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峡谷、洞、瀑、泉、河、江、湖、溪、水道、海、海岸、海湾、港湾、海峡、岛屿、礁、岬角、沙滩、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名管理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峡谷、洞、瀑、泉、河、江、湖、溪、水道、海、海岸、海湾、港湾、海峡、岛屿、礁、岬角、沙滩、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林、盐、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里、弄、坊)及与其相连的楼(院)、门牌号,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片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六)台、站、港、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具 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七)海堤、江堤、河堤、水库、渠、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设施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交通、建设、规划、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测绘、旅游、市政、工商、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 (三)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 (二)乡、镇名称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名称,街道名称与所在街巷名称应当相一致; (三)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四)地名的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反映其功能和类别; (五)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 (六)新建或者改建的城镇街、路、巷(里、弄、坊)、住宅区名称应当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七)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 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八)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九)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侮辱性、庸俗性文字;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和第九条第(一)、(三)、(七)、(九)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更名。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二)、(四)、(五)、(六)、(八)项规定的,可以更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的。 第十三条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四条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和规模说明、位置图;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规范用字、汉语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国内著名或者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区市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六条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林、盐、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本文档为【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8297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9-09-01
浏览量: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