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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流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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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安徽省律师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流动管理,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用人机制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不得损害申请流动的律师和原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流动,是指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 本省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后未执业,或曾经在本省执业但现已不执业人员申请到外省执业,和外省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后未执业,或曾经在外省执业...

安徽省律师流动管理办法
安徽省律师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流动管理,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用人机制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不得损害申请流动的律师和原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流动,是指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 本省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后未执业,或曾经在本省执业但现已不执业人员申请到外省执业,和外省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后未执业,或曾经在外省执业但现已不执业人员申请到本省执业的,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兼职律师不得流动到本单位住所地以外的市、县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流动到法律援助中心执业。 第四条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在编律师的流动,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在编律师,拟流动到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辞职、退休等手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限制或阻挠律师的正常流动。 第六条本省持C类编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2003年及其以后B类编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仍未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律师,只能申请在本省内国务院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律师事务所之间流动; 外省持C类编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2003年及其以后B类编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仍未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律师,不得流动到本省执业。 第七条律师申请在本省内流动,应当同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完毕财务、业务等结算、交接手续;是合伙人的,应当办理完毕退伙手续。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执业律师转所申请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应当分别报拟流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拟流出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第八条执业律师申请在本省内流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 (2)经拟流入和拟流出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的《安徽省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 是合伙人的,应提供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办理完毕退伙手续的证明。 申请流动到住所地以外市、县执业的,应当提供其户籍关系迁移证明或拟流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第九条省司法厅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律师本省内流动的手续。 第十条本省律师申请流动到外省执业的,应当同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完毕财务、业务等结算、交接手续;是合伙人的,应当办理完毕退伙手续。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执业律师流动申请表》,应当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省司法厅在收到外省司法厅(局)的调档函后,经主管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和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的《安徽省执业律师流动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3)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个人鉴定材料。 是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供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办理完毕退伙手续的证明。 曾经在本省执业但现已不执业的人员,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所列材料。 在本省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后未执业的,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省司法厅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资格档案等相关材料寄出。 第十二条外省律师拟流动到本省执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执业申请; (二)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原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个人鉴定材料; (四)户籍关系迁移证明或拟调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在外省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后未执业的,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所列材料。 曾经在外省执业但现已不执业的人员,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所列材料和原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其执业期间个人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和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意接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第十四条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外省司法厅(局)发调档函,调取该律师的资格档案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外省律师的资格档案及其它相关材料调入本省经审查无误的,省司法厅应当通过主管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申请流动的律师,按照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申领手续。 省司法厅发现申请流动的律师有不适合在本省执业情况的,应当通过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告知申请流动的律师,并函告其原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退回其资格档案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流动的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办理流动手续: (一)被投诉,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已经立案查处但未结案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注销或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清算没有完毕的。 前款规定暂不办理流动手续的情况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为申请人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流动的律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办理流动手续: (一)省外流动到本省执业未满一年,又要求流动的; (二)本省流动到省外执业不满一年,又要求回本省执业的; (三)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未到期,但双方自愿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外; (四)合伙人合伙未满二年的。 第十八条律师申请流动的,应当在每年规定的律师注册时间内办理流动手续。 律师注册后,在一个注册年内不得申请本省内流动,情况特殊确需要流动的,须报省司法厅同意。 律师因发起设立新律师事务所而流动,或不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际之间流动,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全或有差误的,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要求其补正,拒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申请。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鉴定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流动的律师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时间、从事律师职业的 简历 个人简历下载免费下载简历模版总经理简历下载资料员简历下载资料员简历下载 、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以及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厅制定的涉及律师流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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