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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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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的有关规定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的有关规定 编号:玉汇字[2007]第029号 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生效日期:2007年2月2日 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的有关规定 审核人:任亚华 刘海涛 批准人:任志雄 页 数:共8页 编制部门:工程设备技术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以下简称“铸坯”)的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连浇炉号的划分及铸坯的检验、标识等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GB/T222-1984 钢的化学分...

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的有关规定
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的有关规定 编号:玉汇字[2007]第029号 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生效日期:2007年2月2日 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的有关规定 审核人:任亚华 刘海涛 批准人:任志雄 页 数:共8页 编制部门:工程设备技术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连续铸钢方坯、矩形坯(以下简称“铸坯”)的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连浇炉号的划分及铸坯的检验、标识等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GB/T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汇内02 建筑用普线圆盘条 汇内05 建筑用低碳钢高线圆盘条 汇内09 150mm×150mm连铸坯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 汇内10 冷轧带肋钢筋专用母材 汇内11 焊接用钢盘条 汇内1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汇内20 碳素结构钢热轧小型圆钢 3 术语 3.1 连铸方坯 连铸坯横截面四边长度相等,四内角匀为90度者为连铸方坯。 3.2 连铸矩形坯 连铸坯横截面对边长度相等,四内角匀为90度者为连铸矩形坯。 3.3 短尺坯 指长度小于定尺长度允许的下限值。而大于允许的最短长度的铸坯 3.3 熔炼分析用试样 熔炼分析用试样是指钢液到达连铸转台或浇注过程中采取的试样 3.4坯样 - 1 - 坯样是指在铸坯上采取的试样。 4 尺寸、外形及允许的偏差 4.1 尺寸及允许偏差 4.1.1铸坯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铸坯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对角线长度之差/mm 斜切/mm 鼓肚/mm 边长允许 规格/mm 偏差/mm 用于线材 用于型材 内控 120*120 ?4.0 ?13 ?10 ?6 ?10 ?4.0 150*150 ?5.0 ?15 ?12 ?7 ?12 ?4.0 165*225 ?6.0 ?9 ?15 ?5.0 表2 铸坯的定尺及允许偏差 定尺长度范围L 定尺长度允许偏差 +50 mm 1500?L,3000 -20 mm 3000?L,11800 ?50 mm L,11800 ?200 mm 4.1.2 按定尺交货的铸坯允许每炉搭配不多于10%的短尺坯。短尺坯长度应不短于最小长度的85%;定尺长度范围为3000?L,11800mm时,短尺坯长度应不短于最小长度的88%;定尺长度范围为L,11800mm时,短尺坯长度应不短于最小长度的85%。 4.1.3 定尺长度由生产管理部门规定,随生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下达 。 4.2 外形 4.2.1 铸坯的弯曲度每米不得大于20毫米,总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度的2%。 4.2.2 铸坯头尾切除量 连接引锭铸坯的头部切除长度应不小于200mm,连浇最后一炉尾坯亦应切除一定长度,以保证没有缩孔及其他有害缺陷。 4.2.3 铸坯鼓肚总高度不得超过所在面边长的允许正偏差,不允许两相邻面同时存在鼓肚。 4.2.4 铸坯不得有影响使用的扭转。 - 2 -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铸坯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或相应内控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具体牌号按生产计划执行。 5.2 连铸坯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5.3 连铸坯连浇时应由同一牌号浇注,不同牌号不得连浇。 5.4 表面质量 5.4.1 铸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单端部由于剪切变形造成的短小裂纹允许存在)、重接、翻皮、结疤、夹杂、气孔和其他影响有害的缺陷。 表3 连铸坯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质量参照标钢号 C Si Mn P S Cr Ni Cu 等级 准 0.12,0.25,Q195 — 0.06,0.12 ?0.045 ?0.050 — — — 0.30 0.50 GB/T 700-1988 0.12,0.30,Q235 B 0.12,0.20 ?0.045 ?0.045 — — — 0.30 0.70 GB/T 0.15,1.30,Q345 B 0.14,0.19 ?0.040 ?0.040 — — — 1591-1994 0.50 1.60 0.17,0.35,???10# 优质钢 0.07,0.13 ?0.035 ?0.035 0.37 0.65 0.15 0.30 0.25 0.17,0.35,???20# 优质钢 0.17,0.23 ?0.035 ?0.035 0.37 0.65 0.25 0.30 0.25 0.17,0.50,???35# 优质钢 0.32,0.39 ?0.035 ?0.035 0.37 0.80 0.25 0.30 0.25 GB/T 699-1999 0.17,0.50,???45# 优质钢 0.42,0.50 ?0.035 ?0.035 0.37 0.80 0.25 0.30 0.25 0.17,0.50,???50# 优质钢 0.47,0.55 ?0.035 ?0.035 0.37 0.80 0.25 0.30 0.25 0.17,0.70,???40Mn 优质钢 0.37,0.44 ?0.035 ?0.035 0.37 1.00 0.25 0.30 0.25 0.17,0.90,???65Mn — 0.62,0.70 ?0.035 ?0.035 0.37 1.20 0.25 0.25 0.25 GB/T 1222-1984 1.50,0.60,???60Si2Mn — 0.56,0.64 ?0.035 ?0.035 2.00 0.90 0.35 0.35 0.25 5.4.2 横截面不得有缩孔、疏松、裂纹、皮下气泡和套接。 5.4.3 连铸坯表面如存在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处应圆滑无棱角,清除宽度不得小于深度的6倍,长度不应小于深度的8倍。表面清除的深度单面不得大 - 3 - 于连铸坯边长的8%,两相对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厚度的12%。清除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 5.4.4 拉漏和切割造成的缺陷或残渣等应清除干净。 6 尺寸测量 连铸坯应按批验收,每批由同炉号、同一截面尺寸组成。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允许由同钢号组批,但应符合GB/T700、GB/T1591、GB/T1222的有关规定。 6.1 边长:逐炉抽查。方法:用卡尺或钢直尺沿铸坯长度的垂直方向测量,最大尺寸既为边长。测量部位应避开剪切变形和有缺陷的区域。 6.2 长度:逐炉抽查。方法:用卷尺沿铸坯侧面长度方向中心线测其两端间距离。 6.3 鼓肚总高度:抽测。方法:用卡尺测量铸坯有鼓肚处的最大厚度,然后用最大厚度减去边长,即为鼓肚总高度。 6.4 每米弯曲度:抽测。方法:用钢直尺在铸坯弯曲处的内弧面进行测量,内弧面与米尺之间的最大距离即为每米的弯曲度。 6.5 对角线长度:逐炉抽查。方法:用卡尺沿垂直于长度方向的横截面上测量两个相对角定点之间的距离。 7 检验方法 连铸坯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4 连铸坯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数量 取样部位和方法 实验方法 熔炼分析在大包或中间包中按钢类牌号所属产 1 化学成分 1/炉 取样成品化学成分分析按品标准规定的分析 GB/T222 方法 每炉任意流首坯头部和尾节 2 低倍组织 1 GB/T222 坯尾部 3 尺寸 逐支 —— 直尺、卡尺等量具 4 外形 逐支 —— 目视、直尺、卡尺 5 表面 逐支 —— 目视 - 4 - 8 化学成份检验规则 8.1 初验 8.1.1 每炉钢熔炼分析用试样最多采取2个。取2个试样时预留其中一个试样供复验用。 8.1.2 试样在大包到站测温时采取或大包开浇10~15分钟期间内采取。样模应清洁、干燥,试样要求收缩良好,无飞边、无毛刺。外形、表面合格的试样按规定做好标识。 8.1.3 所采取的熔炼分析用试样不能采用光谱法分析时,,应在熔炼分析用试样上钻取试样,采用化学分析法分析该炉钢的成分;若熔炼分析法用试样上无法钻取时,可在铸坯上取样进行该炉钢的成分分析。 8.1.4 因故未取到熔炼分析用试样时,可以取坯样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代表该炉钢的化学成分。取一个坯样时,应在该炉钢的中间层采取。取样前,应将铸坯表面的氧化铁皮等杂物清除干净,试样不得有油污,。试样量应能满足分析项目的要求。若需逐条取样分析成分时,则以S、P含量较高的分析结果代表该炉钢的平均化学成分。 8.2 复验 8.2.1 当预留有熔炼分析用复验样时,用预留复验样进行复验。 8.2.2 复验只允许进行一次。 8.2.3 当初验是用坯样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时,不允许再进行复验。 8.3 出现化学成分废品时,应对其连浇上、下炉混浇部分的铸坯取坯样进行分析,剔除混浇化学成分废品。 8.4 炉号的划分 铸坯上下相邻炉号划分方法,以钢包钢水注入中间包起,中间包内钢水仍属于前一炉,新注入结晶器的钢水即作为下一炉的开始。 铸坯上下炉号划分后,应根据铸坯理论重量估算本炉钢重量,及时验证分炉的准确性。90mm×90mm铸坯每米理论重量按61kg计算,120mm×120mm铸坯每米理论重量按110kg计算,150mm×150mm铸坯每米理论重量按172kg计算,165×225铸坯每米理论重量按285kg计算。 - 5 - 9 低倍组织、缺陷验收标准 依据YB/T4002—1991进行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名 称 标 准 合 格 级 别 中心疏松 ?3级 中心缩孔 ?3级 中心偏析 ?3级 中心裂纹 ?2级 中间裂纹 ?2级 皮下裂纹 ?2级 角部裂纹 ?2级 皮下气泡 ?1.5级 非金属夹杂 ?3级 10 标识 10.1 标识内容 铸坯标识内容:炉号、牌号。 10.2 标识方法 采用标识的方法对实物进行炉号和牌号的标识。低合金钢、合金钢和优质钢采 用红色标识,其他钢种采用白色标识。 10.3 铸坯在吊出冷坯堆码但尚未检验以及经检验后都要进行标识。标识字迹 应清晰,以保证铸坯在各个流通环节具有可追溯性。 11 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101的规定。 - 6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铸坯表面缺陷特征 缺陷名称 缺 陷 特 征 在铸坯表面沿宽度方向的裂纹成为横裂纹,严重的横裂纹横跨铸坯角部出 现的两个相邻坯面上。铸坯的表面横裂纹往往位于铸坯内弧表面振痕波谷横裂纹 处,不容易被发现。 在铸坯表面沿长度方向的裂纹成为纵裂纹。纵裂纹连续或不连续,宽度或 大或小,深度或深或浅,没有一定规律。纵裂纹多出现在铸坯的角部,严纵裂纹 重的角部纵裂纹往往伴有凹陷。纵裂纹多为连续出现,甚至是整炉钢或连 续浇注的一组钢都出现有纵裂纹。 出现在铸坯中心区域的缝隙称为中心线裂纹。中心线裂纹往往伴随着比较 中心线裂纹 严重的中心偏析。 镶嵌在铸坯表面的非金属物称为夹杂,也叫夹渣、夹砂。一般成粒颗状, 严重时呈块状或条状出现,不易脱落,大小和形状无一定律。颜色多呈白夹杂 色或褐色,有时与裂纹、结疤等缺陷伴生。夹杂是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横贯铸坯表面的冷焊接或者裂缝称为重接,也叫双浇,轻者可见四周微裂 的浇痕,重者可见四周有明显疏松带,其间有大量的夹杂。重接是不允许重接(接痕) 存在的缺陷。 铸坯横截面中心的明显孔称为缩孔,也叫缩管。一般出现在铸坯尾部,严缩孔 重时贯穿整条铸坯。缩孔是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埋藏于铸坯标表皮下的气孔称为皮下气泡(暴露于铸坯表面的气泡叫表面 气泡或气孔)。皮下气泡一般在铸坯表面3mm—5mm以下,垂直于坯表面。皮下气泡 皮下气泡是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铸坯横截面上一个完整的坯壳内套着一个铸坯芯子称为套接,套接四周有套接 宽窄不等但非常明显的裂痕。套接是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暴露于铸坯表面,肉眼可见的孔眼,经常成集聚状。气孔是不允许存在的气孔 缺陷。 一般呈舌状、块状或鱼鳞状,不规则的分布在铸坯的表面,面积大小与厚 度匀不等,其外形情况及不规则,有闭合与不闭合的,有生根与不生根的,结疤 有翘起与不翘起的,,有单个和多个不连片的。结疤是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铸坯一面或两面中间向外凸起称为鼓肚。超过规定值的鼓肚是不允许存在鼓肚 的缺陷。 - 7 - 关于汇钢120×120mm非合金钢连铸坯 执行Q/KGS28—2001标准的附加要求 根据Q/KGS28—2001标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经研究,对汇钢120×120mm非合金连铸坯执行Q/KGS28—2001标准作如下规定: 1、 铸坯对角线差应按不大于10mm进行控制。 2、 对角线差大于10mm的铸坯原则上不发型钢生产线。 3、 对角线差大于10,13mm但符合Q/KGS28—2001标准规定的铸坯,原则上发坯 库,用于生产直条圆钢。 2007年2月2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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