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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退出吸收合并借壳上市:长江证券借壳S石炼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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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退出吸收合并借壳上市:长江证券借壳S石炼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资产退出吸收合并借壳上市:长江证券借壳S石炼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 ——S石炼化(000783):长江证券借壳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01-23)公告《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其披露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2007 年1 月23 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承担本公司截至2006 年9 月30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全部负债作为其收购本公司截至2006 年9 月30 日经...

资产退出吸收合并借壳上市:长江证券借壳S石炼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
资产退出吸收合并借壳上市:长江证券借壳S石炼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 ——S石炼化(000783):长江证券借壳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01-23)公告《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其披露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主要内容包括: 2007 年1 月23 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承担本公司截至2006 年9 月30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全部负债作为其收购本公司截至2006 年9 月30 日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后的全部资产的对价,经评估后本公司截至2006 年9 月30 日资产总计为329,010.76 万元,经审计后本公司 日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的负债合计为373,357.58 万元。截至2006 年9 月30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尚须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7 年1 月23 日,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本公司以1 元人民币现金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本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数为920,444,33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9.73%。本次股份回购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本公司将立即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 2007 年1 月23 日,本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本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协商确定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作价1,030,172 万元, 按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6 日停牌前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每股7.15元折股,共折合本公司1,440,800,000 股(吸收合并后本公司总股本变为1,674,800,000 股),占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本公司总股本的86.0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均并入本公司。本次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主体资格将被注销,其全部业务、资产与负债由本公司承继,本公司将申请承接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经营资质,并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名称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公司住所迁至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 本公司在资产出售基准日(2006 年9 月30 日)至资产收购交割基准日期间,由于收购资产变动以及与收购资产相关的本公司原有业务正常经营而产生期间损益由中国石化享有或承担。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交割日之前,因《吸收合并协议》的约定并入本公司之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所产生的利润或收益以及亏损或损失由合并后本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和承担。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送股等均是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可分割的整体。公司董事会拟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1、重大资产出售、2、定向回购股份、3、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4、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送股等四个议案,若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否决其中任何一个议案,则其他议案也不会付诸实施。 此外,长江证券的全体股东将以所取得的石炼化的股份向流通股东送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2股。 简析: 本方案与广发借壳延边公路的思路基本一致,即通过两个步骤完成重组:其一是上市公司以全部资产定向回购原大股东股权;其二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只不过这里又将定向回购从形式上拆分成两步:A、以承债方式收购资产;、以一元回购股权。 B ——延边公路(000776):股改、回购股份、换股吸收合并 广发证券借壳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关于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将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的改善作为对价安排,具体包括: (1)公司用新增股份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通过注入广发证券优质资产和业务,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也需执行一定的对价安排。 2、回购吉林敖东所持本公司46.15%股份的方案 公司定向回购并注销吉林敖东持有的本公司50,302,654 股非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2%),以及吉林敖东拟受让的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4,675,179 股非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3%),合计回购本公司84,977,833 股非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15%)。 月30 日本次定向回购84,977,833 股非流通股,以本公司截至2006 年6 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为对价。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8,217.47 万元,负债总额为14,870.27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3,087.21万元。 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本公司现有员工也将随资产(含负债)一并由吉林敖东承接;同时,本公司现有业务也将由吉林敖东承继。 3、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方案 在本公司用资产(含负债)定向回购84,977,833 股非流通股的同时,拟通过用新增股份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 截至2005 年底,广发证券注册资本为20 亿元,资产总额为129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5.08 亿元;2005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9 亿元,利润总额1.84 亿元,净利润1.58 亿元。 本次用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方案的要点如下: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基准日为2006 年6 月30 日,换股比例的确定以双方市场化估值为基础。本公司的换股价格,以停牌前20 个交易日均价为基准;广发证券的换股价格,参考国内证券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确定。广发证券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换股比例为1:0.83(即:0.83 股广发证券股份可换1 股延边公路股份),具体换股比例待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并经合并各方同意后确定。 (2)广发证券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基准日后至合并完成前,形成的期间损益除支付给吉林敖东4,000 万补偿款外,其余的损益由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全体新老股东共享。本公司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基准日后至合并完成前,形成的期间损益由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全体新老股东共享。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更名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将注册地迁往现广发证券注册地。 (4)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广发证券原股东通过换股所持本公司股份将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的时间安排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程序] 1、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回购并注销股份尚需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还需要经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吉林敖东以其所持本公司股权收购本公司资产(含负债)事宜,需吉林敖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涉及的有关股份处置事宜尚需吉林敖东3 股东大会、辽宁成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广发证券股东大会以及广发证券其他股东有权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4、公司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及其涉及的广发证券业务资质的承接等问题,尚需要获得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目前,相关股东和中介机构正在积极准备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本次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最大特点是引入了以全部资产回购原股东股票和换股吸引合并的手段。过去常见的净壳重组方式思路:是收购方(重组方)置入自身优质资产获得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原股东(出让方)出让上市公司股权、收回原有资产,以湖北兴化、中国凤凰等为典型代表。例如:上市公司以原有资产与重组方进行置换,重组方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同时重组方以通过置换获得的上市公司原有资产为对价收购出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出让方获得上市公司原有资产。 而在本案例中,资产退回出让方的方式是上市公司以资产为对价回购出让方的股权。而重组方置入资产的方式是上市公司以换股的方式吸引合并。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发行股权的对象是广发证券的原有股东,因此直接吸收合并的是广发证券,广发证券的原有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向广发证券定向增发获得广发证券的资产。这样的好处是广发证券的股东直接 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不需要通过持有原广发证券股权的方式间接控制上市 公司。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 《条 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免费下载29财务报表附注模板下载小企业财务报表下载关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excel财务报表下载 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 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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