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施工合同
项 目 名 称:
工程承包单位: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下简称“发包方”)与 (以下简称为“承包方”),双方就工程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作对象及提供承包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内容:本工程所有涉及的机房改造工程
二、承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工作天数: 天
三、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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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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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四、项目经理
4.1承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4.2发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五、工程发包方义务
5.1组建与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方负责;
5.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发包方完成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承包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工程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道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项目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5.3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
5.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6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方付工程款;
5.7负责与发包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六、承包方义务
6.1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发包方负责,组织具有熟练技术的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2承包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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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发包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6.3严格设计图纸按照、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4自觉接受工程发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发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6.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承包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包方应承担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七、安全施工与检查
7.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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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不听劝阻、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2工程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因工程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八、事故处理
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发包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8.2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暂定价款为: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
十、工程量的确定
以审定的工程施工图纸为依据。对承包方未经工程发包方认可,超过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十一、工程款的支付
在双方签定合同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付合同总价款的45%,乙方开始施工;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留5%作为本项目的质保金,自验收之日起一年之内无质量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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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清。
十二、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2.1工程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工程作业应满足施工的要求。
十三、施工变更
13.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发包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位置;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3.2因变更导致项目款的增加,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工程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3.3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4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工程款。
十四、施工验收
14.1承包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施工完毕,应向工程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发包方验收;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上述报告后对承包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承包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
14.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承包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方验收合格,承包方对其分包的工程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十五、施工配合
15.1发包方应配合工程承包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方按发包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设计承包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发包方配合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发包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十六、争议
16.1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持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十七、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17.1承包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十八、合同解除
18.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8.2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发包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交付已完工作工程的款项。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九、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工程发包方交付作业成果,并经工程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中止。
二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 两 份;
二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生效
工程发包方:(盖章) 工程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