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商品房
预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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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监制
二零零七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咨询。
二、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三、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四、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市房地产监理处查阅。
五、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七、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经备案登记后,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九、本合同文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谈妥事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机中填写后打印生成。建议购房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打印的合同内容。
来安县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来安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邮编:239200
营业执照号码:37J
资质证书号码:3411220028C
法定代表人:鲁朝慧 联系电话:0550-*******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居民(注册)所在省市 :
个人/公司: 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住所(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香江·黄金时代》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来安县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香江·黄金时代》(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 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号《香江·黄金时代》幢单元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 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 》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 为人民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 格)暂定为人民币¥元。
(大写):。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00%(包括3.00%),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00 %(包括-3.00%),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结构封顶。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90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贰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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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0.00%,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 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乙方。
贰、 详见补充协议。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0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叁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承诺 在年月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1.00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贰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乙方不退房,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0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0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交接书签订。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 该房屋用途为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滁州市房屋质量保证书》和《 滁州市房屋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 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 产证)后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0天内,由乙方依法向来安县房地 产监理处办理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 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0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金额为总房价款的0%,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 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 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0天内,向按第三十二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 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 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临时管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滁州市来安县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 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 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 (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0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 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 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办理预告登记。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来安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
按时间付款 付款方式:贷款方式:
1、 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约,并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元;
2、 (大写):。
2、乙方于年月日前应支付房款计人民币元;
(大写):。
备注
附件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公共部门:
结 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或框架结构;
屋 面:保温屋面、水泥砂浆地面;
外 墙:外墙涂料;
门 窗:塑钢门窗配钢化玻璃,防火门为钢制防火门;
首层大堂:地面、墙面抛光砖、造型天花刷乳胶漆;设不锈钢信报箱;
电 梯 厅:地面铺抛光砖、墙面抛光砖、天花墙面乳胶漆;
电 梯:配置电梯,轿厢装修;
楼 梯:梯级面水泥砂浆,墙身、天花白色腻子;
消防设备:按照规范要求设计消防设施。
室内部分:
墙 身: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抹平,其他房间混合砂浆抹平;
天 花:室内房间均为结构面;阳台天花白色外墙涂料;
地 面:混凝土结构面;
入 户 门:定制入户门,配防盗门锁;
厨 房:成品烟道;
卫 生 间:防水砂浆处理;
空 调:预留空调机位与冷凝水管;
室内给水:厨房位置预留水龙头;
强 电:配强电电箱,强电箱内装总开关;
弱 电:电话、电视、宽带信号引入弱电箱,不预留接线装置;
燃 气:管道天然气铺设至厨房并预留接口(具体按当地规定);
智 能 化:户内安装可视对讲系统。
附件四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
房 屋 土 地 状 况
地号
使用期限
批准用途
总面积
共用面积
使用权来源
产 权 信 息
权利人
权证或证明号
共有人与共有情况
房屋坐落
受理日期
核准日期
备注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
补充条款-------------------------------------------------------
甲方(出卖人):来安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文本,乙方予以认可。
第二条 关于花园的约定(商品房附带有花园的适用本条)
该商品房附属花园范围由甲方在与该商品房毗邻的周边地块中划定。该花园不能办理产权证,但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乙方在该商品房坐落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内拥有该花园的使用权;乙方除可进行经甲方批准的庭院绿化工程外,不得在花园内再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将花园挪作他用,否则,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如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及设备、设施等需要维护、维修时,乙方同意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维修完毕,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乙方愿意接受该房屋交付时花园的现状。
第三条 关于按揭贷款的补充约定
3.1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向甲方指定的按揭银行咨询,清楚了解在现行按揭贷款政策下应支付的首付款和能够申请到约定的贷款额度。
3.2乙方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提交银行需要的全套资料、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支付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并向甲方出示相关合同和票据。否则,乙方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第3种方式第(2)点约定的期限(以下简称按揭付款期限)内付清剩余房款。逾期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乙方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按揭付款期限届满后第2天起,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3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提交银行需要的全套资料、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支付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并向甲方出示相关合同和票据,但仍不能在按揭付款期限内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乙方同意在按揭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付清剩余房款。逾期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乙方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约定的按揭付款期限届满后第91天起,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4根据甲方与按揭银行的约定,甲方将对乙方的按揭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若乙方逾期还贷导致银行从甲方的账户中扣款用于为乙方偿付全部或部分按揭贷款的,甲方有权选择:
3.4.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乙方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2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银行扣款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返还银行所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向甲方赔付银行所扣款项50%的违约金。
第四条 关于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4.2.乙方逾期付清任何一笔款项的,除按照第1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以外,每逾期一日,甲方还有权推迟交楼两日。
第五条 关于层高的补充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的该商品房层高数据为甲方根据施工图测算数据,可能存在误差,不是商品房交付的标准。如存在误差时乙方同意层高以实际测量的层高数据为准。
第六条关于商品房交接的补充和变更约定
6.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三种条件中“经验收合格”是指该房屋已
通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个单位的验收。
6.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交接书签订。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 该房屋用途为 居住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滁州市房屋 质量保证书》和《滁州市房屋 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 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变更为:甲方在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接受甲方提前交楼,乙方同意按《收楼通知书》通知的收楼时间到甲方处办理收楼手续和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6.3甲方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条件是: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瑕疵发生时的处理方式的约定:不构成甲方逾期交房,但甲方应及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修复,该商品房的交付期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的交房期限或甲方通知的交房期限。
6.4若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乙方没有前来办理收楼手续的,视为乙方认可该商品房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双方同意以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作为该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日和保修期的起算日。自该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由甲方转移给乙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6.5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或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商品房,乙方无权追究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从该日起算。
6.6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该商品房视为从甲方通知的收楼之日起,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给乙方,且乙方应从该日起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承担房屋的风险,房屋保修期从改日起算。乙方在按期收房时发现该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在保修期内要求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予以解决,维修期间不视为逾期交房,乙方不得以此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逾期收房的责任。
6.7如甲方对外展示与该商品房同类的样板房的,乙方理解该样板房的装修系装修单位自己的风格和品位,仅供乙方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的示范和参考,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但甲方明确样板房为交付标准的除外。该商品房交付标准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
6.8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到该商品房现场实地考察,清楚知道该商品房的楼层、朝向、景观、阳台及窗户的位置与数量、室内空间间隔、外立面造型等情况。乙方不得以涉及到上述情况的理由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或提出解除合同。
6.9《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变更为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装饰、设备价格与实际交付标准价格的差异进行补差或由甲方维修达到附件三的交楼标准。
第七条 关于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的补充和变更约定
7.1 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影响香江·黄金时代项目总体功能及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香江·黄金时代项目总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除非乙方因布局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2 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影响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8.1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乙方支付办证费用(如契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证费等)的时间或交付办证资料的时间迟于商品房交付时间的,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期限变更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并所有费用全部交清、办证资料全部提交后的720日。
8.2如乙方按揭付款的,应委托甲方办理权属登记;乙方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乙方可不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权属登记。甲方仅负责乙方所购商品房权属登记资料的递交事宜,具体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应由登记机关确定,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按揭付款的乙方取得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交给按揭银行。
第九条 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
主合同第五条变更为: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甲乙双方不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在房屋交付之日起60日内根据“面积差异值×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即面积差异款项)进行多退少补。任何一方未按本款的约定履行面积差异多退少补义务的,每延期一日,应承担面积差异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合同项下的面积差异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十条 关于项目环境的约定
10.1香江·黄金时代项目将分期建设。在乙方收房后,甲方仍将对剩余的项目继续开发建设。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时已明确知晓该建设行为可能会给乙方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乙方同意不就上述影响要求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和施工单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甲方将促使相应的施工单位加强文明安全施工,最大限度降低因施工给乙方使用房屋造成的影响。
10.2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实地考察并认可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和组团的周边环境(包括自然景观、公共道路和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清楚可能对自身生活、居住造成的影响,保证不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配套建筑物及设施的权属的补充约定
会所、幼儿园及学校、运动场所、车库及车位、地下室等配套建筑物或设施(如有),除依法应移交给国家有关部门外,产权及收益权为甲方所有;架空层、天面由甲方保留专有使用权,由甲方对其进行管理和收益。
第十二条 关于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
12.1甲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撤销预售备案、预告登记,并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实际受到的损失,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2.2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二年(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的,并不影响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解除权人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
第十三条 关于通知与送达的约定
甲乙双方相互邮寄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如通知等),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地址,在滁州市范围内信函寄出的第三天视为送达,在滁州市范围外信函寄出的第五天视为送达。乙方如变更地址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无论退信与否,甲方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地址向邮政或其它邮件送递公司寄交信函后即可认定信函(通知)已经送达。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乙方所购商品房所在建筑物内非乙方专有部分等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广告等)和收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上述位置发布广告、进行宣传活动等时,乙方应当无条件协助。
14.2该第九条 抵押情况
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来2012字第C239号。
14.3乙方只拥有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的使用权,除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证书所记载的土地之外的香江·黄金时代项目内其它用地(包括与乙方的该商品房相邻的甲方待开发建设的发展用地),甲方可根据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使用功能做任何规划和发展建设,乙方不得干涉。
14.4本合同及附件所称的商品房、房屋、楼等均指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房屋交付、商品房的交付、交房、交楼、收楼、收房等类似的词语均指商品房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
14.5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或修订,本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乙方不得以合同的约定否认补充协议约定条款的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甲方拟签人员: 销售员证书号:
甲方确认人员:销售员证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