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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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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发布日期】2015-06-02 【生效日期】2015-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发布日期】2015-06-02 【生效日期】2015-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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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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