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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新商标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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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商标代理事项已终止的~复审程序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商 标代理机构承担该商标有关法律文件签收及转达义务,其他程序由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达义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代理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告送达。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 文。 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数据电文方式是指通过互联网以商标注册机关规定的电子文件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 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收到日期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收到为准。 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除首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外~应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以及申请人名称。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互联网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以互联网电子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推定为送达当事人,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邮件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或材料需要补正说明、进行证 据再交换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抽签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答辩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中等待涉及在先权利确定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六,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等待案件和解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 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一份,以颜色组合及其它着色图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一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并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提交的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报 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应以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该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应当与声音样本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一致。 前款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申请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名称、类别号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前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申请事宜。 第十六条 办理共有商标事宜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送达代表人的~视为送达其代表的所有当事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同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同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申请事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在抽签前~各申请人达成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商标局依其协议确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上述文件的提交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日为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 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法所称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声音旋律相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是指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 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该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的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六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二,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纸质公告复印件或电子公告打印 件, ,三,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还应当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受案范围的, ,四,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五,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交异议申请的, ,六,未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期满后提交的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商标局经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三十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决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刊发注册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已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更正后~刊发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三十二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或者共同委托同一受托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 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九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第四十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补正~逾 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商品分割的规定。 核准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 日起算。 第四十五条 指定中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指定中国的声音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声音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第四十六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商标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有异议的~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 形式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在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对被异议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自驳回期限届满、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在马德里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的国民。 转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转让人未依法申请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国际商标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做出该转让在 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九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的~不符合我国有关商品或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的~商标局做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五十条 对在中国核准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 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其商标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被申请撤销的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应满三年。 第五十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自驳回期限届满、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当事人的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对于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依职权变更商标局驳回决定中的法律适用条款~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原异议人未答辩或在异议程序中提出但在复审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不列入审理范围。 第五十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五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五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已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重新刊发 注册公告~请求无效宣告的期限自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答辩不符合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答辩。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 第六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六十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在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六十七条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九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或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以及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明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 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核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期满不答辩或答辩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七十一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条所称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自注册公告之日起应满三年。 第七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第七十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注册商标~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第七十四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对抗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十五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七十七条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驰名商标~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八条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七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经商标局核准注销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据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的 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八十一条 注册商标有以下情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不受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所限: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被撤销的, ,二,因恶意抢注原因被宣告无效的, ,三,同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期满未续展的。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十二条 商标法所称违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商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商标侵权商品价值时~附着有侵权商标的半成品~其价值计入违法经营数额~价格按照该半成品的实际成本计算,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其价值计入违法经营数额。 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第八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服务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称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十四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一,同一主体曾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二,有证据证明同一主体五年内实施过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所称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侵权规模大的, ,二,持续时间长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所称“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十条 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第九十一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鉴别~权利人有义务进行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在生产、加工现场查获的涉嫌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不能出具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委托生产证据的~可以直接认定侵权商品。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九十二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九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工商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二,名称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者其他表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 ,三,以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为主要经营业务, ,四,有三名以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人。 第九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熟悉商标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三,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九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报送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第九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第九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九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一,以引人误解、欺诈、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代理义务的。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 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一百零一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本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第一百零二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本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且属本条例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在商标局网站予以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一百零三条 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并在商标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商标协会等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三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经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服务项目之 日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三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 商标局设臵《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事项~应当与《商标注册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簿》确有错误外~以《商标注册簿》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商标局发布《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商标公告》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除送达公告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视为社会公众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批复》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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