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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刘保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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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刘保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刘保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刘保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来源:刑事律师网www.50ls.com 原告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称:2009年3月17日13时30分许,李红...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刘保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刘保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刘保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来源:刑事律师网www.50ls.com 原告闫小花、李世清、张翠兰诉称:2009年3月17日13时30分许,李红启驾驶豫17-80708号拖拉机牵引挂车运载水泥,沿S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2KM+450M处驶入公路北侧边沟内,致车辆翻车发生单方交通肇事,乘车人李耀华死亡。该事故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公交认字(2009)第32号认定书认定,李红启负事故的全部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该肇事车辆登记车辆所有人是鑫源公司,实际车主是刘保方,李红启是被告刘保方的雇佣司机。李耀华死亡后,在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李红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原告依法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李红启及其家属达成书面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李红启家属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但被告鑫源公司和刘保方既不同意调解,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撤回对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800元。被告刘保方辩称:车祸是事实。我没有钱,车在交警队扣着。我同意用我的车卖钱赔偿原告。 被告鑫源公司辩称:被告鑫源公司于2008年3月份购买中型轮式拖拉机一部,作为本公司自用车辆,并于2008年3月注册挂牌,车牌号为豫17-80708,后随着本公司的发展,该种车辆已不适合本公司使用,并于2008年12月1日转让给贩卖水泥的经纪人刘保方,并达成车辆转让协议。车辆转让后虽然本公司多次催促刘保方进行车辆过户登记,但被告刘保方不肯过户,刘保方也多次保证不会出差错,车辆转让协议也写明,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所发生违法活动由乙方刘保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且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没有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鑫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鑫源公司购买了轮式拖拉机1部,同年3月8日注册挂牌,车牌号为豫17-80780,2008年12月1日,鑫源公司与刘保方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指鑫源公司)将一辆欧豹FT920型拖拉机含货挂,牌号为豫17-80708转让给乙方(指刘保方),转让费130000元;2、甲方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该车自交车之日起(即2008年12月1日起)所发生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该车辆若需办理有关手续,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甲方会主动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2009年春节后(2009年2月份),刘保方雇佣李红启为其开车,报酬是每开一次车支付100元,同时被告还雇佣其亲戚姜雪城(姜雪城为刘保方之妻哥)为其押车,报酬是每月1000元。2009年3月17日13时30分,李红启驾驶豫17-80708号拖拉机牵引挂车拉运水泥,沿S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2KM+450M处驶入公路北侧边沟内,致车辆翻车发生单方交通肇事,致乘车人李耀华、姜雪城二人死亡,崔春生、李红启、张东林三人受伤。2009年3月24日,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09)第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红启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完全作用,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2009年3月18日零时,新蔡县公安局以李红启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红启刑事拘留,2009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在李红启交通肇事案中,被告李红启与原告闫小花、李世青、张翠兰、李路路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李红启赔偿原告闫小花、李世青、张翠兰、李路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000元,并当庭履行清结。原告 以被告刘保方、被告鑫源公司即不同意调解,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89080元、交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220元,合计115800元中的80800元(李红启支付的35000元从中扣除)。 另查明,原告李世青、张翠兰共有5个子女。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2007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 法院认为,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09)第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应予以确认。本案被告刘保方雇佣李红启为其驾驶拖拉机拉运货物,李红启在所从事的雇佣活动中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耀华死亡,刘保方作为肇事车的实际车主,同时又是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鑫源公司与被告刘保方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由于被告鑫源公司未实际控制车辆,也未从该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的具体损失,死亡赔偿金按4454元/年×20年=89080元,丧葬费21000元?2=10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李世青按12年×3044元/年?5=7305.6元,张翠兰按13年×3044元/年?5=7914元,交通费酌情考虑500元。因李红启应当与雇主刘保方负连带责任,李红启已经支付的35000元,应从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被告鑫源公司辩称其车辆已经转让给刘保方,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闫小花、李世青、张翠兰因李耀华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5300元,扣除李红启已支付的35000元,被告刘保方赔偿803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二、驳回原告闫小花、李世青、张翠兰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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