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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地方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长治市地方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 长治市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通知》精神,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对煤矿事故进行先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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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地方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 长治市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全市煤矿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通知》精神,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对煤矿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处理煤矿事故的组织。 第三条 未单独或联合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煤矿企业及各矿山救护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煤矿企业建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配备的人员编制不得少于21人。 第六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副队长及技术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辖区内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管理。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在从事兼职应急救援工作中应遵守矿山救护指战员 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总经理安全岗位职责工厂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厂财务部岗位职责工程测量员岗位职责 。 第八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须经长治市矿山救护大队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煤矿企业内履行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建立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兼职救援工作。 第十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协助、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并参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煤矿企业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煤矿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宣传普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需要,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第四章 装备及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 第十六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电话值班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的场地和设施。 第五章 培训与训练 第十七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培训、再培训的考核、颁证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由各级培训中心及专职矿山救护队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每年必须进行矿山救护知识技能的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培训中心及专职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实施培训,严格教学、训练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建立由煤矿企业、培训机构和兼职指战员本人三方签字的培训档案,详细、准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二十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再培训内容及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队员培训内容:矿山救护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爆破安全技术,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矿山救护技术理论,矿井灾变事故的处理,矿山救护技术操作,矿山救护装备与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等。通过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2、熟悉掌握煤矿井下开拓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图等基础矿图知识;3、掌握救护仪器、装备的操作技能;4、理解灾变处理的基础知识;5、掌握一般技术的操作方法;6、掌握现场急救的基础知识。 (二)再培训内容: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 求;预防和处理各类矿山事故的新方法,典型矿山应急救援事故案例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演习。 第二十二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须在专职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演习和训练等工作。 第六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煤矿企业是本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实行专职队长负责制、队员“一岗双责”制管理,专职队长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参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要求,加强队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学习,强化教育、培训与训练;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实战能力,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开展事故的初期处置,保护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评估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兼职救护队的建设,建立正常经费渠道和投入保障机制,安排专项安全资金,用于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和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专职矿山救护队应当加强对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分类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交流和学习,开展技术竞赛活动,促进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享受《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兼职救护队指战员除享受企业职工保险政策外,矿山企业应为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兼职矿山救护队员井下采掘一线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 第三十条 对在应急救援和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应急救援和安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2、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伤亡和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3、在矿山救护工作中有创新、发明,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处分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扩大的;2、实施应急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3、在煤矿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参与事故瞒报、谎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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