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举报
开通vip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进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评比达标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彰活动管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进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各部门)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设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省级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举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委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坚持一项一报,举办单位不得在一个申请中同时申报若干个项目。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必须理由充分、依据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项目周期与相应工作周期相一致; (四)项目奖项设置科学,评选程序合理,规模数量适当; (五)奖励办法和经费来源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六)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与省级项目重复。 项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合办、承办单位)、设立依据、设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举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省级各部门在报送请示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批 第十二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坚持从严把握,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三条协调小组每年2月底前集中审核全省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省委、省政府。 省委、省政府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时审批省级各部门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由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对临时申请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单独审批。 第十四条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举办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请示转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协调小组提出审核意见; (四)协调小组上报省委、省政府; (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举办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请示转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协调小组提出审核意见; (四)协调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可按规定不予公示(下同); (五)协调小组上报省委、省政府; (六)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协调小组批复举办单位; (七)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八)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五章实施 第十六条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举办单位要积极筹办、及时开展、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计划申报制度,由举办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翌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并认真制定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开展活动前2个月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举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评选的条件、办法和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各单位确定的推荐对象,应当在本地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奖励项目和简要事迹等。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二十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表彰规模应当从严控制。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一般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评选总教的10%。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集体和个人数量一般各不超过50个(名)。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活动周期在3年以下的,先进集体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80名;活动周期在4至5年的,先进集体不超过7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100名。 每个项目的具体表彰数量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审查实施方案时根据实际情 况审定。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退出和撤销: (一)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予以退出。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协调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协调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二)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予以撤销。全国公布撤销的我省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坚决予以撤销,不得变相开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有上述情形的,要及时提出撤销建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退出或报请撤销。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有上述情形的,协调小组要及时研究提出撤销意见,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退出和撤销项目,由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七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擅自开展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收支管理。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除涉密项目外,应将相关信息在媒体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二十六条协调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纪检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民政、外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012年4月20日
本文档为【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3743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1KB
软件:Word
页数:8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5-26
浏览量: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