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瘦身草鱼-清远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 65.120.30
B 52
DB441800
广东省清远市农业地方标准
DB441800/T 012-2017
清远瘦身草鱼
Quality improved Qingyuan grass carp
2017-03-25发布 2017-04-25实施
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清 远 市 农 业 局
发布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DB441800/T 012-2017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清远市绿之源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远市绿之源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标准化协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
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果、周美霞、梁彩嫦、颉晓勇、李俊伟、钟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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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瘦身草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远瘦身草鱼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清远瘦身草鱼活鱼、鲜鱼产品市场流通的交易(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8654.3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3部分:形状测定
第9部分:含肉率的测定 GB/T 18654.9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GB/T 18654.10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10部分:肌肉营养成分的测定
GB/T 18654.11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11部分:肌肉中主要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GB/T 19857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GB/T 27638 活鱼运输
技术规范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高危儿管理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低压电线电缆技术规范低压电缆技术规范书
SC 1065 养殖鱼类品种命名规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 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SC 1065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远瘦身草鱼
指清远地区按无公害标准养殖的健康、鲜活、符合要求的商品草鱼利用清远地区优质水资源,通过瘦身技术养殖,使草鱼在游动中消耗多余脂肪,达到紧实肉质、无泥土味、无腥味、肠道无多余脂肪、无异味的商品草鱼称为清远瘦身草鱼。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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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感官要求
要 求 项目 活瘦身草鱼 鲜瘦身草鱼
鱼体健康,游动活泼,无病态;无畸形现象,形态 体态匀称 体型修长
体表 体表光滑、无明显机械损伤、不红身 鱼体呈固有体色和光泽;鳞片完整,不易脱落
鳃 鳃丝鲜红 鳃丝鲜红或紫红,有少量透明粘液,无异味
眼球 不瞎眼,眼球饱满,角膜透明 眼球饱满,角膜透明
气味 无泥土味、无腥味、无异味 气味正常,无异味,具有草鱼固有气味
组织 —— 肌肉结实,有弹性,内脏清晰,无腐败变质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含肉率/% > 65 肥满度 1.5,1.8 肌肉蛋白质含量/% ? 20 肌肉脂肪含量/% ? 4.5 肌肉水分含量/% 79,80 肌肉氨基酸总量/% 16.5,17.0 4.3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霉素/(mg/kg) ? 不得检出 孔雀石绿/(mg/kg) ? 不得检出 硝基呋喃类(以AOZ,AMOZ, AHD,SEM计)/(mg/kg) ? 不得检出 磺胺类(以总量计)/(mg/kg) ? 0.1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mg/kg) ? 0.1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mg/kg) ? 0.1 氟苯尼考/(mg/kg) ? 1.0 甲基汞/(mg/kg) ? 0.5
注:其他鱼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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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对样品进行目测和鼻嗅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含肉率
按GB/T 18654.9规定的方法执行。
5.2.2 肥满度
体重
肥满度= ×100
3(体长)
式中体长单位为cm,体重单位为g。
5.2.3 肌肉蛋白质含量
按GB/T 18654.9规定的方法执行。
5.2.4 肌肉脂肪含量
按GB/T 18654.10规定的方法执行。
5.2.5 肌肉水分含量
按GB/T 18654.10规定的方法执行。
.2.6 肌肉氨基酸总量 5
按GB/T 18654.11规定的方法执行。
5.3 安全指标
5.3.1 氯霉素
按GB/T 20756规定的方法执行。
5.3.2 孔雀石绿
按GB/T 19857规定的方法执行。
5.3.3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规定的方法执行。 5.3.4 磺胺类
按农业部958号公告-12-2007规定的方法执行。 5.3.5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按SC/T 3015规定的方法执行。
5.3.6 恩诺沙星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规定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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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氟苯尼考
按GB/T 20756规定的方法执行。
5.3.8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池塘或养殖场(池)中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鲜鱼按照来源和规格都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6.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 的规定执行。每批产品随机抽取5尾,10尾,用于感官检测。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3尾,用于安全指标检验。
6.3 试样制备
至少取3尾样品鱼清洗后,用纱布轻轻擦干鱼体表称重。然后去除鳞片、皮肤、鳃、鳍条、骨骼和内脏等非肉质部分,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至少为400 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6.4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4.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氯霉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6.4.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鱼场(池)养殖的瘦身草鱼;
b) 产品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周期性的全项检验;
e)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感官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6.5.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理化指标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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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标志
产品应有标识或标牌,并应在标识或标牌上标注品名、规格、产地、生产者、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活产品包装中应保证对草鱼所需氧气充足;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 7.2.2 鲜产品装箱(桶)应腹部向上,层鱼层冰,并加封顶冰,使鱼体不外露,确保鱼的鲜度及鱼体的完好。
7.2.3 产品应装于清洁卫生、无毒、无异味、易于冲洗的车、筐、纸箱和袋中。 7.3 运输
7.3.1 活产品运输符合GB/T 27638 的要求,保证所需氧气充足,所用水水质应符合GB 11607 的要求。 7.3.2 鲜产品运输应采取保温保鲜措施,应维持鱼体温度在0 ?,4 ?。
7.3.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防止曝晒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7.4 贮存
7.4.1 活产品暂养用水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
7.4.2 鲜产品保持鱼体温度0 ?,4 ?之间,贮运过程中应轻放轻运,避免挤压与碰撞。 7.4.3 贮存环境应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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