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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公司对四矿实际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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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公司对四矿实际控制方案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回山西陵川崇安南营河煤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权的方案 一、基本情况简介: 山西陵川崇安南营河煤业有限(以下简称南营河煤业),系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公司股东为:崇安公司与自然人宋加胜。其中,崇安公司持股51%,宋加胜持股49%。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货币出资),崇安公司出资1530万元,系向原陵川县南营河煤矿实业有限公司借资而来。 原陵川县南营河煤矿实业有限公司评估净资产为4717.6万元(其中包括退还其他整合关闭矿井1000万元),由南...

崇安公司对四矿实际控制方案
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回山西陵川崇安南营河煤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权的方案 一、基本情况简介: 山西陵川崇安南营河煤业有限(以下简称南营河煤业),系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公司股东为:崇安公司与自然人宋加胜。其中,崇安公司持股51%,宋加胜持股49%。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货币出资),崇安公司出资1530万元,系向原陵川县南营河煤矿实业有限公司借资而来。 原陵川县南营河煤矿实业有限公司评估净资产为4717.6万元(其中包括退还其他整合关闭矿井1000万元),由南营河煤业整体承继。 二、崇安公司收回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及支付金额 1、崇安公司归还南营河煤业设立时借用非控股股东宋加胜资金2405.98万元(4717.6×51%);由崇安公司一次性付清宋加胜。 2、南营河煤业现有债务《2012年评估(初稿)值》共计7316万元,经测算近三年南营河煤业在生产建设期间动用煤炭资源储量所产生的利润5718.2万元,核减后实际负债预计为1597.8万元。崇安公司应承担51%即814.88万元。 3、上述两项款共计:6315.4万元,崇安公司按51%股权应付3220.86万元,由崇安公司一次性付清。 4、以上债务经双方股东核实后支付,崇安公司收回实际控制权。 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回山西陵川崇安司家河煤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权的方案 一、基本情况简介: 山西陵川崇安司家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家河煤业),系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公司股东为:崇安公司与自然人平国珍。其中,崇安公司持股51%,平国珍持股49%。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货币出资),崇安公司出资510万元,系向平国珍借资而来。 原陵川县司家河煤矿实物资产评估值为2089.7万元,退还其他整合关闭矿井资金3355.29万元。 二、崇安公司收回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及支付金额 1、崇安公司归还司家河煤业设立时借用非控股股东平国珍资金510万元;由崇安公司一次性付清平国珍。 2、崇安公司承担退还其他整合关闭矿井资金3355.29万元51%即1711.2万元(已包括在现有债务内)。 3、崇安公司归还非控股股东平国珍实物资产评估值2089.7万元的51%即1065.75万元(已包括在现有债务内)。 4、司家河煤业现有债务《2012年评估(初稿)值》共计10897万元,经测算近三年司家河煤业在生产建设期间动用煤炭资源储量所产生的利润10721.7万元,核减后实际负债预计为176万元。崇安公司应承担51%即89万元。 5、上述两项款共计:6130.99万元,崇安公司按51%股权应付 3375.95万元,由崇安公司一次性付清。 6、以上债务经双方股东核实后支付,崇安公司收回实际控制权。 收回山西陵川崇安附城煤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权的方案 一、基本情况简介: 山西陵川崇安附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附城煤业),系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公司股东为:崇安公司与自然人吴孙彪、魏明。其中,崇安公司持股51%,吴孙彪持股40%,魏明持股9%,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净资产出资),崇安公司出资1530万元,系向吴孙彪借资而来。 原附城煤矿净资产评估值为4050.4万元。 二、崇安公司收回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及支付金额 1、崇安公司归还附城煤业设立时借用非控股股东吴孙彪资金2065.7万元;由崇安公司一次性付清吴孙彪。 2、附城煤业现有债务《2012年评估(初稿)值》共计5201万元,经测算近三年附城煤业在生产建设期间动用煤炭资源储量所产生的利润10126.1万元,核减后实际负债预计为-2511.8万元,崇安公司应承担51%即-1281万元,崇安公司应退还吴孙彪834.9万元。 3、上述两项款共计:446.1万元,崇安公司按51%股权应付834.9万元,由崇安公司一次性付清。 4、以上债务经双方股东核实后支付,崇安公司收回实际控制权。 收回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权的方案 一、基本情况简介: 山西陵川崇安沙河煤业有限(以下简称新沙河煤业),系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公司股东为:崇安公司与上虞华泽金属有限公司、王国华。其中,崇安公司持股51%,上虞华泽金属有限公司持股34.3%,王国华持股,14.7%。公司注册资本8001万元(净资产出资),崇安公司出资4080.51万元,系向原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借资而来。 2009年原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评估净资产为3000余万元,新沙河煤业变更名称及股东时,又评估为8001万元(其中包括退还其他整合关闭矿井1742.22万元)。 二、崇安公司收回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及支付金额 1、鉴于新沙河煤业现净资产评估值与前两次评估值差额巨大、且其账目混乱等原因、拟采用实物资产收购方式收回实际控制权。该公司实物资产评估值为11600万元,经核实该公司实物资产实际为4200多万元。 2、新沙河煤业资源价款为7348万元,补偿整合关闭矿井杨村矿1742.22万元。 上述三项款共计:13148万元,崇安公司应支付非控股股东 6705.48万元。 3、新沙河现有债权、债务均由非控股股东承担。 4、以上债务经双方股东核实后支付,崇安公司收回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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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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