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上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集中在前一年的11月份到当年的4月份,下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集中在6-9月份。
1.考试形式。全国范围内均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计算机)考试。
2.考试大纲。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沿用2009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各科目考试
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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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统一命
题,命题范围不超出考试大纲。
3.考试科目。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定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
4.考试时间。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三个科目考试时间总计为180分钟。三个科目连续考试,中途不休息、不退场。考试成绩分
别计算,待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试计算机屏幕显示考生的三科考试成绩。
5.合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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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标准。考生同一考试批次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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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 以银行为中心 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 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
(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2、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 (4)票据法律制度 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5)证券法律制度
(6)信托法律制度
(7)保险法律制度
记住:1、《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既是组织法又是业务法。
2、《支付结算办法》属票据法,不属银行业务法
经批准,银行在办理金额算时可以代扣款项
3、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以 中国人民银行 为 核心 ,以 国有商业银行 为 主体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 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新的金融体系。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这里的“银行”是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统称。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商业银行 4)非银行金融机构 (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第二节 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1、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我国的现金是指 人民币 。
2、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 转账方式 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 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 开户银行 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3、现金适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说明:1、(5)和(6)不受1000元的限制。
2、除(5)和(6)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3—5天 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
(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 当日 送存开户银行。(送存有困难的,开户行确定送存时间)。
(4)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 不得坐支 。
(5)开户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 写明用途 ,由 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 签字,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
(6)开户单位“七不准”, (见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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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页(3)中内容,如: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7)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8)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和市场急需,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向开户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
第三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 、 单位 和 个人 。
银行包括 政策性银行 、 商业银行 、 城市信用合作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 。
2、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 银行 (而不是金融机构)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3、支付结算的原则 (2)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的工具 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 票据 和 结算凭证 。
①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2)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的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 ②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③银行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
① 伪造 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 签章 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② 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加以改变的行为。
③ 不得更改的事项 A、 出票或签发日期 B、 收款人名称 C、 金额 。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④ 签章的形式 签名 、 盖章 或 签名加盖章 。
A、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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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两个章)
B、个人的签章,为个人 本名 的签名或者盖章。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书写文字 可用 规范的汉字 、 繁体字(银行可受理) ,不得使用自造简化字。
①“元”之后 必须写 “整”(或“正”)字
(2)整(正)的用法 ②“角”之后 可写、可不写 “整”(或“正”)字
③“分”后面 不写 “整”(或“正”)字
① 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使用小写填写的, 银行不予受理 。
(3)出票日期的书写规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②书写规则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
前加“壹” 为拾壹至拾玖的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 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 出票人 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1、 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 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且属于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是不同
①基本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划分 ②一般存款账户
③专用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划分 ④临时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