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梵大学员生消费合作社九十四年度第四次理事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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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中午十二時十分 地點:五明樓-第二會議室
主席:鄧理事主席振源
列席指導:顏校長維謀、趙總務長振平
出席人員:陳理事益男、陳理事良慧、吳理事朱櫻、應理事國卿(請假)、高理事
維新、陳理事清江、辛理事淑儀、陳理事志雄。 列席人員:經理周淑真、文書周文捷、文書劉芳瑜
壹、主席報告
貳、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1.因合作社二位收銀員於94年10月起兼出納之工作,故宜重新調整薪資,從十月
起試用三個月,於12月再決議,試用的三個月薪資不調整,屆時薪資若有調整,
可往前追溯薪資的調整金額。
2.合作社委外經營與否,將於十二月進行全校教職員生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如果過
半數同意合作社委由便利商店經營,再提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始可執行,如果
過半數不同意,則依目前方式繼續經營。
3.理監事大會已於十月二十四、五日順利召開,93年度業務報告書及94年營利事
業登記證已於十一月十七 日由台北縣政府社會局發回。 參、業務報告(周經理)
報告一:十月份進貨總金額、進貨廠商名錄、已付貨款、未付貨款(應付票據)。
報告二:十月份銷貨情形。
報告三:十月份現金收支。
肆、討論事項
提案一:請麵包坊郭老闆就麵包坊簽約事宜說明。
說 明:麵包坊合約(10月1日至1月31日)已修改送交給郭老闆,但郭老闆至
今尚未簽約,請郭老闆說明原因。
決 議:經郭老闆與理事們商量協議後,針對麵包坊契約不適宜條文加以修改,修
改後的合約即進行簽約,最慢至11月底要完成簽約,但郭老闆必須先將十
月與十一月二個月的管理費繳清。
提案二:本社年終盈餘分配中分配比例之修正,請繼續討論。
說 明:1.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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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二十七條二:「以百分之四十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
財團法人華梵文教基金會(約15%)、慧海基金(約15%)、社員康樂活動(約
20%) 及學校公共設備(50%)之用。其用於學校公共設備,至少應佔
公益金半數以上,以符合共享之原則。」,請討論。
2.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七條三:「以百分之十作為理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
其支給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3.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七條四:「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分配金。按社員對社之
交易比例分配。但經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不予分配或減少分配時,可移
充公益金。」。
4.依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十三條:「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
外,在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經營貸款業務之合作社,應提百分之二十以上,
在其他合作社,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
百分之十為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
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
配。」
5.依合作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合作社之盈餘,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
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設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6.合作社90至93年度公益金分配之情形,如附件。
決 議:經由理事投票表決,理事九位,出席八位,一位請假,投票結果:四票贊
成二票反對二票廢票。調整以下四個項目的百分比分配,社員分配金由百
分之四十修改為百分之三十,公益金由百分四十修改為百分之五十,其中
社員康樂活動費用由百分之二十調整為百分之三十及學校公共設備由百分
之五十調整為百分之四十。本案提至下次的社員代表大會中議決。
提案三: 93年度社員康樂活動費用運用方式,請討論。 說 明:1.在93年度公益金分配中,社員康樂活動費用41,429元。
2.過去累積尚未支用之社員康樂活動費用,目前尚在調查中(文件甚多)。
決 議:1.請各學系舉辦活動時,可日入與合作社相關之講習,並由本社補助演講
費用。
2.十二月份進行是否委由便利商店經營的普查時,可由社員康樂活動費用
補助各系學會協助辦理。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