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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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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91]72号 【发布日期】1991-10-23 【生效日期】1991-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23日安徽省 人民政府皖政〔1991〕72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指无家可归或有家不归,流浪在城市...

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91]72号 【发布日期】1991-10-23 【生效日期】1991-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1991年10月23日安徽省 人民政府皖政〔1991〕72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指无家可归或有家不归,流浪在城市(含旅游区)以乞讨方式获取钱物的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各地、市、县根据需要,可设立收容遣送站,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审查和遣送。收容遣送站的设立或撤销,应经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收容遣送站根据需要,经省公安厅同意,可设立治安民警办公室(公安派出机构)。所设治安民警办公室由公安、民政部门双重领导,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协助执行审查和遣送任务。    第五条 第五条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应定期收容。遇有重要活动或重大节日,可由公安部门配合及时收容。    第六条 第六条 收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一般采取说服收容的方法,对确属收容对象而抗拒收容的可强制收容。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已被收容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被收容人员),应在收容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被收容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收容遣送站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如实回答管理人员的询问,服从收容、教育和遣送。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已查明情况属于收容对象的被收容人员,收容遣送站应及时办理收容手续。不属于收容对象的,应及时解除收容。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收容遣送站应及时将被收容人员遣送回原籍,抗拒遣送的可以强制遣送。对一时查不明地址的被收容人员,可以边劳动、边教育、边审查。    第十条 第十条 被收容人员属于未成年人、痴呆傻或精神病人,一般不予遣送,由收容遣送站通知其监护人或所在单位领回。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收容人员患有精神病,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危重疾病的,先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收治,待病情好转后再予遣送。所需医疗费用,视病人情况分别处理;无法收取其医疗费用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被收容人员的留站时间,户籍在我省的,不超过一个月;户籍不在我省的,不超过两个月,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生活无着落而流浪乞讨的人员,在收容期间的食宿费及遣送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其他被收容人员的食宿费及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其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承担;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有劳动能力的,也可用其被收容期间的劳动收入充抵。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遣送被收容人员,应加强途中管理,确保安全,及时将被收容人员送达目的地。    被收容人员户籍所在地负责接收的单位或部门,应填写遣送    回执。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入我省的被收容人员,应遣送回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对口站处理。本省流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我省对口站接转。接转和收容的本省被收容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收容遣送站或民政部门接收后,交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救济;户口已注销的,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确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或确系查不明地址的被收容人员,有劳动能力的, 交外流人员安置农场安置;无劳动能力的,送交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    养。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收容人员的所在单位或安置单位,对安置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被收容人员屡遣屡返的,应承担被收容人员的全部收容遣送费用,并由当地民政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铁路、交通部门应为收容遣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提供购票、进站(码头)、上下车(船)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煤炭、粮食、商业等部门,应协助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在被收容遣送期间的粮、油、煤、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收容遣送车辆的燃料供应。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收容遣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从地方民政事业费项目中列支。收容遣送站的基建和修缮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计划、财政体制申报。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收容遣送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文明管理。严禁打骂、侮辱或以其他方式虐待被收容人员。违者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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