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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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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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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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福州市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I出差审批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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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i如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轮船,不其他交通工具
火车 包括旅游飞机 ,不包括出租级别 船, 小汽车,
软席,软
副省级职务人员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座、软卧,
厅级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
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
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
软席,软普通舱,经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二等舱 凭据报销
座、软卧, 济舱, 工资在五级 (含五级)以上
的高级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师~高级经济
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
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
上技术职务人员
普通舱
硬席,硬
其余人员 三等舱 ,经济凭据报销
座、硬卧,
舱,
(二)副省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外出差应到财政部或出差地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职务人员住套间,厅级人员住单间:
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省内出差到设区市应入住省财政厅确认的定点饭店。陪同中央机关出差人员时~可入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
住宿标准: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标准问,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到县(市)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
1(副省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按实报销。
2(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
3(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4(其:佘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该档人员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1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定点饭店名单公布之前~出差到设区市的住宿费暂按上述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单位~出差人员可入住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费在规定限额的80,内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本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包干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掂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公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参会人员也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彳立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杂费。抽调到
北京中央部门工作期间半年以上的(不含由中央部门抽调到外省工作以及省政府和部门的驻京机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_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 1 A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