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新检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新检规
电梯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1)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
告(格式) ????????????????????????????????? (20) 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
式) ????????????????????????????????? (27)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
书 ???????????????????????????????????????????????????????????? (3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
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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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房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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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005-2012 方可以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
者日常维修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
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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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
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
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
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
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
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
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
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
做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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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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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在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特殊情况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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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
明;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
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
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
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
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
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
安全措施,对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
时限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0个
工作日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
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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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
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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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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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005-2012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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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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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附件B
- 20 - 报告编号: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报告 (格式) 使用单位 : 设备代码 : 设备名称 : 备类型 :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施工单位 : 检验机构 : 检验日期 :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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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制定,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 督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 修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 用章或者
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 构提出书
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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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监督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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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 [如1、1.1、(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 -2012)附件A“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和定期内容、要求与方法” 中的条文序号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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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附件C
报告编号: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定期检验报告
(格式)
使用单位 :
设备代码 :
设备名称 :
设备类型 :
设备型式 :
检验机构 :
检验日期 :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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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005-2012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制定,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
修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
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
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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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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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
[如1、1.1、(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
-2012)附件A“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和定期内容、要求与方法” 中的条文序号
一致。
注C-2:检验机构可根据不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类型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
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注C-3: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
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C-4:2.2防护、6.2梳齿板夹异物保护、6.4非操纵逆转保护、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等7个项目,对
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设备不作为否决项,按C项处理。- 3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格式)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
经检验,你单位 (填写设备品种) (产品编号: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使用地点: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类或者超过3项C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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