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商业)_免费下载
湖泉湾1号
物 业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商业步行街,
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舒适、高档的娱乐、购物环境,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临时管理规约》对湖泉湾1号商业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湖泉湾1号
座落位置:弥勒县弥阳镇湖泉湾1号
物业名称: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
物业类型:商业物业
建筑面积: 40000平米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指不为单个业主所有而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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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过道、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用照明灯具、煤气线路、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业主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天线接收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第三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业主是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开发企业
名称: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三、物业服务企业
名称: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房管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范晓薇
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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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变更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
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服务企业。
A、该物业服务企业被主管部门取消物业管理资质;
B、该企业注销;
C、该物业服务企业自愿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取代其位置且经开发企业同意的,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有能力且愿意承担本规约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D、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委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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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变更情形。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事项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业主。新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动取得该物业的物业管理权力,并承担其义务。
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承诺遵守本规约。
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上述变更物业服务企业之约定,但不包括限于《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情形。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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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建筑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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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8、服务区域内的交通秩序管理;
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商业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根据巡查结果制定维修保养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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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组织实施;
(2)白天有专职服务人员接待商家,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商家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3)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
(4)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5)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服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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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手续; (6)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或使用人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7)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确保商业街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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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商业街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 (2)护栏、围墙、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4)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及相关设施无破损;
(5)负责商业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绿化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四)保洁
商业街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保持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5)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和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公共秩序维护
商业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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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看管,包括:
(1)做到商业区内全天有专人巡逻,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及小区的井盖、雨筚子、花、草、树木、果实等;
(3)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
(4)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服务:
?车辆有序停放,不阻碍交通;
?如商业街内发生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七)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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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责任制;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培训,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经营正常生活用水;(非管理原因除外)
(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九)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审核装修方案,与业主或使用人、施工单位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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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应的现场巡视和检查服务;
(3)商户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进行处理; (4)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为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升值,业主或使用人须负责本物业保养、维修及管理的日常开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向全体业主或使用人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一、收费项目、标准:
1、物业服务费:
商业服务费:1.50元?月?建筑平方米;
机动车、非机动车服务费: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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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其它应支出的费用;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2、垃圾处置费(餐饮)代收代缴费用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费,根据政府文件价格规定或行业通例单独计费收取。若物价部门有调整,则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其它日常生活费用:生活用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开通费及收视费、网络开通费及使用费、电话报装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或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或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4、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在指定场所停放,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汽车停放收取场地占用费; 5、其它有偿服务:服务项目和收费办法另行制订;
6、装饰装修相关费用:
(1)按装饰装修面积大小交纳相应的装饰装修保证金; (2)按装修面积大小交纳相应的装饰装修有偿服务费; 二、其他说明
1、其他有偿服务:采用即时服务即时付费的办法。
2、业主或使用人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告交房期间办理交房手续,业主或使用人自交房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若在公告交房期间未办理交房手续的,应从交房公告截止日起承担全额物业管理服务费。 3、本规约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或使用人、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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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协商确定,或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业主、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处理:
1、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欠费业主、承租人或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应交服务费用数额每天3‰的违约金;
2、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电话或上门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情况中列明欠交费用业主房号并限期补交;仍不补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业主在其购买房屋时,须按购房款2% 的比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共有。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与改造。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4、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房屋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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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及基于产权的财产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依法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2、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业主代表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有权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4)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5)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6)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对于共用设施、设备因固有的使用寿命到期造成的物业共用设施,业主有权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维修基金使用程序修缮。 (7)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
(8)按照本规约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本规约。
(9)提出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10)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1)对违反本规约及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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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2、遵守和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议;
3、按本规约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水、电、煤气等费用;
4、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提前五日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6、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7、合理使用房屋及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
8、督促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遵守本规约; 9、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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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依法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处理,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四、开发企业出售物业时,应向购房人明示公约,并要求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
五、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且不更改配套设施设备用途。
六、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1、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停车场的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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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2、维护物业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制止违反本公约及有关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3、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第三方,并对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
5、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1、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九章 物业的使用、管理和维修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自用部位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外貌保持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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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管理
1、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能遵照湖泉湾1号商业区规则,确保安全防范系统能全面发挥功能,特别是非营业时间的进出须服从秩序维护管理及登记安排。此外,如发现任何可疑人物或对象,请立即通知银海物业服务中心或当值秩序维护员。
2、如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在店铺内雇佣护卫,基于系统地管理及协调购物中心秩序维护工作,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须遵照下列条件:
a) 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必须书面通知银海物业服务中心有关护卫
之人数、负责人姓名及工作时间。
b) 只可在承租店铺范围内执行工作,以免令其他顾客误为物业服务
公司的工作人员。
3、必须保持所有公共走廊、通道及楼梯间畅通无阻,公共走廊、通道及楼梯间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4、要搬离的大件物品(指家具、电器、装修材料等),必须由业主陪同方可搬离出小区,并配合保安员检查记录。如有业主确实无法陪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数量、业主房号、身份证号码以及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由业主签名确认同意方可将物品搬出; 5、各商户的财物及来访客户的财物由各商户自行保管负责; 6、在本物业区域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发出超标噪声;
7、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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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 (2)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3)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4)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二、环境维护及清洁管理
1、为保障湖泉湾1号商业区整体保洁水准,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商业区保洁工作,如有任何有关清洁的投诉,银海物业服务中心将实时处理跟进。
2、基于秩序维护及统一管理的要求,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自聘保洁人员须遵守昆明湖泉湾1号商业区所有管理规定。
3、垃圾及废物处理
, 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不可以弃置或摆放任何物料、垃圾在昆明湖
泉湾1号商业区公共范围,如违反规定,银海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人
清理,所需费用由店铺承租方负责支付。
, 政府条例规定,店铺垃圾清运费须由店铺承租方按照相关标准自行
承担。
, 垃圾须用垃圾袋收集并定点堆放;
4、禁止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衣物、堆放杂物或随意张贴、涂鸦或刻画;
5、业主应保持房屋外立面完好、整洁,与小区整体形象保持一致,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整改;
6、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在本小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 烈型犬;对于允许饲养的宠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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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小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2)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 排放的粪便;
(3)应定期采取宠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4)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宠物,不得携宠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5)不得放任宠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6)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书面投诉,应自动将宠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三、车辆及交通管理
1、机动车禁止驶入商业区,所有车辆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来访车辆驶入本商业区停车场;
2、出现突发事件或组织活动时,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商业区内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
3、所有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4、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人士,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劝喻、警告、拖车或请求交警部门协助处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5、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驶入本商业区停车场应低速行驶(不得高于5公里/每小时);
6、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停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7、严禁在商业区公共道路上溜冰、滑板等危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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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在商业停车场区域内试车、练车;
9、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10、在本商业区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四、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1、邻里之间要文明礼貌,和睦相处,如有纷争应向物业服务中心、居委会反映并由物业服务中心或居委会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非经允许,严禁在商业区区内摆摊、设点;
3、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4、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必须在湖泉湾1号商业区指定的时间及地方进行货物装卸,一般情况而言,湖泉湾1号商业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时间,以适应弥勒湖泉湾1号商业区之需要。
5、店铺承租方不可以在其店铺内、窗门、外墙及其他地方伸展、悬挂旗帜或天线。
6、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不可存放任何危险或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在湖泉湾1号商业区内任何地方。
8、除银海物业服务中心书面许可外,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雇员不可以在其店铺内住宿,或利用其店铺作住宿用途。
9、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不可以在湖泉湾1号商业区公共地方储存或堆放杂物以免阻塞公共地方。银海物业服务中心将自行安排清理,对此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不会负任何责任。
五、装修管理
1、业主、承租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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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审核,并签订装饰装修有偿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同时应遵守建设部《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湖泉湾1号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室内装饰装修有偿服务协议》,并按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承租人或使用人;
3、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4、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5、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
6、禁止加封阳台,禁止对阳台、窗户及楼宇外立面的任何部位加封防盗笼、网等设施,禁止加设雨蓬,禁止以任何形式封闭露台、阳台或改变楼宇外部形象的一致性;
7、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8、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完成后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小区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内或堆放在马路边;
9、禁止机动车、马车进入商业步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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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禁止在门窗玻璃外安装防盗网及非指定位置私自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所有单项工程必须先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获准后方可安装: (1)空调机的安装规定:空调安装完毕后必须做好墙身洞口的修补和清洁工作。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开发企业要求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保持横平竖直,做到统一美观。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2)露台、阳台、平台、屋面装修规定:露台、阳台、平台、屋面的装修原则上应从小从简,不能超过设计规定承载力,确保结构安全。严禁在露台、阳台、平台、屋面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搭设光棚,严禁种植大型植物,以不影响相邻关系及房屋整体外观为原则。严禁在露台、阳台、平台、屋面上钻孔、开凿槽坑。天台花园装修必须做好防漏、排水措施,在确保防漏安全、排水通畅的情况下方可施工。否则因此而造成渗漏或堵塞下水管道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支付有关费用。 (3)严禁在窗台及窗檐加搭任何蓬盖。
11、屋顶(包括露台、顶面)、花园及公用部位不能私自安装太阳能;如需安装太阳能时,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统一方案在指定位置安装。
六、物业的维修养护
1、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因房屋维修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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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及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承租人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4、物业服务企业进入业主房屋进行维修养护时,应事先联系业主并取得其同意;
5、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6、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部位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7、对毗连物业的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开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由业主自行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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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物业使用的其他约定:
1、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湖泉湾1号商业停车场(由其他产权人持有的停车位除外)。开发商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但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湖泉湾1号商业。
2、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道路、绿地、园林、花卉树木、艺术景观、文娱、体育、休闲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 3、不得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景观等物业共用设施;
4、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小区商业区域内的商铺门头广告必须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开发商要求制作、安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章 违约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规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商业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业主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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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多收费用。
二、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未按照本规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加收违约金。不遵守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有关约定的,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制止。
四、出现以下情况,本规约解除:
1、业主大会决议解除本规约时;
2、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解除的情形。 五、业主、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本规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规约的效力:本规约对开发企业、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二、业主如有出售、出租物业或使用权转移等事宜,应与物业受让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共同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签署本规约履行承诺。业主未履行本条义务,产生的责任由业主与物业受让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连带承担。 三、适用法律:本规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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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当地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规约的解释与修改:
开发企业对本规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不得对规约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规约进行修改。
五、本规约一式四份,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一份,开发企业一份,物业服务企业一份,业主一份。
第十二章 书面承诺
为保障本商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本人\我等\我公司\我单位已详细阅读《湖泉湾1号商业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即商业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的全部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违约责任。本人\我等\我公司\我单位特签署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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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租房)人姓名\名称
签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签章: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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