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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_1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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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_16417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_16417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 ====================================================================== 关于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目前, 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提出并探讨这个问题。? 一、留置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由于各国的立法不一,留置权不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且还有民事留置权和商事 留置权之分。本文仅探讨狭义的留置权。狭义的留置权一般是指债权人合法占...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_16417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承运人的留置权_16417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 ====================================================================== 关于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目前, 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提出并探讨这个问题。? 一、留置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由于各国的立法不一,留置权不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且还有民事留置权和商事 留置权之分。本文仅探讨狭义的留置权。狭义的留置权一般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并在该物所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限时,有 权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留置该物,以作为担保的物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四)项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对方即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财产占有人即债权人 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权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一)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首先留置权为物权。留置权的物权特性体现在它是直接以物为对象的权利,行使留置权的效 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其次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以担保债 的履行为目的,是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权利。一是具有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作 用,二是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时,留置权人可于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的方式 将留置物变价,并且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不得以使用、收益为目 的而占有留置物,即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一般没有使用收益权。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效力等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而直接发生的,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与 法律规定相悖的留置权,这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原则,在《担保法》第八十四条中有明确具 体的规定。? (二)留置权是他物权、从物权。 留置权是他物权。留置权人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合法地、排他地占有留置物,其不仅能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和其他请求,而且能对抗一般第三人。留置权人合法地占有并且可以直接支配留置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从留置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而无需债务人为一 定的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留置 权人对于留置物不享有所有权,反之,在自已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上不可能产生自己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的一种从属权利,即从物权。留置权是法律 为了担保债权的履 行而设立的,其产生和消灭均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主债权 的消灭而消灭。? (三)留置权是附条件和期限的权利。 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所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促使和担保债务人履 行其义务。留置权人就其所合法占有的留置物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前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对 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等基于债权或者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均可以依法抗辨。留置权产生的 条件即成立要件有二:一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债权人占有的必 须是债务人的动产; 承揽合占有必须是依照合同约定而合法地占有。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等,保管人占有被保管人的财产,承运人占有并依 合同约定将托运人的财产由甲地运往乙地,加工方占有并按合同约定加工所承揽的对方的财 产,由此而产生保管人、承运人、加工方收取保管费、运费、加工费等费用的权利,即债权 ,而对方负有给付一定款项的义务,即债务,财产的占有必须是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 如甲乙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甲在履行了承运人的全部义务后,在乙不履行支付运费等义 务的情况下,甲可以依法留置所承运的货物,而不能对不占有的乙的其他财产行使留 置权。二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 人的动产是成立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的给付期限未到之前留置权亦不 能成立,债务人如果依约履行了其给付义务,或另行提供了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 更是无从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才能成立留置权。? (四)留置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 不可分割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割性就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 ,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的全部,留置 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是留置物是可分物的,债权 人占有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仓储费用和实现留置权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 我国地域辽阔、海岸线长,长期以来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实行的是严格的指令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为主的计划运输。随着我国沿海水路运输市场的不断开放和繁荣,根据国际海运的实际 情况,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形成了不受调整的一块特殊领域,《海商法》第四 章第八十七条中关于留置权问题的规定当然也不能适用于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但 是,交通部1995年发布施行的《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中却没有 规定有关承运人留置权的内容。这样,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有关承运人留置权的问 题就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承运人的留置权 沿海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留置权,是指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滞期费、共同 海损分摊、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 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担保的,承运人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合同所承运的货物。但是所 承运的货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在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 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一是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占有并承运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二是托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承运 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又没有提供可 适当担保的,承运人的留置权即依法成立。该留置权不因当事被承运人接受的 人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而消灭,但是当事人依法可以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不得留置的货物。 留置权始于依法成立之时,随着主债权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提供了 被承运人接受的担保而消灭。但是在承运人的留置权消灭前,托运人转移了所托运货物的所 有权的,不得对抗留置权人即承运人。由于托运人处分了所托运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依法行使留置权而给收货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托运人即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留置权人的义务,就是在合法占有留置物的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 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一般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 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收货人一般是指有权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的人 ,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第三人。? 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一是取得合同约定的船舶装载舱位;二是有权凭提单或者运输 单证在目的港提货;三是在货物因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而且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灭失、损 坏或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义务,一是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包装良好且适载的货物;二是办 理货物运输所需的手续并向承运人交付相关的单证;三是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四是在目的港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 在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付清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在货物运抵目 的港之前或者合同约定的支付运费的期限终了前,变更收货人或者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应当 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及时付清运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没 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担保的,承运人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合同占有并承 运的货物。收货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以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而对抗 承运人的留置权。承运人的 留置权消灭的法定理由,一是主债权消灭,即托运人或收货 人付清了运费和其他应付的全部费用;二是托运人或收货人另行提供了担保并被承运人所接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的担保不相应于债务金额而不被承运人接受的,不能发生承运人的 留置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承运人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承运人一旦 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或者已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的留置权也就随着交付而 消灭。即使运费和其他费用没有付清,也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去请求。? 三、当前关于留置权问题的纠纷及其处理 由于在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多层次的货运业务的代理人或船舶业务 的代理人 ,虽然对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货代或船 代的经营行为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统一,双重代理、无权代理及责任不清因而纠纷时常发生 .虽然1995年的《货规》专门规定了一章五条,但过于原则,特别是对于货代、船 代之间及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 际处理这些纠纷时,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相关的规定。 ? 当前,在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涉及留置权的纠纷主要是:? (一)关于承运人是否享有留置权的纠纷 在多层次船代和货代参预的情况下,托运人、货代、船代和承运人均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签 订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在同一船舶的同一个航次所承运的同一批货物中,存在多个法律 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不是所承运货物的货主。其间,货主又与第三人签订购销合同将货 物出卖给了第三人,作为卖方的第三人已付清了货到目的港的全部费用。在承运人没有收到 或者没有收足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条件下,承运人是否对合法占有并承运的该批货物 享有留置权,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对该批货物不享有留置权。理由是:1?该批货物的货主不是支付 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义务人,且货主已付清了货到目的港的全部费用,货主对该批货物享 有完全的所有权;2?承运人如果要行使留置权,则应留置负有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义 务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实际上只能留置与承运人有运输合同关系的船代或货代的货 物;3?如果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则侵犯了不负有给付义务的货主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因 此,承运人对其依据运输合同所合法占有并承运的该批货物不享有留置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对该批货物享有留置权。理由是:1?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承 运人对合法占有并承运的货物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不能 约定消灭的一种法定权利;2?承运人留置权的成立具备了法定条件,即义务人应当向承运 人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的担保;3?承运人 仍 然合法地占有着所承运的该批货物;4?承运人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留置该批 货物的条款; 5?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 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 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所以承运 人对该批货物依法享有留置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实产生上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有关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其消灭的 法定理由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造成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的是可以留置合同对方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17条解释的是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其货物”。由 此可见,在沿海水路货物运 输合同中,承运人即留置权人有权留置的是运输合同对方即托运人的货物,而且托运人也就 是应当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债务人。如果托运人不享有所托运货物的所有权,除非在 运输合同中明确申明托运人不享有所有权且约定为不得留置的货物,否则,第三人不得以对 该批货物享有所有权而对抗承运人的留置权。该批货物的货主如因承运人行使留置权而 遭受损失的,应当向其合同的对方主张权利。因为在此类纠纷中,货代和 船代均违反了《货规》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种意见仅强调承运人留置的必须是债务 人的货物,而承运的货物不是债务人即托运人所有的,承运人即不享有留置权。此种观点对 《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是片面的。? (二)关于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留置货物的价值超过相应的债务金额,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何赔偿问题的纠纷。 此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 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担保,因承运人留置船载货物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人或收货人主 张的多为货损以及因留置而产生的市价下跌的损失,货主或收货人均付足了运费及其他应付 费用,主要是因为货代或中间的无船承运人截留运费,而没有依约如数付给实际承运人所致。在此类纠纷中,承运人的留置权依法成立,承运人有权留置与其所应收的运费和其他费用价值相当的货物,价值相当应当是指所留置的货物价值与请求的有关债务金额大 致相等。如果承运人所留置的货物价值大大超过了有关的债务金额的,应当就留置过当部分货物的损失承担留置不当的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基本没有分歧。当前存在分歧的问题 主要是对于承运人留置货物的价值与其所应收的费用数额大致相等,或者留置货物的价值大 大超过了有关的费用数额,货主或收货人以其享有所有权而遭受了市场价格下跌的损 失为由,诉请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运人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理由是承运人不应当留置已经付清了全部应付费用的货主的货物,要行使留置权的应当留置债务人即托运人所有的货物,因为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中没有债务人即托运人的货 物,所以承运人追索运费和其他费用,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应留置非债务人所有的货物。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运人留置船载货物价值与其所应收运费和其他费 用数额大致相当的,货主或收货人因货物被留置而遭受的市场价格下跌的损失,应当向合同 对方或截留运费等其他费用的中间无船承运人主张权利,并由截留运费和 其他应付费用的过 错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承运人的留置权依法成立,且不依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对所承运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付清了全部费用而消灭。依照《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的规定,委托货代或船 代承办水路货物运输的,货代或船代依法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货运业务。货主或买主 负有充分注意船代是否有水路货物运输资格或能力的义务。如果货主直接与船代签订沿海水 路货物运输合同,而任由船代再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订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因 实际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留置与应付运费和其他费用价值相当的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货主或买 主不得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合同的对方即合同承运人,也就 任方主张权利。这种观点体现了公平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是收取了运费的责 民法原则。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总的来讲,在此类纠纷中,货主或收货人作为原告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损 失的,应当依照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将托运人的合同对方即合同承运人与实际 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实际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留置货物的价值超过了债权金额的,实际承运 人应当对其留置过当部分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有权留置的部分相应货物的 损失,应当由截留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中间无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货主或收货人作为原告 坚持仅起诉实际承运人的,经过审理,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没有过当的部分货物损失,不应由 实际上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向有过错的中间无船 承运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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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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