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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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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 学思论说? 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法]吕西安?若姆着马贺译 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部分,《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主要涉及哲学上的 自然法思想o[1]对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解应当首先将其置于历史的情境中,以及在政治上 进行现代视角的解读.这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原则. 1789年人权宣言文本的内部逻辑是二元的:制宪议会上的第三等级与自由主义的贵族 (宣言文本的重要起草者)的主张都有所体现...

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 学思论说? 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法]吕西安?若姆着马贺译 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部分,《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主要涉及哲学上的 自然法思想o[1]对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解应当首先将其置于历史的情境中,以及在政治上 进行现代视角的解读.这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原则. 1789年人权宣言文本的内部逻辑是二元的:制宪议会上的第三等级与自由主义的贵族 (宣言文本的重要起草者)的主张都有所体现.然而,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如何解读宣言? 就政治理论(有别于政治哲学)而言,逻辑上的二元特征有着丰富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它阐明了当下自 由主义民主的世界化,使人权宣言体现出一种新意. 一 ,主要问题 当前,许多专家认同此论文的观点:如果仅仅从逻辑的角度对文本加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789年人 权宣言中对各项权利的论证显得没有章法.实际上,与人权宣言旨在建立起的立法权相比, 这些权利没能得到保护.立法权是以"国民"的名义行使真正的主权.国民在理论上成为 主权的所有者,行政权与执行权也是如此. 正如米歇尔?特洛贝(MichelTroper)所言,[2]人权的理念像数学的公理那样,明显源 于自然权利(人权宣言序言,第1条与第2条).然而,自然权利接下来(从第3条开始)却 要臣服于法律,立法者通过法律限制自然权利及其内容.权利的内容取决于对其限制的界 定,正如第4条所言,由法律,即立法者的意志决定.[3]所有相关的权利(言论,宗教,出 版,刑事方面的自由以及财产)都受法律的限制.自然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财产 吕西安?若姆(LueienJanme),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巴黎政治大学教授.本文根据吕西安?若姆教授应 华东政法大学国家重点学科——法律史学科,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邀请于2011年5月17日 在华东政法大学所作的"1789年人权宣言的丰富内涵与理论困境"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翻译整理而成. 马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的翻译受到20l_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国《人权宣言》理论与 实践的反思研究"(项目号11CFX006)和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与适用困境 研究"(项目号10YJC820082)的资助,系上述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笔者在《霍布斯与现代代议制国家》 (Hobbesetl'Etatrepr6sentatifmoderne,Paris,PressesUniversitairesde France,1986)一书中阐述了这个主题;在讨论大革命(1789—1795年)的《人权宣言》(LesD6clarationsdesdroitsdel'horn— me,Paris,Gamier—Flammarion,1989)一书中,也曾对此加以论述. [2]VoirM.Troper, 《LaD6clarationdesdroitsdel'hommeetducitoyenell1789~-,1989,r66ditiondansM.Trop er, Pouruneth6oriejuridiquede1'Etat,Paris,PressesUniversitairesdeFrance,l994,P.317etsuiv antes. [3]人权宣言称:"此等限制(针对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133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总第80期) 权与安全)是不正自明的,笛卡尔也阐述过这种不言而喻的属性(人类运用理解力能够通过 思考形成清晰,明确的观念)o[4]然而,自然权利却要屈从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的意志. 1789年人权宣言的(政治)意图是什么?与文本表面上的理念相反,也与1789年的革 命者几近一致的口径相反,宣言旨在证成(16gitimit6)立法之主权,并非自然权利之主权.事 实上,革命性的文本假定了法律对自然权利的保障o[5]然而,就定义而言,"反抗压迫的权 利"(第2条)不屈从于法律.对该权利的分析属于人权宣言的"另类逻辑",尤其对当代社 会而言. 应当注意,从现代角度看,1789年人权宣言文本有两处重要的缺失.这些缺失实属故 意所为,因为革命者们对此心知肚明.其一,缺少集会的权利,该权利允许创立介于个人与 国家的中间团体.这些团体能够帮助立法(与市民社会的合作),或者努力缓和法律对社会 的影响.其二,缺少真正的司法权(与立法权与执行权平等,却独立于前两者).其合法性 可能在于,一旦法律是不公正的,独立的司法权将审查法律.1791年宪法也没有关于独立 的司法权的规定. 这就是问题之所在,得益于当代民主社会与"法治国家"(就是指立法,行政,执法以及 司法置于法律之下并受法律控制的国家)的视角:人权并非受1789年人权宣言的保护,事实 上法律具有重要的地位.此即法国的"法律中心主义",将法律视为全部制度的中心,具有 最高的位置."人权宣言"隐晦地表现为"国民的法律宣言",或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为,证 成了立法者对法律的制定;"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第6条),立法者就是国民本身. 随着大革命的发展,从1793年至1794年,在雅各宾派与吉伦特派运动内部,很容易就 以法律的重要性之名义来限制自然权利.在雅各宾派那里,"公民"吸收了"人","美德"确 立了一个伦理——政治的模范,"共同幸福"的观念(正如1793年山岳派宣言所阐述的那 样)操控了个人的选择.[6]当然,大革命的恐怖并非"源于"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那些权 利;正相反,由于实在法高于自然法,公民高于人,公众高于个人,恐怖才有可能出现.因此, 恐怖并非源于1789大革命,而是由于将1789年人权宣言的通常理解发展到极致:法律是 "公意的体现",社会的人权始于公意,也止于公意.公意将作出决定的权力交给国民代表, 他们便自动获得了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一旦来源于自然权利,就能做原始的自然权利所能 做的任何事情.对此种政策的合理解释来自于罗伯斯庇尔:仅仅"宣告"(使其明确并公之 于众)人权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对反对者的压制来"建立"人权. 在此,首先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出对宣言古典解读的诸多预设:包括制宪会议,立法议会以及国民公会 的观点,然后是19世纪共和派的立场;其次,考察雅各宾派的权利观.再次,从另外一 个角 [4]笛卡尔的《形而上学的沉思》(M6ditationsm6taphysiques).美国的独立宣言也同样确认了权利的明证性:"我 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 (5]一些代表在制宪议会上对文本进行投票时对此表示反对.参见笔者的研究:《保障人权:1791—1793》(Ga— rantirtesDroitsdel'homme:1791—1793,TheTocqueviUeReview,vo1.XIV,n.l,1993 年,UniversityofTorontoPress,PP. 49—65). [6]在国民公会清除吉伦特派之后,1793年6月23日的宣言指出,"社会的目标是共同幸福"(第1条).参见我 们带有评论的版本:《人权宣言》(LesD6elarationsdesdroitsdel'holnnle).国民公会一共正式通过了三个版本的人权宣 言:1789年至1791年的1791年宪法,1793年的山岳派宪法和1795年督政府时期的共和三年宪法. 134 [法]吕西安?若姆着马贺译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度,特别是从现代视角来理解宣言文本;最后,从目前的,也就是宪法的角度解释宣言:权利 既不是"宣告的"(1789年),也不是"建立的"(罗伯斯庇尔),而是需要通过宪法加以"保护 的".于是,除了哲学家之外,没有人会考虑实然权利与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 历史上,1789年人权宣言起到了推动解放的作用.针对特权的解放,针对法律上的不 平等的解放,以及个人针对仅仅由于出生之偶然而使其处于从属地位的团体的解放.因此, 个人与团体间的明显对立就形成了法国的公共空间.然而,正如马塞尔?顾歇(Marcel Gauehet)所指出的那样,[7]人权宣言也曾经起到过证成精英政府的作用.伊曼纽尔?约瑟 夫?西耶斯(Emmanuel—JosephSieybs)也曾声称,精英政府应当由职业政治家以及公共事 务的专家组成.由于法律出自国民议会,因而是公意的产物,精英政府因此获得相对于市民 社会的自治地位.精英政府通过代议制进行统治,除了其中的一些代表外,他们不考虑议会 重组时是否存在不再被选上的风险. 实际上,尽管宣言使个人从特权团体以及不平等的地位上得到解放,个人的解放也仅限 于使其具有作为服从的公民之资格:"任何依法受到传讯的人应当立即服从;如果他反抗, 将使自己陷人承担罪责的危险之中"(第7条).如果自由"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作者强调指 出)不侵犯他人的事",即使是这里提及的"任何",也由法律决定,因为"这些界限(自然法 的)只能够由法律决定"(第4条). 此外,1789年人权宣言假定个人——公民不会受到压迫,因为法律不可能是不公正 的o[8]由于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就不会有害,公意绝对不会侵犯自己.如果个人感觉受 到了侵害,他就是在维护"特别利益",而不是公意所寻求的公共利益(表达了卢梭的理 论)o[9]从这个角度出发,1789年人权宣言并没有赋予个人反抗国家的权利(这是美国的理 念,而非法国的).就其目的而言,相对于国家及其行政管理,宣言并没有为个人提供保护. 相对于公众,宣言也没有为个人提供保护,因为那种理论假定集体是潜在的压迫者 (其后的 托克维尔的思想,自由主义运动). 实际上,人权宣言将社会关系政治化,她将人与人之间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界定为深度的政治关系,体现为向集体致敬.在这个意义上,人权宣言是尚未定型的共和派 思想的产物.列?沙白里埃法(LeChapelier)能够进一步证明上述主张.在两部重要的法 律(工会,俱乐部与大众团体)中,宣言里中立性质的国家实际上甚至将经济与社会关系政 治化.1791年,列?沙白里埃法声称,工会法的立法意图是:"在国家内不再有同行业者集 团,只存在个人的特别利益与公众利益.任何人都不得诱导公民寻求中间利益,不得以同行 业者集团的形式使公民与公共事务相分离." 所使用的词汇,例如公民,国家,公共事务,尽管指向工人或雇主的经济团体,表明政治 [7]M.Gauchet,LaR6volutiondesdroitsdel'homme,Paris,Gallimard,1989. [8]孔多塞(Condorcet)不同意这个观点,他在《论专制主义》(Id6es$UTledespotisme) 中对此有所论述:参见笔者 的研究:《孔多塞:从理性的发展到社会的发展》 (voirITIOR6tude,~:Condorcet,desprogr~sdelaraisonauxprogr~sdela soci6t6~,dartsLeModbler6publicain,SOUSdir.S.Bersteinct0.Rudelle,Paris,PUF,1992.). (9]卢梭认为,主张"特别利益"反映出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它不应当是公民的主张,公民是具有美德的, 因而是良善的.公意与特别利益之间的冲突是法国政治文明的重要命题.直至今日,新自由主义为此提供了另一个视 角.法国的共和派认为自己是卢梭的门徒(尽管卢梭的思想实际上要复杂得多). 135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总第80期) 理念支配了公民:公民独自面向公意,公意体现于议会而不是社会,公民不得参与"中间利 益",尽管在经济与社会层面存在诸多集体利益o[o]1789年人权宣言与1791年宪法拒绝承 认集体利益,目的是避免形成教会联合体(圣会).仅存的集体利益就是国民的利 益,"公众 利益"存在于国民议会而非市民社会. 二,雅各宾主义于1793年至1794年的曲折道路 雅各宾派运动以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促进向真正的自然法"回归"为理由,证明公权力相 对于私权利之增长的合理性o[11]人权不仅仅是为了记忆而加以"宣告",还必须以强力对待 "人民的敌人",以实现人权. 实际上,人民的敌人是那些缺少"美德"的人(伦理——政治学的标准).他们反对雅各 宾派运动及其联盟山岳派(位于国民公会左侧的派别),还包括吉伦特派,丹东,拉法耶特以 及埃贝尔等人的朋友们,有钱人,贵族(丧失了封号的),以及那些没有宣示效忠的教士等. 这些人都是"人民的敌人".1794年1月,罗伯斯庇尔宣称:"应当彻底除掉那些邪恶的家 伙,他们总是密谋反对人权,反对所有人的幸福".如果人权具有永久的属性(1789年人权 宣言指出,它们是"不可剥夺的,神圣的"),现在就应当与那些"持久"的反对人权的密谋做 斗争.在大革命中,对人民的敌人施加恐怖是"适用民主基本原则的结果"o[12]开展大革命 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作者强调)人权"(1793年4月19日的演讲). 于是,自然权利的本质突然发生转变.自然权利不再关乎对人的本质属性的再发现,或 是基于人的属性与尊严而尊重人与生俱来的那些权利,[13]而是关乎创造新人.正 如通常所 言,使一个人获得"新生",同样也使人民得到新生.作为国民公会的组成部分,法律 变成促 使那些以自我为中心,唯利是图者获得新生的工具.毕洛?瓦汉(Billaud—Varenne)写道: "如此说来,为了使他们获得自由,必须将其重铸,必须破除其以往的偏见,改变陋习,使邪 情私欲得以净化,压制贪欲,将邪恶利益连根拔除.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行动,勇 往直 前,树立公民美德,进而与贪婪,阴谋和野心做斗争."这些言语中表露出了唯意志论 的观 念:拆毁,改变,完善,等等.为了实现"净化"的事业,革命政府(1793年12月建立)召集 民 众:有助于推进革命进程的集会权再次得到确认!然而,在民众之上的,是人们所熟 知的 [1O]参见笔者的报告《行政国家与自由主义:法国的历史》 (L'Etatadministratifetlelib~ralisme,unehistoire fran~aise,Fondationpourl'InnovationPolitique,2009.T616chargeable6galement:www.f ondapo1.org.). (11]参见作者的论文《雅各宾派思想中的公众与个人》 (《kpublicetlepriv6chezlesJacobins(1789—1794)》, Revuefran?aisedesciencepolitique,37,n.2,avril1987,P.230— 248.Lescitationsdonn6esdamecd6veloppementprovien- nentdecetarticle.). (123Robespierre,discours.~SurlesprincipesdemoralepolitiquequidoiventguiderlaConv entionnationaledartsl'ad— ministrationint6rieuredelaR6publique~t,(EuvresdeRobespierre,Paris,PressesUniversit airesdeFrance,t.10,1967,P. 367).. 【13)人的本质属性(naturepremieredel'homme)与源于自然的权利(droitsparnature) 这两种观念比较接近;然而, 有时还有第三种观念:重新建立社会契约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的权利.就第三种观念而言,在诸如霍布斯,洛克以 及卢梭等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原始自然状态的拟制是不可或缺的.洛克提出了对社会生活中的"自然"效力最 为确切的理论,然而却是通过上帝颁布"自然法"的途径来论证.人权宣言并没有提及自然法,只表达了自然"权利",因 为自然法的理念明显来源于宗教:比如天主教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d'Aquin),这种理念当今仍旧体现于约翰 ? 保罗二世(Jean—PaulII)或本笃十六(BenoftXVI)的作品中. l36 [法]吕西安?若姆着马贺译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核心",即政府与国民公会,由它们负责促使人形成新的属性.而法律不仅意味着限制自 然权利(法国的"立法中心"主义),根据雅各宾派于1793年发表的言论:法律应创设人性, 或如罗伯斯庇尔所言,创造新的"本能"."社会的首要任务是,为了道德而创造(人),要快 速,无须冗长的论证,趋利避害而已."(为了敬拜最高主宰,于共和2年花月18日的讲话). 在雅各宾派的言论中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创造"新人",同时却仅仅"更新"被 邪恶社会腐化了的风俗,情感与性格."自然"的理念呈现出前后矛盾的特征,但请注意该 理念也体现在卢梭的理论中.人真正的道德本质从属于未来,它只存在于历史上必 定要出 现的社会中,法国的社会主义者就怀有这样的期盼.然而,基督教的理念(圣保罗所主张的 "新造的人")是雅各宾派的主要思想来源o~14) 面临着与内部敌人的冲突加剧以及同外部反法势力(英格兰,奥匈诸国)战争的压力日 益升级,作为临时,特别的革命政府,必须毫无保留地将这些理念付诸实践.在一项使革命 政府致力于道德与风俗的"共和派体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中,圣?茹斯特写道:"体制的目的是要实现家 庭和睦,公民友爱,公益至上,遏制犯罪的激情,使人心返璞归真(作者强调),达至纯洁,造 就祖国." 监督,揭发,将个人生活置于公众视野之下成为"回归本性"与净化道德的手段.同时, 由于犯罪的激情扭曲了人性,腐化了社会,应当最大限度地加以遏制.这真是法律的奇迹: 圣?茹斯特在其他演讲中还指出,"立法者统领未来".由此可见,革命者用打造或找回本 性的理念来证明激进的革命以及无限制地使用法律是正确的. 三,宣言的另一种逻辑 宣言文本中的另一种逻辑主要体现在序言与两个条款中:表现为与政治权力相关的事 先,自动的政治合法性,以及使公民对该合法性予以评价,即评价法律的价值以及政治权力 的运行是否公正. 人权宣言的序言部分表明,人权的存在是不证自明的,然而人权不再受到尊重,当权者 们不知人权,或是忽视人权,轻蔑人权.人权宣言只是在特定的日子里将业已存在 的权利加 以表述:"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的人权宣言是一个经常性的"提醒".公民们将能 够判断"立法权的决议与行政权的决定",他们将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相比较", 他们也能够在必要时提出"请求"o[15] 这些语言表明,每个公民都有资格针对法律以及行政行为(执法权)判断自己的自然权 利是否受到了尊重o[16]当今正是全球化的时代,西方民主国家中市民社会的自治非常明显. 公民或公民团体,在媒体的帮助下,对法律以及行政决定进行评价.各国政府越来越倾向于 【14]VoirL.Jaume.LeDiscoursjacobinetlad~mocratie,Paris,Fayard,1989. [15]该判断实际上来源于每个人的理性与自然权利,根据康德提出的勉励,比如说,"敢于判断,敢于运用自己的 理解力",收录于《启蒙是什么》(Qu'est—cequelesLumi~res?).康德解释道,该判断并不反对服从,而是对其加以控制, 进而证明依据的合法性. [16]接下来,孔多塞提议指出,每一项法律都应当被置于社会之下,接受与该法律相关的每一个人的检验:参见 《论公民批准宪法的必要性》 (voirparexemple,~Surlan6cessit6defaireratifierlaConstitutionparlescitoyens~t-,Oeuvre sde Condorcet,Paris,EditionsFirmin—Didot.1847—1849,t.9,P.429.). 137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总第80期) 必须立即回应,而不是等到下次选举到来之时再回应.人们认为,在深刻改变局势与居民生 活状况(修建铁路,高速公路,建立气味处理工厂等)之前,法国行政管理应当对民意 调查作 出反应.长久以来(从19世纪起),这种"公益调查"已经成为政府的一种法定义务. 在公民与政府管理者(包括专家或工程师)的冲突中,后者有时否认或贬低居民判断公 共利益的能力.行政管理试图代表法国的公共利益,但,目前却难以持续拒绝对公共利益进 行协商.个人,消费者,居民,以及公民们自己要求发表意见.这些意见是非制度性的,但却 特别有力量.为了使公民服从以国民为名义或者以国民自称的那些发言人,1789年人权宣 言首先假设了法律的代表性.此外,根据西耶斯已经创立的理论,国民只存在于经选举的议 会中,并通过该议会体现出来o【17)目前,"意见"这种非制度性的力量能够使政府感到惧 怕,即使在民主国家也是如此,因为意见的表达能够独立于选举,政治党派以及政治专业人 士.合法性不仅仅体现为议会以及法律:市民社会也一同分享合法性,通常在政治党派之 外,市民社会想通过自身来界定合法性. 此外,人权宣言第6条和第14条的规定也体现出这个长期遭受忽视或拒绝承认的新逻 辑.第6条关于立法,"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第14条 关于税收,公民能够"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而且,"反抗压迫的权 利"还展现出社会自身的力量. 当今,个人参与表现为规范的多种共生品,通过"参与的民主"(在法国仍处于初始阶 段)提出要求,其优势在于向公民或个人(居民,消费者,劳动者)咨询,由他们来监督 法律的 制定.(18]然而,这只是一个发展趋势,并不必然是代议制民主最好的演化方式. 四,宪法的角度 政治权力,作为个体的自然权利之产物,一旦得以行使,如何保障其不会打压作为基础 但本身却缺少强力的权利?根据美国早期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1803年)所 确立的模式,宪法法官已经给出了答案:违宪审查制度.如果宪法规定法官审查对人权的尊 重,为了使法官有权阻止立法甚或是执法行为,宪法必须完全保障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与执 法权.在大革命期间,革命者不想让法官拥有如此权力去限制,审查或是取消"公意之体现 的法律"(1789年人权宣言第6条),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人们都清楚旧制度中的最高法 院的权力,经常阻止国王意志的行使,成为贵族式的团体,而不是国民权利的扞卫者.最高 法院的权力如此之大,路易十四取消了谏诤权,即对抗国王的权利;巴黎的最高法院甚至禁 止并当众焚烧了卢梭的《爱弥儿》,给世人留下了很糟糕的印象.其二,大部分革命者认为, 司法是从属性的权力,而不是与立法权平等的权利,因为那将意味着司法权可以"阻止国民 的最高意志".他们主张,国民主权不应当受到法官的限制.就主权而言,国民在某种程度 上处于国王的位置,因此必须避免重新为主权设置障碍.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国的主权观与 ,主要参见席尔耶于1789年9月5日针对皇室否决权的言(17]关于这方面的论述 论.他当时确认,国民作为政治 主体只能通过其代表的言论得以体现. [18]在诸多相关书目中,参见伊夫?森托美的《人民的权利》(YvesSintomer,Lepouvoiraupeuple,Paris,La D6eouve~e,2007.). 138 [法]吕西安?若姆着马贺译1789年人权宣言的理论困境与法律适用 美国的分权制衡理念(联邦制,强有力的司法权,造物主赋予权利)相去甚远. 1795年,当国民公会决定起草第三部宪法时(前两部分别为1791年与1793年宪法), 西耶斯曾尝试创设"宪法审查委员会"(Juryconstitutione1),即独立于立法权并有权裁判侵 犯人权案件的机构.其认为该宪法审查委员会应当拥有诸多职能,其中之一可称为"人权 法庭",以审查那些侵犯人权的法律.此举以失败告终:在投票时,西耶斯没能得到任何一 票的支持!尽管如此,西耶斯文本的内容却很有趣:为了说明创设裁断法律的法官之合理 性,西耶斯必须将当时的诸多观念重组,正如笔者所提及的那样,(19]特别是那些关于主权, 代议制,协商以及意志的理念.共和三年热月2日与18日,西耶斯两次在国民公会发表演 讲,抨击主权理念:"这个字只不过代表了人们想象中的庞然大物,因为法国人的脑袋曾经 充满了对皇权的迷信".自1789年以来,尤其是雅各宾派,将国王主权转换为国民主权,实 际上则是代表国民的议会主权:对于西耶斯而言,这就是大革命中恐怖的来源,自认为在其 领土上不受任何限制的国家主权,一个怪胎.发生在1793年至1794年的恐怖就来源于对 国家意志的迷恋或偶像崇拜. 除批判主权理念外,在热月2日与18日,西耶斯也抨击了意志的观念,包括人民的意 志,公意等.他试图用两个对峙的机构来取代主权,一个代表人民的需求(护民院),另一个 则代表行政当局(政府).每一个机构都将表达其所"代表"(代议制的新理念)团体的需 求,并为其辩解,由立法者裁决:"立法权仅由一个团体行使,代表国民的判断"0[203立法者 不表达"意志",根据司法裁判的方式,只在辩论的双方中作出判决.立法团体代表人民进 行裁决,因为人民并不拥有意志:人民听任双方作出评论,一方是护民院,"需求的代表",另 一 方是政府,"手段的代表",人民倾听立法者的裁判,即"国民判断的代表". 假设立法者出于对多方利益的曲解而创制出恶法,宪法委员会就有可能受理侵犯人权 的控告:后者将针对立法者的裁决重新作出判断,也可能将裁判取消. 制宪会议的代表们认为,该委员会权力太大,问题就在于其合法性来自何处.他们从主 权出发责难西耶斯:以何种名义能够表明宪法审查委员会比立法者更公正,更接近事实?西 耶斯则认为,司法中审慎的协商机制能够证明该团体具备实际能力,是睿智与公正的. 为了保障人权与公共自由,当代宪政民主国家采纳了宪法法院的原则.在法国,宪法委员 会从1971年起回应了这个请求,因为该机构扩大了1958年宪法的授权范围.1985年,在一个 特别重要的判决中,宪法委员会为立法者设置了严格的界限:"在尊重宪法的范围 内,法律是公 意的体现".[21]作为宪法的守护者,宪法委员会扮演了判断议会立法界限的角色.此外,在萨 科奇总统的要求下,制宪权允许每个公民将案件提交宪法委员会,以便重新审查以往法国的所 有法律.在法国,"法律违宪的例外"(按照传统的称谓)也可称之为"宪法问题优先",对最高 行政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宪法委员会等这些有裁判管辖权的机构委以重任.于是,通过借鉴与 [19]VoirL.Jaurne,,~Sie8etlesensdujuryconstitutionnaire?:liner6interpr6tation~,.Histori aConstitucional,n.3, 2002,?:Droits,n.36.2002,PP.115 —134. [2O)上述席尔耶的两次演讲内容收录在PaulBastid的一本重要作品《席尔耶在共和三年宪法争论中的演讲》中 (PaulBastid:LesDiscoursdeSieybsdanslesd6batsconstitutionnelsde1'8l1III,Paris,Hache tte,1939.),该版本包括Bastid 带注释的十分珍贵的评论. [21]1985年8月23日的裁决,关于新加里多尼发展的立法(1oisurl'6volutiondelaNouvelle—Cal6donie). 139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总第80期) 美国相似的制度,法律适应了社会的新需求,对社会中的权利予以确认.虽然宪法委员会自称 在行使关于1789年人权宣言的职能,但却从未使用"自然权利"一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 官不愿将一个哲学概念引入到裁判中.在法国,欧洲的法官也同样如此,[22]自然权利的理念 通常被搁置一旁.然而,正如曾任宪法委员会主席的大法官乔治?凡德尔(GeorgesVede1) 所言,只要人们想以人的自由,平等等名义通过哲学建立起法律与政治体系,就难以脱离自 然权利.哲学家提出疑问:失去了哲学的视角,人们是否能够谈论人的"尊严".凡德尔指 出:"宪法法官难道不是程序的监护人与超验价值的守护骑士吗?"[23] 米歇尔?特洛贝曾饶有兴味地尝试着论证宪法委员会的合法性,他指出:法官致力于解 释与制裁,参与到公意的表达之中——应当理解为法律产生与制裁的全部程序的总和.米 歇尔?特洛贝声称,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的评判者也是主权国家的"代表"o(24~ 五,结语 毋庸置疑,《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颁布旨在指引未来的道路.1789年作为一个新纪 元,宣言中自然权利背景下的人权首先要为法律所支配.因此,自然权利沦落为虚幻之物, 为代议制体系中权力的合法化提供理论依据.然而,宣言文本所表达的意思颇为矛盾或是 模糊不清,在其他语境下就会产生另类解读. 在大革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是在第三共和国时期(1871年至1940年),宣言仅 被视为哲学原则,除特殊情况外,未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随着北美和欧洲的宪政发展,宣 言在法国才成为保护个人权利以及公民基本自由的重要法律渊源.除极权国家之外,自由 民主国家的经验都昭示了对人权的保护:比如,在德国,颁布了《基本法》,宣告关于人类尊 严的诸多原则不可更改,具有永久的效力;在法国,修宪在原则上不能涉及"共和制政府"的 政权组织形式. 人所共知,一切都取决于政治:拥有制宪权利的人民为自己设置无法逾越的界限……自 由,温和的制宪权懂得尽可能地使自己赢得尊重,这种模式就是可取的.法国的人权宣言, 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比如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都是民主制度所取得的巨大成果. 对于法律哲学以及民主哲学而言,权利自身即成为其存在的基础这一问题仍有待于解答:自 然法的观念真的无用了吗?是否一定要以基督教或是宗教(正如一些人所声称的那样)的 视角出发来阐述自然权利?【25]时至今日,这些争论仍在继续. (责任编辑:李秀清) [22]由欧盟目前27个成员国建立的欧盟法院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构成了欧洲的两大司法体系. [23]G.Vedel, 《LaConstitutioncomlnegarantiedesdroits,ledroitnaturel~,dam1789etl'inventiondelaC onstitu— tion,sonsdir.M.TroperetL.Janme,ParisetBruxelles,BruylantetLGDJ,1994,P.205—215.Voir6galementG.Vedel,,CZLe Conseilconstitutionnel,gardiendudroitpositifond6fenseurdela~scendancedesdroitsde1' homme::~,Pouvoirs,n.45, 1988,P.149etsuivantes. [24]这种理论可能会改变目前的民主观念,参见Tmper:《宪法正义与民主》(Justiceconstitutionnelleetd6mocratie); 此外,参见该作者的另一作品:《国家的法律理论》(Pouruneth6oriejuridiquedel'Etat, 副.cit.,P.329etsuivantes.). (25]基督教,尤其是天主教为"自然法"辩护,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个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之法.法国 大革命中的人权理念故意去除了宗教的维度,因此根本没有提及"自然法".学者应 当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分析这个问题, 这已超出本文的论述范围.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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