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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 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 篇一: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企业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 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技术合同主要分为这四大类: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 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 同,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特别要注 意以下事项: 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 签订的是哪一类型 技术合同。 一、...

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
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 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 篇一: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企业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 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技术合同主要分为这四大类: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 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 同,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特别要注 意以下事项: 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 签订的是哪一类型 技术合同。 一、 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型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差别。若选择 不正确,不仅影响技术合同的履行,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正 确的选择合同类型,关键在于对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有正确 的理解。下面对这几类型的技术合同作一简要分析。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技术开发合同 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具体又可 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 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 合同中 合同中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 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 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 开发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 或不同部分的研究 方仅提 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 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委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经费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 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 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而合作 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 的一致,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 2、合同主体 一般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 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 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 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3、合作开发合同, 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 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 约定由双方分担。 4、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 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 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 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 技术转让合同 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 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 的合同。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 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则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 技术咨询合同 术预测、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一方当事人 为委托方,另一方当事人为顾问方。其特点是,顾问方按照 委托方的要求所作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供委托方作出决策 时参考。咨询报告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委托方以此决策造成 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 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 同。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服务必须按期 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 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短期接受服务方的 工作成果, 支付报酬。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 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技术咨询合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同是顾问方为委托方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为委托方 决策服务,委托方采纳与否,采纳后是否有效,顾问方不承 担责任。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服务方为委托方解决具体的技术 问题,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施 后果负责。 二、技术成果(主要指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 技术成果(主要指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的约定。归属和收益分配的约定。和收益分配 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最重要的概念,它是技术合同的 标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相关法律对技术成果作如下定义: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 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包括专利、专利申 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 种等。专利和技术秘密是最重要的两类技术成果。专利和技术秘密是最重要的两类技术成果。它们的主要 区别在于: 区别在于: 一项发明创造经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 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转载自: .CDFDS.Com 池 锝范文 网: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权。从这个意义 上讲,专利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有类似的一面,这就是说除 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其所有权 或专利权的义务。但是对一项技术秘密而言,法律没有确认 掌握该项成果的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在性质上与所有权 相类似的独占权。技术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妨碍在他以前掌 握该项成果的人实施该成果,也不能阻止在他以后开发、掌 握该成果的人使用、转让该成果。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 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它在性质上与所有 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 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 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 申请权。 2、技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 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 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 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 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 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 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 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 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成果 所得收益,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该收益。当事 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 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 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三、签定技术合同时关于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的 签定技术合同时关于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的 技术合同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 约定。约定。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更 多地是关注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一般不太关注后续 改进的技术成果问题,所谓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多存在于技 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合同法》第 354 条:合同法》第 354 条》 3 条规定: 工程设计图、 第 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指的是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它与一 般的美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实用性,其设计目的是用以施工或生产。1)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基础 关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一般而言,工程设 计、产品设计图纸是因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的 范畴。对待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截然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的国家把委托作品视为一种特殊的雇佣作品,委托人作为雇主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 权,这种情况以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为明显,美国版权法第 201 条 b 项规定: “作品为雇佣作品的, 雇主或委托作品的其他人视为作者,享有版权中的一切权 利,但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做出明确相反 规定的除外。1976 年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 条规定: “雇佣作品指: ” (1)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所完成 的作品。或 (2)作为集体作品的构成部分,作为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的组成部分,作为译文、 辅助作品、编辑作品,作为教学课文、试题、试题解答资料或作为地图集来使用的特约‎‎或委托作品, 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视该作品为雇佣作品者。从美国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并非所有的委托创作作品都属于雇佣作品。首先, 只有法律规定的上述九种作品才可能属于雇佣作品; 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有关的作品应当被视为雇佣作品。只有符合上述 两个条件的作品才属于雇佣作品。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的延伸,作者的权利应当首要指其作品的身份权和维 护作品所体现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在法国,无论委托方与受托方有无合同约定,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一 律归作者,即使合同也不能约定著作权人身权归委托人享有。而多数国家则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 托合同中确定著作权归属。[3] [2] [1]《香港版权条例》第 15 条规定:香港版权条例》第 15 条规定》第 17 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 受托人。”尽管规定了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默示属于受托人,但并未排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 定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这也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在设定该条款时争论的原因。2)委托作 品人身权的归属 在大陆法系国家里, 尽管称谓可能不同, 但著作权包含人身权 (人格权或精神权利) 与财产权 (经 济权利)是不争的事实。2017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著作 权法的决定, 《著作权法》修改之后,学界通常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深受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影响 而采取“二元论”的立法思。即著作权包括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著作权法》修改之后,学界通常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深受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影响 而采取“二元论”的立法思。即著作权包括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第 10 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这表明我国《著作权 法》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存在;其次,该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 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上述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第二十条规 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发表权、第 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 ,第十九条 规定“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 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6] [5][4]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了对经济权利实行可转让和有时限的原则,而精神权利则受不得转 让、不受时效约束和永存等原则。我国建设市场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活动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经受托的 人签字并盖章的图纸和 文件方可用于工程建设中,签字盖章也是受托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作 品,如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争抢“署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其实质就是工作成果完成人所完成的成果是否构成职务作 品。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 32 6、327 条、 《专利法》第 6 条、 《著作权法》第 16 条等) ,无任何争议,本文不做详细分析讨论。目前在我国,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托方领受任务4 后,一般都是交由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创作。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对于受托人与创作人而 言属于职务作品关系;而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而言又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委托合同中规定著作权由委 托方享有,受托方则不享有著作权,受托方创作人的署名权也因此而丧失。因此, 《工程勘察设计咨 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 3 条明确规定:著作权 法》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存在;其次,该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 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上述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第二十条规 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发表权、第 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 ,第十九条 规定“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 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6] [5][4]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了对经济权利实行可转让和有时限的原则,而精神权利则受不得转 让、不受时效约束和永存等原则。我国建设市场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活动的 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经受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图纸和 文件方可用于工程建设中,签字盖章也是受托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作 品,如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争抢“署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其实质就是工作成果完成人所完成的成‎‎果是否构成职务作 品。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 32 6、327 条、 《专利法》第 6 条、 《著作权法》第 16 条等) ,无任何争议,本文不做详细分析讨论。目前在我国,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托方领受任务4 后,一般都是‎‎交由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创作。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对于受托人与创作人而 言属于职务作品关系;而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而言又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委‎‎托合同中规定著作权由委 托方享有,受托方则不享有著作权,受托方创作人的署名权也因此而丧失。因此, 《工程勘察设计咨 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 3 条明确规定》 根据 第 363 条规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 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 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 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责任属于后合同义务,合同变更、中止、终止后保密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 中约定保密期限。2.4 技术许可合同中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 根据《合同法》354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 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人将改进和 发展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受让人,这种做法习惯上被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而如果约定受让人将自己 改进或发展的技术成果提供给许可人,则称为技术回授,是交叉许可的一种形式。在技术许可合同谈判过程中,多数许可人认为,受让人对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多地是基于许可原有的技术,因此要求合同规定不允许受让人改进或发展技术,或者改进或发人 展后的技术全部归许可 人所有。但是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在合同谈判中很难达成一致,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 定这种类型的条款属于限制性条款,我国 2017 年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9 条就规定此种 做法属于限制条款。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354 条作如下规定:合同法》354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 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人将改进和 发展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受让人,这种做法习惯上被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而如果约定受让人将自己 改进或发展的技术成果提供给许可人,则称为技术回授,是交叉许可的一种形式。在技术许可合同谈判过程中,多数许可人认为,受让人对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多地是基于许可人 原有的技术,因此要求合同规定不允许受让人改进或发展技术,或者改进或发展后的技术全部归许可 人所有。但是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在合同谈判中很难达成一致,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 定这种类型的条款属于限制性条款,我国 2017 年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9 条就规定此种 做法属于限制条款。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354 条作如下规定》第 17 条规定: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 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委托作 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于该条对于著作权并没有限制为财产权,因 此从该法条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著作权的人身权也可以通过约定进行转移;另外,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2、3 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将财产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但并没有对人身权利让渡作出相反 的规定,这就给人身权利的让渡留下了合法空间。换言之,委托人完 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 全部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表权。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可以让渡给他人的, 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所 有人行使发表权的情形,就是人身权利转移的法定情形。在人身权利让渡中,是否获得对价并不是问 题的关键, 只要权利可以让渡, 就可能也可以获得对价, 例如,许可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而获得报酬, 固然是作者行使修改权的一种方式,但也是以合同方式转移人身权利并获得对价的典型方式。作者的署名权往往被认为是绝对的人身权而强调不许转让,其实,署名权也是可以让渡的。[7]现实生活中,署名权的让渡是很普遍的。比如: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2、3 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将财产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但并没有对人身权利让渡作出相反 的规定,这就给人身权利的让渡留下了合法空间。换言之,委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 全部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表权。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可以让渡给他人的, 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所 有人行使发表权的情形,就是人身权利转移的法定情形。在人身权利让渡中,是否获得对价并不是问 题的关键, 只要权利可以让渡, 就可能也可以获得对价, 例如,许可他人修改自己的作 固然是作者行使修改权的一种方式,但也是以合同方式转移人身品而获得报酬, 权利并获得对价的典型方式。作者的署名权往往被认为是绝对的人身权而强调不许转让,其实,署名权也是可以让渡的。[7]现实生活中,署名权的让渡是很普遍的。比如》第 19 条的规定,设计工作的分包需要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但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更注重设计单位的资质和管理水平,不希望分包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当 设计单位因人力不足需要引入外部人力资源时,就只能有两种形式: 其一,作为临时雇员,雇用符合 条件的工程师充实到设计项目组中从事设计工作; 另一种是以与设计资质较低的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 同的形式,要求设计资质较低的公司提供符合条件的工程师参与设计项目组中从事设计工作。但无论 哪一种方式,最终设计文件都要需要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和审核,使用设计单位的图签和校审图章。也 就是,设计单位对使用外部人力资源完成的图纸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外部的工程师完成了7 项目设计工作,但考虑人员管理以及设计责任的问题,有时是不需要完成者的“署名” 。另外,在实 习期间的技术人员,因其没有签署设计文件的资格,而需要有资格的人员来签署,这些都是工程设计 领域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让渡的典型范例。这种人身权让渡的形式,需要设计单位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保证设计文件始终处于 受控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即转包是被禁止的。参 考 文 献 [1] 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第 42 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4 月第 1 版。[2] [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4 月第 1 版,第 8 页] [3] [李永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即转包是被禁止的。参 考 文 献 [1] 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第 42 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4 月第 1 版。[2] [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4 月第 1 版,第 8 页] [3] [李永明》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7 版,第 141 页] [4] [李复旬、郑中人著《智慧财产权导论》第 169-170 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9 年 9 月第 1 版。] [5] [李琛著《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 2017 年第 1 版, , 第 229 页] [6]阎春光《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载于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网 [7]周 舟《浅议委托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于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 169-170 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9 年 9 月第 1 者简介:智慧财产权导论》第 版。] [5] [李琛著《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 2017 年第 1 版, , 第 229 页] [6]阎春光《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载于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网 [7]周 舟《浅议委托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于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简介》,根据《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 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 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 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 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 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 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 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 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 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 利使用权。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 方不得申请专利。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 通 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 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比如,在合作 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 340 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 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 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 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 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 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 约定按比例分配。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 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 涉及 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 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 同中涉及到, 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 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 行相应约定。许可性质。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 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 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 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 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 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 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 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 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 施, 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 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 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三人使用 第‎‎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 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 内使用该专利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 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独占 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 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 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 区域内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 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 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 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许可权利种类。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许 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 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 标。再许可和分许可。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 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 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 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 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 可权利, 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 情况, 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 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 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 制程序, 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 的零部件名称、第三人名称、地址和生产设施,由许可人经评估后书面 批准。许可限制。许可限制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许可资料,但 同时应注意不得禁止被许可人对许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不得 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出售、 许可或使用与许可标的技术相竞争的技术或产 品。不得搭售不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要求一揽子许可。 2、著作权授权许可条款 与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类似,著作权授权许可条款也对许可性质、 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著作权的许可性质主要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其中专有使用 权相当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排他许可,非专有使用权相当于普通许可。若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 32 条规定,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而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 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 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多著作权许可 合同中习惯用“独家授权”, 但“独家授权”的术语并不能直接对应到 著作权法定的术语“专有使用权”, 也和不能对应到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其他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术语,因此,在授权条款 中若没有采用法定的“专有使用权”术语, 需要对授权许可的性质作相 应的解释, 明确约定许可人是否具有使用权以及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 第三人使用。著作权许可的授权许可种类则较为复杂, 可以授权许可的包括著作权的 使用权和著作权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了复制权等十 三种财产权利, 可以按权利名称将其中财产权利一项或多项授权许可给 第三人行使,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权利种类的表述存在交叉,且新媒 体的出现导致商业合作的复杂性, 采取合理的表述方式在界定授权权利 种类和范围显得尤其重要,比如,在授权条款中约定“在约定许可期限 和区域内许可人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权许可给被 许可人行使”, 但若侵权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的将被许可作品播放给 网络用户时候, 由于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网络用户只能通过网络定时 收看作品,而不能在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 放进程, 因此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在选定的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交互式”特征, 则被许可向侵权人主张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 权专有使用权时,则可能不能得到支持。尤其是在互联网、无线网络和 有限电视网络互通互联的情况下, 任意的数据终端之间均可以信息传播, 可以根据商业合作需要考虑以传播介质、平台、终端和使用方式方面对 于授权种类进行限制,从而更好约定授权许可的权利范围,比如,在某 漫画作品授权‎‎许可给某房地产企业的授权许可协议中, 可以约定“许可 人授权许可被许可人为其房屋销售过程中运用许可作品制作宣传材料 及使用设计作品投放于广告媒体中方式使用授权许可作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 由于复制和传输过程可能涉及到对第三人的分许 可,因此,也应当约定为实现许可合同目的而分许可给第三人的条件和 程序,比如在某动画片网络传播的授权许可协议中,可以约定“许可人 在本协议规定条款授权被许可人在其合作的第三人的运营平台(XXX 网站)上的非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于网络点播和网络下载), 以及为实现上述权利而必要的上传、 存储和再授权其合作第三人使用的 权利”。此外,在计算机硬件销售过程中预装的软件应当约定授权软件 可以随物权而相应的再次转让。著作权许可限制内容有其特殊性,比如在软件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被 许可人不得为授权许可目的外, 以其他方式或为其他目的使用许可软件; 不得允许除确有必要知道的雇员外的人员接触到许可软件; 除为运行或 存档的需要复制目标代码外,不得复制许可软件;除适应性修改外,不 得修改许可软件软件;不得为推导出源代码的目的或因任何其他原因, 而试图通过反向工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破译许可软件。 另一方面,因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软件、音乐、 剧本 关于骆驼祥子剧本台词历史剧本一秦朝校园心理剧优秀剧本荆轲刺秦王课本剧欲望都市6季英文剧本 和电影等在使用 过程中为使用目的而需要对名称、格式、字幕、篇幅进行适当编辑,或 者为适用载体、硬件而对软件进行适当修改。因此,著作权许可条款中 均应允许适应性修改作品,双方应约定适应性修改的范围、修改程序和 修改后的权利归属。通常,为限制被许可人的适应性修改,修改程序可 以约定为被许可人适应性修改后应向许可人备案。 (三)权利瑕疵担保条款 在商品销售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合同中,作为商 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提供瑕疵担保义 务。《合同法》 仅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规定了相应的规定, 而对于交易过程中涉及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时,由于知 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多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 在交易合 同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等责任的承担,若对此约定不够明确,则可 能产生较多法律争议和风险。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包括: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 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 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 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 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 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 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 比如申请前披 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 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 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 利使用权。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 方不得申请专利。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 通 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 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比如,在合作 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 340 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 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 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 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 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 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 约定按比例分配。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 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 涉及 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 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 同中涉及到, 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 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 行相应约定。许可性质。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 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 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 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 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 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 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 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 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 施, 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 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 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 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 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 内使用该专利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 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独占 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 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 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 区域内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 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 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 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许可权利种类。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许 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 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 标。再许可和分许可。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 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 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 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 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 可权利, 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 情况, 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 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 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 制程序, 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 的零部件名称‎‎、第三人名称、地址和生产设施,由许可人经评估后书面 批准。许可限制。许可限制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许可资料,但 同时应注意不得禁止被许可人对许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不得 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出售、 许可或使用与许可标的技术相竞争的技术或产 品。不得搭售不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要求一揽子许可。 2、著作权授权许可条款 与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类似,著作权授权许可条款也对许可性质、 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著作权的许可性质主要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其中专有使用 权相当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排他许可,非专有使用权相当于普通许可。若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 32 条规定,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而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 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 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多著作权许可 合同中习惯用“独家授权”, 但“独家授权”的术语并不能直接对应到 著作权法定的术语“专有使用权”, 也和不能对应到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其他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术语,因此,在授权条款 中若没有采用法定的“专有使用权”术语, 需要对授权许可的性质作相 应的解释, 明确约定许可人是否具有使用权以及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 第三人使用。著作权许可的授权许可种类则较为复杂, 可以授权许可的包括著作权的 使用权和著作权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了复制权等十 三种财产权利, 可以按权利名称将其中财产权利一项或多项授权许可给 第三人行使,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权利种类的表述存在交叉,且新媒 体的出现导致商业合作的复杂性, 采取合理的表述方式在界定授权权利 种类和范围显得尤其重要,比如,在授权条款中约定“在约定许可期限 和区域内许可人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权许可给被 许可人行使”, 但若侵权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的将被许可作品播放给 网络用户时候, 由于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网络用户只能通过网络定时 收看作品,而不能在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 放进程, 因此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在选定的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交互式”特征, 则被许可向侵权人主张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 权专有使用权时,则可能不能得到支持。尤其是在互联网、无线网络和 有限电视网络互通互联的情况下, 任意的数据终端之间均可以信息传播, 可以根据商业合作需要考虑以传播介质、平台、终端和使用方式方面对 于授权种类进行限制,从而更好约定授权许可的权利范围,比如,在某 漫画作品授权许可给某房地产企业的授权许可协议中, 可以约定“许可 人授权许可被许可人为其房屋销售过程中运用许可作品制作宣传材料 及使用设计作品投放于广告媒体中方式使用授权许可作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 由于复制和传输过程可能涉及到对第三人的分许 可,因此,也应当约定为实现许可合同目的而分许可给第三人的条件和 程序,比如在某动画片网络传播的授权许可协议中,可以约定“许可人 在本协议规定条款授权被许可人在其合作的第三人的运营平台(XXX 网站)上的非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于网络点播和网络下载), 以及为实现上述权利而必要的上传、 存储和再授权其合作第三人使用的 权利”。此外,在计算机硬件销售过程中预装的软件应当约定授权软件 可以随物权而相应的再次转让。著作权许可限制内容有其特殊性,比如在软件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被 许可人不得为授权许可目的外, 以其他方式或为其他目的使用许可软件; 不得允许除确有必要知道的雇员外的人员接触到许可软件; 除为运行或 存档的需要复制目标代码外,不得复制许可软件;除适应性修改外,不 得修改许可软件软件;不得为推导出源代码的目的或因任何其他原因, 而试图通过反向工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破译许可软件。 另一方面,因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软件、音乐、剧本和电影等在使用 过程中为使用目的而需要对名称、格式、字幕、篇幅进行适当编辑,或 者为适用载体、硬件而对软件进行适当修改。因此,著作权许可条款中 均应允许适应性修改作品,双方应约定适应性修改的范围、修改程序和 修改后的权利归属。通常,为限制被许可人的适应性修改,修改程序可 以约定为被许可人适应性修改后应向许可人备案。 (三)权利瑕疵担保条款 在商品销售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合同中,作为商 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提供瑕疵担保义 务。《合同‎‎法》 仅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规定了相应的规定, 而对于交易过程中涉及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时,由于知 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多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 在交易合 同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等责任的承担,若对此约定不够明确,则可 能产生较多法律争议和风险。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包括》第 61 条协商确定,如 果不能协商确定的,则视为普通许可合同。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全 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17] 84 号)第 63 条第 3 款也作了类似的解释:全 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17] 84 号)第 63 条第 3 款也作了类似的解释》 (法释[2017] 20 号)第 11 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 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 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 6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 6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的 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因此, 独占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权, 独立提起诉讼或行政查处的请求。而在排他许可合同中, 则应当规定许可人在不制止侵权的情形下, 须积极配合被许可入主张 权利,比如积极声明提起诉讼,或直接在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讼。从上 述规定来看, 普通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似乎没有独立请求人民法院或行政管理机关制止侵 权的资格,因此,只有寄希望于约定许可人必须积极打击侵权。5(违约责任第 23 页 共 23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的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有不同的 表现形式。可以在同一条款中对需要严格执行的义务,配置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同 后面的专章或专节里, 集中规定合同的所有或大部分违约责任。理论上, 对每一项合同义务, 都可以配置违约责任的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合同义务是宣示性或指引性的,当事人往往并 没有给其加上违约责任的镣铐。我们在这里, 也只谈一下个别核心的违约责任或其免除条款。 (1)许可费迟延给付的责任对于许可费约定的缴付日期,被许可人应按期缴付,若有迟延,或者在报告中隐藏了应缴付 之金额或少报产量等, 则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及加计利息等事项。迟延利息 应为多少较合理,原则上以双方约定为主。 (2)赔偿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当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这方面的情形比较复杂, 可以根据前述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协商决定哪些属于赔偿责任的范 畴。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一般指人力所不能防范和控制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火 灾等; 政策与法律的变化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于像罢工之类的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处理这类事件, 一般在合同条款中加上 “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 的规定, 使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 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第 24 页 共 24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6(合同终止 (1)终止条款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阐明在何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 一 种是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另一种是合同届满之前因种种原因造成合同中途终止,比如: ?一方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如严重延迟支付许可费; ?遭遇不可抗力,难以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合意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破产,等等。 (2)终止后的效果许可合同的终止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提成费的支付、技术的继续使用等,对此合同中都 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免引起纠纷。比如,对许可人而言,会期望以下规定: ?到期支付: 被许可人立即支付所有已到期的许可费等费用; ?技术资讯归还: 被许可人立即返还所有技术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等资讯; ?禁止继续使用专利: 被许可人不再被允许使用任何授权专利或其技术改良; ?保密责任: 通常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保密义务。7(其他规定第 25 页 共 25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1)专利的维护与申请在专利许可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谁来负责专利权的维持,比如,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 效性,积极应对他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这项义务通常是由许可人来承担,但是,不要以 为许可人会很关心自己的专利权,在有的情况下,如发生破产或者管理疏忽时,专利权的维 持极有可能会被遗忘。 (2)相关技术信息的披露有的许可人发放一件专利许可后,又抛出早已申请的另一专利,或早已获得的技术秘密,来 找被许可人继续兜售许可, 并以其能够有效弥补前一专利的技术缺陷或改善其实施效果相要 挟,恶意敲诈或索取高额的许可费。为防止类似的状况出现,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要 求许可人保证,已经向被许可人告知是否还存在支持授权专利实施的相关技术成果。 (3)税费条款税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税费条款,划分各种税费究竟 应由哪一方负担。 (4)通知条款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指定主要的联系人,负责联系、通知、支付许可费、技 术服务等。 (5)选择权第 26 页 共 26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被许可人如果有机会,可以要求在许可合同中签订选择权条款(Option License),即许可人 在一定期间(半年到一年)内保留专利,不向其他人许可,被许可人在此期间支付一定费用 (选择权费),以制造、使用等方式实施专利,但不得有销售行为。被许可人经过实施专利 后评估专利的商业化价值,进而决定是否进一步正式取得专利许可。选择权条款的签署,主 要是为了消除被许可人担心专利不成熟、难以商业化的疑虑,但通常也难以让许可人接受。 (6)侵权责任豁免有时专利许可合同在签订前,被许可人已有使用许可人专利技术的侵权事实。此时,被许可 人应在合同中要求许可人不追究其既往之侵权行为。对于许可人其他相关技术或专利, 以及 正在申请中的专利,被许可人可以一并要求授权或未来不得以此控诉被许可人。(7)被诉侵权的处理如果被许可人在实施专利的过程中, 被第三人控诉侵犯其专利权, 应当如何处理, 值得考虑。在绝大多数的许可合同中, 许可人都不会担保授权专利的有效性, 也不会去承担使被许可人 免于遭受第三人控诉专利侵权的保护或赔偿义务。在某些情形下,许可人会对被许可人承担部分担保责任与义务。一般而言,由双方当事人平 均分担实际的诉讼费用, 或许可人同意在由被许可人支付的若干比例的许可费中, 保留部分 备于诉讼之用。假如许可人参与诉讼,则许可人通常会保留选择与掌控律师的权利。(8)争议的处理方式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常会不可避免地发 27 页 共 27 页生争议。对于争议的解决,当然可以向第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但这并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因为提起诉讼有很多的风险和弊端: 首先,诉讼打起来输赢难定。在判决未定之前,谁也不能保证自己胜券在握。而一场沸沸扬 扬的专利许可纠纷,还会下挫当事人的股票价格和商业声誉。其次,专利许可合同中经常涉及技术秘密,诉讼一旦打起来,难免风风火火,走漏风声。万 一别人隔山观虎斗,在无意有意间探得技术秘密,岂不成就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官司双方 无论输赢,都吃了大亏,让别人捡了便宜。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往往对事态发展失去控制,只能付出昂贵的律师 费和诉讼费,来看着双方律师在法庭上表演。因此,为了避免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裁决争议,当事人往往会在许可合同中首先约定,双方以 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 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仲裁具有一裁终局、 保密性、快捷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避免诉讼的缺陷。当然,对于仲裁方式的选择,需要选择好适用的法律和仲裁的地点,特别是在涉外专利许可 合同中,更要注意此点,否则,仲裁带来的好处会荡然无存,甚至比诉讼还糟糕。比如,许 可合同约定, 对于争议的裁决适用瑞典的法律, 并指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予以仲裁, 这可能比在国内打官司还贵,而且极不方便。8(结尾部分第 28 页 共 28 页 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许可合同的结尾部分, 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盖章。双方当事人应在所有合同正本 上签字盖章,签字人应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代表或有正式授权书授权签字的人。对于涉外的专利许可合同, 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中国企业特别应避免外方 使用中方不熟悉或只有少数人熟悉的外文, 应尽量选用比较通用的英语。当合同文本以中文 和外文写成时, 须申明中文和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中文与外文的合同文本存在差异, 而约定以何者为准时,尤其要小心谨慎,这里面很可能存在陷阱。第 29 页 共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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