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海警接处警工作规范
,2008年6月30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边防海警接处警工作,根据《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和《海警勤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接处警工作,是指公安边防海警接受和处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海上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的报警、求助活动。
第三条 海警支队应当设立接处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报警、求助工作。
海警支队应当与公安边防总队、当地公安机关、公安边防支队以及其他涉海部门建立即时警情联络渠道,确保及时、有效处置警情。
第四条 海警支队接处警服务台接到海上报警、求助时,应当尽可能详尽了解事发海域现场及报警人、求助人的有关情况,迅速判明气象、船艇出航条件,报经批准后,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公安边防海警管辖的,应当立即指令处警船艇前往现场处置;
(二)属于公安边防派出所管辖的,应当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支队;
(三)属于水上公安机关或者港航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即通报水上公安机关或者港航公安机关;
(四)属于违反渔业、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管理等行为的,应当立即通报渔业主管部门或者海洋主管部门;
(五)属于运输、渔业船舶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报海事或者渔业主管部门;
(六)属于海难、遇险求助的,应当立即通报搜救部门,并主动配合救助;
(七)对管辖不明确的,应当立即先行处置,判明管辖权限后依法处理。
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处置的,海警支队可以边处置、边报告。
第五条 气象、船艇不具备出航条件无法处警的,海警支队接处警服务台应当及时告知报警人、求助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报公安边防总队备案。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警支队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总队报告:
(一)属于涉外案(事)件的;
(二)警力不足,难以制止或者控制现场局面的;
(三)遭遇暴力袭警的;
(四)其他特殊紧急事项。
第七条 处警船艇,应当按照《海警勤务规定》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携带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第八条 处警船艇到达事发海域现场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海警支队:
(一)属于公安边防海警管辖的行政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控制或监视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调查处理;
(二)属于公安边防派出所、水上公安机关、港航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控制或监视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现场,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依法移交;
(三)属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掌握现场动态,发现控制重点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处置;
(四)属于违反渔业、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管理等行为的,应当掌握现场动态,发现控制重点人员,配合主管部门处置;
(五)属于海难或海上事故的,应当掌握现场动态,注意发现、监控事故责任人或肇事船,配合主管部门处置;
(六)属于求助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助。救助有困难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救助;
(七)属于本规范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好现场处置,并立即向海警支队报告。
第九条 需使用武器或警械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边防部队执法执勤使用武器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第十条 现场处置,应当录音、录像或拍照。
第十一条 接处警的有关情况,海警支队应当在《接处警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中及时如实记载,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安边防总队接到海上报警、求助时,应当报经总队值班领导批准,指令有关海警支队处置,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指挥中心。
海警大队及其所属船艇接到海上报警、求助时,应当立即向海警支队报告,并做好处警准备,听候指令。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处警或者处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海警勤务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安边防海警接处警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广州指挥学校:
为规范公安边防海警接处警工作,提高海上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现将《公安边防海警接处警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