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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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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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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 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 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 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1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 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 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 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 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 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 缴。 第十二条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工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 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 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 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 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 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 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 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 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2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 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 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 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 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 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 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户额退还给其 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 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 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 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 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 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拔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 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 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 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3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 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 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 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决算 企业财务年终决算房地产部门工作职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底稿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 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 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 况进行稽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 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 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 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 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 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 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 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 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4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 即向社会保险部门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 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 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 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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