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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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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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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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食品安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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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卫生要求。
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知用人单位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从业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的通知。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应当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姓名、性别、体检结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被污染,或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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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写明物品或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不能或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二十一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受理记录中的案发单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当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实施立案调查,向主管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的记录。
检查时间,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分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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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七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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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监督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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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六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同时,应当提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见。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三十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三十九条 送达回执,是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而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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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来填写。其目的主要是证实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的()中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四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
第三章 文书管理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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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提前加盖印章,编号管理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负有稽查或者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4、产品样品确认书
5、技术鉴定委托书
6、检验结果告知书
7、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8、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
9、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0、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1、封条
12、案件受理记录
13、立案报告
14、案件移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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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现场检查笔录
16、询问笔录
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1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合议记录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和申辩笔录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5、听证笔录
26、听证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结案报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7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址: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采样目的:
包装状生产日
数生产或
样品名称 规格 况或储期或批采样地点
量 进口代理单位
存条件 号
被采样人签名: 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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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被采样人签名: 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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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文号
: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在 采集到
样品,该样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商标为 ,规格为 ,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 。 依据 的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 年 月 日到 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者将《产品样品确认书》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加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1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抽检到的
样品,经过本单位核实,现予以确认(在下列对应项画?):
1、 样品是我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
2、 样品不是我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理由如下:
确认单位盖章或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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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
文号
:
本机关为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事项如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 样品 件,有关资料 件。
受委托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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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文号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 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样品生产、代理或经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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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被监督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文号
:
经健康检查你单位下列人员体检结果显示具有职业禁忌,根据
的规定,请将下列人员调离相应的职业禁忌岗位,并将调离情况函告本机关。 应调离人员名单如下:
姓名 性别 体检结果 职业禁忌岗位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调离人员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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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文号
:
鉴于
原因, 根据
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或场所进行控制:
控制物品或场所名称 控制地点 控制方式
本机关将于 日内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此前,你单位不得销毁或使用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并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如不服本控制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控制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16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17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文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或场所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经研究,现决
定依法解除控制。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18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
案发单位(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案情摘要:
处理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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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立 案 报 告
当事人:
案件来源: 受理时间:
发案时间: 发案地点:
案情摘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20
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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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案 件 移 送 书
文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的
案件,因为
,根据
的规定,应当由你单位处理。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并请将查处结果函告本机关。
移送的材料目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移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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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 页共 页
被检查人:
检查机关: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签名: 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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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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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询 问 笔 录
第 页共 页
被询问人:
询问机关: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监督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签名: 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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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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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
列物品作为证据以 方
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
证据名称 数量 规格、包装状况或生产或进口 生产日期
储存条件
代理单位 或批号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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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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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
案 由:
承办机构: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争议要点:
处理建议:
承办人:
年 月 日
30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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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合 议 记 录
第 页共 页
案由:
合议主持人:
参加合议人员:
合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合议地点: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
合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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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
: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在 年 月 日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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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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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
第 页共 页
当事人:
陈述申辩人:
承办机关:
承办人:
陈述和申辩地点:
陈述和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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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号
: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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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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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文号
:
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听证地点
3、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原因: )
4、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5、请事先准备好有关证据,通知证人和代理人准时参加。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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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留存,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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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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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笔 录
第 页共 页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承办机构:
案件承办人:
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 书记员:
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案由: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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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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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意见书
本机关对 案,拟作出 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进行了 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相互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
听证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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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的规定。 现依据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地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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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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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之规定,现依据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地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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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年 月 日 收到,监督员签名 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 年 月 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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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达机关: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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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号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电话: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违反了 之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期,仍未履行。
根据 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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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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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结 案 报 告
当 事 人: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案 由: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执行方式:
2、执行日期:
3、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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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行政处罚的理由:
建议本案结案。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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