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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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1、问: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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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8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100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2、问: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3、问: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男方是否享受1320元,女方是否享受960元,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4、问:满49周岁是指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还是指1959年12月31日出生?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2008年扶助对象为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
5、问:2008年9月10日以后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可否享受特扶? 答:可以
6、问:1982年3月到1992年4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和登记的可以纳入。
7、问: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
答:可以。
8、问: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9、问: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列入特扶,如列入,发放对象可否为其爷爷、奶奶,如果其母也死亡,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不行,因为没有受益主体。
10、问: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11、问: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12、问:按庐江会议要求,我市已于三月份进行特别扶助目标人群的摸底工作,
-2(审核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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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规定的工作。但按今天会议精神,需填写特别扶助对象即表1
个人申报表,时间应如何填写,即申报表和审核表(已做)的逻辑时间顺序问题。 答:申报表填现在时间。
13、问:汇总表中,补差对象人数是否应加一栏:(6)项中独男伤残对象人数,因看到皖人口发,2008,19文件第4页有600元补发360元。 答:除独女对象外,其他即为独男对象,所以未划分。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在备注栏说明。
14、问: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
15、问: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暂缓纳入。
16、问:一对非农初婚夫妇,于1982年3月31日前生育了二个孩子(同时存活过),其中一个死亡,一个残疾,该夫妇的第二个孩子是否合法生育,能否列入特扶对象,如果第二孩子是1982年3月31日至1984年8月18日之间出生的,能否列入,
答:以现行生育政策为依据,并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
17、问: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