒砂启动时取0(24。 2 井下和地面撒砂制动时取0(17。 21 3 井下不撒砂制动时取0(09;地面不撒砂制动时取0(12。 11(4(6 地面和井下的工作电机车台数应分别计算,并应分别设置备用、检修台数。备用及检修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备用及检修电机车台数可为工作电机车台数的20,。 2 井下备用及检修电机车台数可为工作电机车台数的25,。 3 平硐开拓的矿井,当平硐 1 工作台数等于正常充电蓄电池组数。 2 备用台数等于备用蓄电池组数。 3 转换台数可为工作电机车台数的15,。 4 检修台数可为正常充电蓄电池组数的10,。 11(4(12 蓄电池组的充电,可采用硅整流设备或晶闸管整流设备。充电设备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工作充电台,应设1台整流设备。 2 每两个备用、转换和检修充电台,可设1台整流设备。 11(4(13 电力牵引及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的有关规定。 11(5 照 明 11(5(1 工业场地内的照明和动力可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照明线路不宜与动力线路合用,距离较远的分散用户可不受此限制。 5(2 下列场所必须设置应急照明: 11( 1 矿井变电所。 2 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3 提升机房。 4 通风机房。 5 压风机房。 6 副井井口房。 7 地面生产系统的控制室。 8 矿井监控室。 9 矿井铁路站场信号楼。 10 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4t,h及以上的锅炉房。 11 生产调度室。 22 11(5(3 井下应设置固定照明和移动照明。照明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得超过127V。固定照明宜选用防爆荧光灯,照明地点的照度可参照表11(5(3的参考值选取。移动照明可采用矿灯,配备的矿灯数,可按井下工人在籍人数与50,管理人员数总和的125,计算。 11(5(4 工业场地内及工业场地邻近的道路,宜设路灯照明。路。灯宜由定时或光电控制器控制并集中管理。每座路灯应单独安装熔断器。 11(6 防雷电保护 11(6(1 矿井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煤矿地面防雷建(构)筑物的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类:地面爆炸材料库; 第二类:瓦斯抽放站、汽油库; 第三类: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建筑物、高度在15m及以上的井架、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构)筑物。 11(6(2 电力设备的防雷电保护或过电压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规定执行。 11(6(3 微波通信系统、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防雷电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要求进行设计。 (4 地面牵引网络装设直流阀型避雷器或角型放电间隙的地点,应符合 11(6 下列规定: 1 牵引变电所架空馈电线出口及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2 接触线与馈电线连接处。 3 地面电机车接触线终端。 4 平硐硐口。 11(6(5 地面牵引网的防雷装置应设单独的接地装置,接地线应与钢轨连接,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1(6(6 井上、井下必须装设防雷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设的金属管路、架空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在井口附近应设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3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 12 监控、通信及计算机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矿井监控、通信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设计标准,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采技术条件、机械化装备水平及工业控制、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发展水平,经综合分析确定。 12(1(2 矿井监控系统设计,应结合矿井的具体条件,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和设备,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12(2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12(2(1 设计应对矿井安全和生产监控系统统筹考虑。生产监控系统宜与安全监控系统统一设置,并与上级系统联网。 12(2(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应选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经济适用的设备。 2 系统的设备容量应留有10,,20,的备用量;井筒电缆芯线对数应留有50,,100,的备用 量;传感器应有备用量。 23 3 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适当数量的检测、维修仪器仪表。 12(2(3 矿井安全监控装备标准和监控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规定。 12(3 通 信 12(3(1 矿井行政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宜分别设置交换设备,并应选用数字 程控交换设备。若选用矿用程控数字交换机时,行政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可共用一台交换机。行政电话用户较少时,可直接配置市话用户线,不设矿井行政交换设备。 12(3(2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按矿井生产、行政办公室(包括辅助办公用房)面积和单身宿舍房间数综合考虑。生产办公室宜每10,20m2设1部电话。 12(3(3 矿井对矿区的行政电话中继线,宜按矿井行政交换机容量的5,,10,配置。 12(3(4 矿井电话站的位置,应接近用户中心。当矿井对矿区的中继线为微波、载波或光缆线路时,电话站 6 升降人员的斜井或斜巷的车场与提升机房间。 12(3(8 井筒电话电缆应不少于2条,并应同时使用,电话电缆宜设于不同的井筒中。有困难时,可设在同一井筒的不同间隔内,相互之间应有联络电缆。当任一条电缆出现故障时,可迅速转接,保证井下主要电话用户的通信。 12(3(9 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地面或井下干线为10,,20,。 2 立井井筒为50,,100,。 ,。 3 斜井井筒和平硐不少于20 12(4 信 号 12(4(1 矿井的下列生产环节应设信号装置: 1 主、副井提升。 2 采区上、下山提升。 3 井下大巷运输。 4 采区中巷运输。 5 地面窄轨机车运输。 6 采用多台设备连续运输的地面生产系统。 7 排矸场。 12(4(2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信号应包括工作信号、检修信号、紧急停车信号。 2 提升系统的所有信号装置,必须由配电点引出的专用电源或专用电源变压器供电,并设电源指示灯。井下信号装置的额定 电压不得大于127V。 3 电气信号应能同时发声发光,发信号地点,应采用带保留的复式信号装置。 4 立井的提升信号,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的信号装置;紧急停车信号应直发提升 机房。 24 5 兼作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提升井,应有区分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保留信号。 6 箕斗提升信号,应采用定重装载的自动信号,并应能手动发送。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并能在装卸载点发出停车信号。装卸 载各部分的执行元件与信号装置间应设闭锁。 7 提升井口信号装置,应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闭锁。 8 斜井串车提升的工作信号应为转发式。当升降人员时,应设有在运行途中任 何地点能向提升机房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9 不提人的采区上、下山及临时排矸场的信号可适当简化。 10 临时排矸场及采区上、下山的信号,宜采用直发式信号装?置。当双钩提升、工艺系统复杂时,应采用转发式信号。 4(3 地面提升机房及临时排矸场的信号设备可选用普通型。井口附近的 12( 信号设备宜选用矿用一般型。井下信号设备应根据瓦斯等级及使用地点选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或矿用一般型设备。卸载点及煤尘较多的地方,如无有效的除尘措施,应采用防爆型信号设备。 12(4(4 设有信号装置较多、经常有信号工值班的地点,应设信号房或信号硐室。 12(4(5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集中控制装置应设启动预告信号及主要设备的状态监视信号。 12(4(6 新建或扩建的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当在同一水平同时有3台及以上电机车行驶时,应设有信号连锁装置。 12(5 计算机管理 12(5(1 有条件的矿井宜建立矿井计算机局域网,并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适当数量的计算机终端和相应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实现与矿区计算机网络联网。 12(5(2 计算机的机型和规模,应根据本矿和上级的信息需求及统一组网的具体要求确定。系统的基本功能应有数据收集、分类、计算、存储、更新、检索、制表、打字、信息传输等。 12(5(3 矿井与矿区的计算机数据通信,可充分利用通信线路。 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13(1 地面建筑 13(1(1 地面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建筑结构设计应具备建筑场地近期实测地形图、地震、气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2 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建(构)筑物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3 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国家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4 建筑设计应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 5 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服务年限、使用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地震烈度、建筑材料来源、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6 建筑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发展主、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体系。 7 建筑设计应在建筑体型、平面、立面及材料选择方面有利于节能和抗震。 8 工业建筑的楼面活荷载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有关规定执行。 9 主要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的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 13(1(2 矿井井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颈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阶段的临时锁口宜与永久井颈相结合。 2 井颈的埋置深度应满足风道、安全出口、各种下井管道孔口及罐道梁布置的要求,壁座宜置于 岩石或坚硬土层上。各种孔洞不得穿越壁 25 座,也不应布置在立架支承梁支座的下方。 3 井颈断面应进行强度计算。当井颈支承井架时,计算时除考虑井颈周围岩土的侧压力外,尚应考虑井架传来的各种荷载作用。井颈设计 时还应考虑附近建筑物对井颈的不利影响。 4 风道口应避免正对罐笼进出车方向。 (3 井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 1 立井单绳缠绕式提升机井架宜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单绳缠绕式提升机井架天轮上方应设起重梁。 3 通往天轮平台、防撞梁平台的梯子,其斜度不宜超过60?,净宽不应小于600mm,踏步及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两侧均应设置高1(2m钢 栏杆。 4 井口房要求密闭时,井架也应在防撞梁平台之下密闭。 5 斜井天轮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3(1(4 井口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宜采用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2 井口房不应与井架直接相连,之间应设伸缩缝;井口房基础与井颈之间应设沉降缝。 3 当立井采用压人式通风或箕斗井回风时,井口房应有密闭措施。 4 运送人员的井口房应设置井口等候室。 13(1(5 提升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机房宜采用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提升机基础宜采用混凝土整体基础,并应进行抗倾覆、滑移和上拔稳定性验算;提升机基础应与建筑物基础分开,其间距不应小于 100mm。 3 室内应有良好的采光,窗户不应正对提升机司机,并应设置纱窗、纱门。 4 出绳孔应有防护措施,出绳孔下部的墙面应便于清洗,出绳孔下部宜设验绳平台。 5 地面应采用不易起尘的材料。 13(1(6 通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宜采用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2 通风机房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轴流式通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 3 风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风道与井筒连接处必须设置1(2m高的防坠栏杆,风道地面应向井筒有不小于0(5,的坡度。 13(1(7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宜采用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机房内噪声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 3 压风机设备基础应与建筑物基础分开,其间距不应小于100mm。 4 储气罐宜置于机器间北面,必要时设遮阳,机器间与储气罐之间的墙体应不设窗或仅设高窗。 13(1(8 本规范未规定部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 矿井水源 13(2(, 矿井水源设计,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批的水源勘 查资料;当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有可靠的水文资料。 13(2(2 选择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采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应考虑矿体开采对水源的影响。煤矿 井下排水,经处理后的水质和水量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作为供水水源。 26 13(2(3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 13(2(4 根据用户对水质、水量的不同要求,可分区、分质供水,应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13(3 室外给水排水 13(3(1 矿井工业场地的各项用水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工生活用水:15,2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取3(0,用水时间为每班8h。 2 食堂用水:10,20L,(人?餐),小时变化系数取2(0,用水时间为20h,日用水量应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3 浴室用水:最大班的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个淋浴器的流量为540L,h计算。淋浴的日用水量,应按量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计算。淋浴 (7m计 延续时间应为每班1h。池浴用水量可按每班使用的浴池面积乘水深0算,日用水量可按2(5倍计,浴池的充水时间可按每班2h计算。 4 洗衣房用水:按每千克重工作服用水60L计,用水时间为12h,小时变化系数取1(5。 5 生产用水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当缺乏资料时,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补充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10,计算;锅炉补充水量,当集 中采暖时,蒸汽锅炉可按锅炉总蒸发量的20,,40,计算,热水锅炉可按系统总循环水量的2,,4,计算;当无集中采暖时,可按锅炉总 蒸发量的60,,80,计算,锅炉房用水时间16h。 6 消防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其他专门规定执行。 7 其他用水,可按总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13(3(2 室外消防给水,应根据地区消防条件确定采用低压、临时高压或高压消防供水系统。附近有消防站,当消防车能从接警起在规定时间(5min)内到达失火地点时,可采用低压消防供水系统。 13(3(3 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水宜设计为合用的管道系统。 13(3(4 日用水泵必须有备用泵。工作水泵为l台时,备用泵的能力应相当于工作泵的能力;工作泵为2台以上时,备用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泵中最大l台的能力。 13(3(5 矿井外排水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 13(3(6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本规范未明确的条文,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 5014的规定执行。 13(4 室内给水排水 13(4(1 建筑物内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3(4(2 筛分、转载、装卸等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应设有喷雾防尘设施,并应设置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13(4(3 当给水管网不能满足个别用水点所需水压时,应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13(4(4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的设置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其他防火规范的要求。 13(4(5 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有积水时,应设排水设施。 13(4(6 井口浴室的淋浴设施,宜采用单管热水供水系统。 13(5 井下消防和洒水 13(5(1 井下消防和防尘洒水用水,采用地面水源、井下水源或同时采用2种水源,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5(2 井下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装载机和其他转载地点,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13(5(3 在主、副井井底与车场连接处,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材料库,爆炸器材库等处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13(5(4 井下消防和洒水应设置合用的给水管道系统。 13(5(5 消防洒水的主干管的管径应满足矿井最边远采区用水的需要。 27 13(5(6 井下宜采用静压供水,当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设备用泵。 13(5(7 井下洒水水质应符合下列标准: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30mg,L;悬浮物粒度不得大于0(3mm;pH值6,9;大肠菌群不超过3个/L。滚筒采煤机、掘进机等喷雾用水的水质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其碳酸盐硬度应不超过3mmol,L(相当于16(8德国度)。 13(5(8 井下消防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可为2(5L,s,消防流量可为5L,s。当有其他消防用水设施时,应计人相应的用水量。 13(5(9 洒水器和凿岩机的计算流量和供水水压应根据设备型号确定。当缺乏设备资料时,洒水器的流量可按0(05,0(1L,s计,水压不应低于0(3MPa;凿岩机的流量可按0(05L,s计,水压不应低于0(2MPa。 计算洒水设备的用水量,应考虑同类设备的同时使用系数。 13(5(10 采掘设备的用水量及供水压力,应根据设备确定。当采掘设备用水量由工作面加压泵供给时,接至加压泵人口处的管路水压不应低于0(1MPa。 13(5(11 矿井必须有设置于地面的蓄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 13(5(12 井下消防及洒水设计,本规范未明确的条文,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的规定执行。 13(6 采暖、供热及通风 13(6(1 采暖地区的建筑物,凡经常有人员工作或休息以及工艺要求需保持一定的室内温度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13(6(2 采暖过渡地区卫生要求较高的冷机加工厂房、湿作业厂房、灯房浴室、食堂、办公室、单身宿舍等建筑物及非采暖地区的浴室、井口等候室等建筑物,可设置集中采暖。 13(6(3 集中采暖设计的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的规定采用。 13(6(4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110?高温水或95?热水,也可采用0(3MPa饱和蒸汽。 13(6(5 产生大量热、水汽、灰尘以及有害气体的设备,应对设备进行密闭,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或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3(6(6 浴室的洗浴热水制备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浴水温40?,加热时间2h。 2 淋浴水温:单管系统40?、双管系统65?,加热时间3,4h。 3 池浴水用蒸汽加热时,其蒸汽管径按加热时间1h计算。 13(6(7 食堂的主食加工,可采用电热蒸箱。食堂应设置冷藏设备,其能力可按最大班用餐人数每人0(03,0(05m计算,但不应小于3m 13(7 矿井井筒防冻 (7(1 矿井所在地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一4?的进风立井、低 13 于或等于一5?的进风斜井和低于或等于一6?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排水管或排水沟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3(7(2 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与斜井:取当地最近20年内的室外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 2 平硐:取当地最近20年内的室外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13(7(3 通过空气加热器后的热风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冷热风在井筒内混合时,立井可取60,70?,斜井及平硐可取40,50?。 2 当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时,热风压人式可取20,30?,热风吸人式可取15,20?。 ?计。 3 热风与冷风混合温度应按2 13(7(4 空气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风利用负压进入井筒或井口房时: 333 28 1)井口房应有可靠的密闭措施,门的开闭应自动; 2)空气加热系统的通风阻力不宜大于50Pa; 3)空气加热器的冷风侧应防止倒风,热风侧应防止热风上浮。 2 热风需通过通风机进入井筒或井口房时: 1)应在井口旁建空气加热室; 2)对空气加热室的通风机电动机的能力应进行校核。 13(7(5 空气加热系统热媒,宜采用110?高温水,也可采用0(3MPa饱和蒸汽。蒸汽凝结水应充分回收利用。 13(7(6 空气加热机组不宜少于2组,不设备用机组。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绕片式取1(15,1(25。 2 串片式取1(25,1(35。 13(7(7 当矿井的进风井所在地区缺水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热风炉加热人井空气,但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热风炉不宜少于2台,其排烟温度不宜小于160?。 13(8 锅炉房设备及室外供热管道 13(8(1 锅炉房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13(8(2 矿井锅炉宜燃用本矿生产的低热值煤。所选锅炉应与供应的煤种相适合,锅炉台数一般不应少于2台。 13(8(3 锅炉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要求。 13(8(4 锅炉房耗煤量,应按运行锅炉的额定出力和运行时间计算。锅炉每 天运行时间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采暖期间,可按16h计算,对采暖室外空气计算温度低于一20?的地区,可按20h计算。 2 非采暖期间,当一班工作时可按6h计算,二班或三班工作时可按12h计算。 13(8(5 室外供热管道宜采用直埋或地沟敷设,若采用架空敷设应尽量沿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架设。 14 环境保护 14(1 一般规定 14(1(1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政府颁发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14(1(2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14(1(3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污染防治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 14(2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14(2(1 矿井井下排水的处理、利用和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排水应根据其水量、水质和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处理工艺。对处理后的井下排水应合理利用。 2 对于需要排到外部排水系统的井下排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14(2(2 选煤厂洗煤废水经处理后应供洗煤生产循环使用。 2(3 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可供场区绿化、 14( 道路洒水或排人排水系统排放。 14(2(4 锅炉排烟系统应设置烟气净化设施,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14(2(5 在煤炭、矸石等物料加工、储、运、排工艺设计中应采用产尘量较少的工艺,对主要产尘部位应采取除尘和洒水抑尘等措施。 29 14(2(6 矿井矸石应加以综合利用。建设期矸石宜铺路、填垫工业场地;生产期矸石可作建材、筑路、充填塌陷区覆土造田等。 14(2(7 新建、改扩建矿井一般不应设永久排矸场。当需设置临时排矸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应利用塌陷区、沟谷、洼地等作为矸石排弃场。 2 排矸场应设置拦渣、排水、防扬尘设施。 3 排矸场周围应种植树木,形成隔尘绿化带。 14(2(8 锅炉灰渣应加以利用,暂不能利用的可同矸石一并处置。 14(2(9 矿井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提升机、筛分和破碎等设备,在设备选型时应选择节能型低噪声设备,平面布置时应远离居民区、办公区。当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标准时,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 14(2(10 因井下采煤造成的土地变形与破坏,应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14(2(11 工业场地应进行绿化,绿化布置应结合场地分区,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种和草种。 14(3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4(3(1 矿井宜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与其他机构联合设置,但应配备1, 2名专职管理和监测人员,负责组织、落实、监督监测本矿井环境保护工作。 14(3(2 矿井应配备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日常性监测。 14(3(3 凡属于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工程设施等投资均属于环境保护投资。凡矿井移交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各项环境保护投资,均应列入矿井建设投资。 15 技术经济 15(1 一般规定 15(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应包括劳动定员、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和技术经济评价,并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应包括按生产环节和岗位配备的劳动定员汇总表和基础表、概算编制依据、投资汇总表及投资合理性分析,并附初步设计概算书。 15(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国内贷款项目或由地方财政扶持的基础工业项目应做财务评价,国家直接投资和扶贫项目可根据要求做国民经济评价。 15(1(3 矿井技术经济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经济评价等相关规定。 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2(1 矿井劳动定员应包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部生产工人、管 15( 理人员。生产工人应包括井下工人和地面工人。管理人员应包括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属原煤生产人员。 15(2(2 矿井劳动定员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开采条件、采区和工作面布置、机械化装备水平、井上下各系统和环节、管理方式及机构设置、矿井工作制度等因素,同时应充分考虑小型矿井的特点,经综合分析类比和定岗定员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可行性研究,矿井劳动定员可参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本地区或国内平均先进水平的同类矿井,结合本矿井具体条件类比分析 计算。 2 可行性研究,矿井劳动定员应按可行性研究深度确定的系统环节排列计算,一般不应较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矿井劳动定员多15,。 3 初步设计,矿井劳动定员必须按系统环节定岗定员计算,并不应较可行性研究阶段矿井劳动定员多10,。 4 矿井管理人员应控制在原煤生产出勤人员的7,,9,。 15(2(3 矿井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应按各类人员的出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确定在籍系数应考虑病假、事假、轮休、节假日等因素,宜采用下列系数: 1 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可取1(0。 2 井下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4,1(5。 3 地面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3,1(4。 30 15(2(4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均应按下式计算矿井设计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简称矿井全员效率。 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5(3(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总投资应基本控制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总投资。其投资估算应按生产系统或环节作出投资估算汇总表,并对投资的可靠性作出分析。 15(3(2 矿井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总投资,一般不应较预可行性研究估算总投资多15,,并应控制住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投资估算应按生产系统和环节作出单位工程投资估算表,对投资构成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附投资估算书。 15(3(3 矿井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设计工程量和概算单价计算投资。概算静态总投资一般不应超过可行性研究静态估算总投资,如条件变化或有特殊情况,其静态总投资不宜较估算静态总投资多10,。初步设计概算应控制住施工图预算。概算书中应附指标换算表及主要价格依据,并应对投资进行对比分析。凡有引进设备的项目应附外汇额度汇总表。 15(3(4 矿井建设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条件变化需要进行概算调整,已完工程应按实际结算计列,未完工程按概算要求编制,并应进行投资对比分析。 15(4 经济评价 (1 矿井投资分配应按设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15(4 15(4(2 矿井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确定应遵循经过批准的筹资方案比例计列,若无具体要求,应执行国家规定。 15(4(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附相关银行的贷款意向书和贷款利率文件,可行性研究应附相关银行的贷款和贷款利率的承诺文件。 15(4(4 矿井流动资金估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矿区的新建矿井可参照邻近矿井或本矿区的平均先进水平估算。 2 新矿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15(4(5 矿井生产成本估算,预可行性研究应附设计生产成本估算表,在经营成本中与设计有关的科目应列出明细,其他经营成本科目可参照邻近矿井或矿区的统计资料进行估算;可行性研究应对生产成本估算表中主要科目进行详细计算。 15(4(6 矿井煤炭销售价格,坑口煤价的确定应与邻近矿井或矿区的实际价格相符,不得采用最高价;凡设有坑口选煤厂(含选煤车间)的项目应根据设计产品方案中的产品平衡表计算出产品综合售价。产品的销售价格应附当期或用户的价格依据。 15(4(7 矿井经济评价采用的方法与参数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主要经济指标应准确齐全。 15(4(8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应进行敏感性分析、盈 亏平衡分析、抗风险性分析。 15(5 综合评价 15(5(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市场调查与分析、矿井接替和企业发展、矿井开发主要技术方案、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5(5(2 矿井可行性研究应根据资源条件、落实的外部建设条件和有关协议、可靠的煤炭产品市场状况、详细的设计方案,、投资效果的进一步分析等,对矿井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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