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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海绵城建设-珠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 设计文件技术深度及审查要点 (试行) 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推动珠海市海绵城市的科学建设,指导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深度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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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 设计文件技术深度及审查要点 (试行) 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推动珠海市海绵城市的科学建设,指导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深度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珠海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内容编写,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建设标准;3.设计文件深度及审查要点;4.典型海绵设施审查要点;5.附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类型繁多,主要包含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与水系,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大型建设项目,如大型防洪排涝工程、河道生态治理等,根据项目需求,需满足不同类型工程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工程现场调研、测绘及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岩土工程勘察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作为施工图技术文件审查附属文件,可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提供相应勘察内容,可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 本要点用黑字体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审查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 1  总则    1 2  建设标准    7 3  建设标准审查要点    10 3.1海绵城市建筑与小区部分审查要点    10 3.2海绵城市市政道路部分审查要点    14 3.3海绵城市绿地与广场部分审查要点    16 3.4海绵城市水系部分审查要点    18 3.5海绵措施施工图审查要点    20 附件A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件B 法规文件    32 附件C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审查报告    34 附件D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指导意见    35 附件E 《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试点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推动珠海市海绵城市的科学建设,指导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珠府函〔2015〕419号)等相关文件,特编制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深度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1.2 本要点适用于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及中心城区内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与水系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中海绵建设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1.3 本要点供珠海市海绵办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工程方案及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使用。 1.4 技术性审查内容: 1.   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 2.   是否符合系统性、功能性的要求; 3.   审查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还需审查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 1.5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时,勘察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充分依据。 1.6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有海绵城市设计篇章,内容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规定所示,深度能落实方案设计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要求,主要内容包含: 1. 说明书内容:项目概况、技术指标、设计依据、方案设计落实情况、海绵设施设计、雨水防涝设计、主要材料设计、主要施工方法设计、其他注意事项。 2. 图纸部分内容: (1) 项目位置示意图 (2) 海绵设施平面设计图(含汇水单元划分界限) (3) 海绵设施竖向设计平面图(如道路项目给定设施结构横断面图) (4) 项目区域涝水泄流通道设计平面图 (5) 管线设计纵断面图 (6) 主要节点设施大样图。 3. 附件: (1) 计算书:包含各项指标达标性说明和计算,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仅对TSS)控制率、雨水排水标准复核计算等 (2) 水文效益分析表 (3) 水质效益分析表 (4)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估算表。 1.7  建设单位报请工程设计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满足本要点中设计内容规定,重点项目提供资料增加评审会议时的汇报文件(多媒体,格式不限)、模型模拟资料、成果性的水文水力报告书及海绵城市施工图建设效果自评估报告,施工图审查所需提交材料中应同时附带方案审查合格报告、岩土勘察报告(详勘)、施工图设计任务委托书。 2  建设标准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1 一般规定 2.1.1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可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规划控制目标,综合实现径流污染和峰值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2.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按表2.1执行。 表2.1 珠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 年径流总控制率(%) 60 65 70 75 80 85 设计降雨量(mm) 20.7 24.6 28.5 34 40.5 48.4               2.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2.1.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3.2.2: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2.1.5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4.1.7: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径流峰值削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并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连续模拟校核;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2)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雨水利用量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 2.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分区建设指引中分类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标准,且不应低于《项目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中给定的该指标。 2.2 技术指标 2.2.2 满足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通过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城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序号 功能区名称 河流 功能 目标水质 1 磨刀门水道饮用水源区 磨刀门水道 饮用、渔业 Ⅱ 2 涝涝溪斗门饮用水源区 涝涝溪 饮用、渔业 Ⅱ 3 荷麻溪斗门饮用水源区 荷麻溪 饮用、渔业 Ⅱ 4 螺洲溪斗门饮用水源区 螺洲溪 饮用、渔业 Ⅱ 5 虎跳门水道饮用水源区 虎跳门水道 饮用、渔业 Ⅲ 6 崖门水道渔业用水区 崖门水道 渔业 Ⅲ 7 黄杨河饮用水源区 黄杨河 饮用、渔业 Ⅱ 8 鸡啼门水道饮用水源区 鸡啼门水道 饮用、渔业 Ⅲ 9 前山河饮用水源区 前山河 饮用、渔业 Ⅲ 10 前山河景观渔业用水区 前山河 饮用、渔业 Ⅳ 11 横坑饮用水源区 横坑水道 饮用、渔业 Ⅲ 12 赤粉水道饮用水源区 赤粉水道 饮用、渔业 Ⅲ 13 幸福河 金湾内河 饮用、渔业 Ⅳ 14 黄镜门 斗门内河 饮用、渔业 Ⅳ           2.2.3 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珠海市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0)》中的规定数值。 表2.2 珠海市雨水管渠设计标准重现期(年) 城镇类型 分类 设计重现期/ a 大城市 一般地区及非中心城区 3 重要地区 5 地下通道和下沉广场 20           2.2.4 防洪排涝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应按《珠海市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0)》的规定取值,且数值应大于汇水区域设计重现期,如出现积水内涝点,应采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调蓄、设置雨水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综合控制措施。 表2.3 防洪排涝设计重现期 区域范围 重现期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 防洪标准 内涝防治标准 中心城区(香洲城区、南湾城区)和横琴新区 100年一遇 200年一遇水(潮)位校核 50年一遇 24小时降雨 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 2 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积水时间不超过30min         注: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2.5 改造后的地表综合径流系数不高于改造前的要求,同时满足相关规划指标要求。 2.2.6 新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珠海市总体规划》及《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1.7主要控规指标现状)要求。 2.2.7海绵城市建设各工程类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规划及规范要求。       3  建设标准审查要点 3.1建筑与小区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1.1 规范性条文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和珠海市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尚应满足以下条文要求: 3.1.1.1 建筑与小区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导则》: 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小区道路设计、小区绿地设计和雨水系统专项设计。规划设计标准应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3.1.1.2 场地设计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4.3.1及《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4.1.4: 1)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 2)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空间布局,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 3.1.1.3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2.1: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地重力排向收集设施。 3.1.1.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3.3:地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式弃流井或弃流池(*)。分散设置的弃流设施,其汇水面积应根据弃流能力确定。弃流的雨水须就近妥善净化后利用或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3.1.1.5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2: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路面雨水应引入绿地,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50mm左右,且不应高于路面。 3.1.1.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8:与市政管网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满足雨水流量测试要求。 3.1.1.7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9:外排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 3.1.1.8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1.4: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3.1.1.9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1.1: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有条件时宜采用种植屋面。种植屋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规定。 3.1.1.10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6.1.4: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设置透水铺装、下凹绿地等入渗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应设疏水片材或疏水管等排水层; 2)土壤渗透面至渗排设施间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300mm; 3)当覆土层土壤厚度超过1.0m时,可设置下凹绿地或在土壤层内埋设入渗设施。 3.1.1.11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1.12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7.3.4: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150mm;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3.1.1.1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4.8.9: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排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根穿刺防水层应铺设在普通防水层上面。 2)耐根穿刺防水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3)排(蓄)水层应根据渗水性、储水量、稳定性、抗生物性和碳酸盐含量等因素进行设计;排(蓄)水层应设置在保护层上面,并应结合排水沟分区设置。 4)排(蓄)水层上应设置过滤层,过滤层材料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5)种植土层与植被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3.1.1.14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4.2.3:屋顶绿化构造层由下而上依次为:普通防水层、耐根穿刺防水层、排(蓄)水层、隔离过滤层、种植土层、植物材料层。 3.1.1.15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4.8.13:原有建筑不能满足绿化防水要求时,应进行防水改造。加设的绿化工程不得破坏原有防水层及其保护层。 3.1.1.16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3.1.5:种植屋面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 3.1.1.17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5.3.3:墙面攀爬或墙面贴植采用种植箱种植时,种植土深度以35cm~55cm为宜。塑料种植箱应有蓄水盘,木质种植箱应铺过滤布。采用种植槽的,应在槽底部预留排水孔(孔径2cm~3cm),排水孔应铺设过滤布。 3.1.1.18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3.2.4:立体绿化设计应对所依附的载体进行荷载、支撑能力验算,确保安全性。 3.1.1.19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6.2.2:种植箱位置和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度一般不宜大于60cm。沿口预留沟槽的,其宽度和深度按沟槽的实际规格取值。 2)种植箱附于栏杆设置的,植物栽植后的高度应控制在栏杆顶部以下10cm;种植箱固定构件不应附着于栏杆扶手上。 3)人行天桥宜采用两侧对称布置。单侧布置的,有效种植符合作用于栏杆水平方向的推力不得大于栏杆水平方向推力限值的50%。 4)种植箱占用人通道的,必须保证安全疏散距离。 3.1.1.2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8.0.7:居住区内的道路在满足路面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等道路的功能性要求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要求。地面停车场应满足透水要求。 3.1.1.21 小区绿化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4.3.4: 1)绿地在满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公共空间、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结合绿地规模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径流雨水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通过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2)道路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前,应利用沉淀池、前置塘等对进入绿地内的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防止径流雨水对绿地环境造成破坏。 3)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 3.1.1.22《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8.1.3 无护栏的水体在近岸2.0米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米。 3.1.1.23《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4.3.2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米,达不到此要求的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米。 3.1.1.24《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1.5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3.1.2 控制指标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0%-75%。 2. 下沉式绿地率20%-70%。 3. 透水铺装率40%-70% 4. 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30%-38%。 注:具体指标参见《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区域控规指标,且满足国标规定。       3.2市政道路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2.1 规范性条文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和珠海市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尚应满足以下条文要求: 3.2.1.1 城市道路《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导则》6.2.6(1): 城市道路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3.2.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3.2.2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1.3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1: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选择应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3.2.1.4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3:城市道路绿化带内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3.2.1.5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7:道路红线内绿地高程应低于路面、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并通过在绿化带内设置植草沟、雨水花园、渗滤树池等滞留设施净化、消纳雨水径流,并与道路景观设计紧密结合。 3.2.1.6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18:人行道采用透水铺装形式时,应采用以缝隙透水砖为主的铺装形式。无停车人行道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不小于Cc40,有停车人行道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强度要求达到Cc50,步行街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不小于Cc60。 3.2.1.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5.3.5: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当道路设置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时,应设置排水式立缘石。 3.2.1.8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5.4.2: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 3.2.1.9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5.5.2: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 3.2.1.10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6.2.6(4):城镇易涝区域可选取部分道路可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3.2.1.11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6.2.6(1):城市道路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3.2.2 控制指标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0%-85%。 2. 下沉式绿地率10%-40%。 3. 透水铺装率10%-20% 4. 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30%-38%。 注:具体指标参见《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区域控规指标,且满足国标规定。       3.3绿地与广场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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