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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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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规总的原则和基本规定的总纲。它是整部法规的灵魂。总则中的条文~一般不宜放在对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之中。总则与其他各章的关系总的说来是:总则统率其他各章~而其他各章的规定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呼应。举例来说~总则第二条将特种设备的销售环节纳入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为落实该规定~条例在第二章第十条专门细化了销售单位的义务。因此~学习和贯彻本条例~应当将总则与其他章节的规定紧密结合~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的本意。 本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规总的原则和基本规定的总纲。它是整部法规的灵魂。总则中的条文~一般不宜放在对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之中。总则与其他各章的关系总的说来是:总则统率其他各章~而其他各章的规定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呼应。举例来说~总则第二条将特种设备的销售环节纳入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为落实该规定~条例在第二章第十条专门细化了销售单位的义务。因此~学习和贯彻本条例~应当将总则与其他章节的规定紧密结合~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的本意。 本条例的总则部分共有6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政府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管理体制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进行理解:首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历年来~各地因上述特种设备爆炸、泄露、坠落、倒塌等原因发生的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我省是经济大省~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也比较多。据统计~目前全省特种设备共计37万余台。这些特种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臵和生活设施。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对其安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 2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影响到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如何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是我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总结以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得出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完善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办法。制定本条例就是要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这也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 其次~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是本条例制定的直接目的。安全监察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有别于工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大型企业的安全管理。它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者行业的限制~探索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任务。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持了特种设备安全形势 3 的持续稳定。但是~由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现实中有些问题或规范得过于原则或没有涉及~导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执法依据不完备,我省实践中也存在着种种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特种设备的许多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得到根本治理,新建压力管道缺乏监督检验~埋下了大量的先天隐患,违法超量充装气瓶,应报废的特种设备不能及时进行报废处臵,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许可证等。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的建立完善~提高安全监察的质量和水平~是制定本条例的直接目的。 二、制定本条例的依据。 制定本条例的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二是实践依据。 在法律依据方面~首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国务院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年,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范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以及安全监察中 4 的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另外~由于特种设备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领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也都是重要的上位法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例的制定还参照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同时还借鉴了外省先期出台的如《黑龙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在实践依据方面~制定本条例是基于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迫切需求。我省是经济大省~特种设备数量多~监管难度大。长期以来我省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采取多项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5 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近几年我省特种设备数量增加快~特别是高参数、大容量的特种设备明显增多~监管难度加大。而监察检验力量与之相比则明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再如~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基础和资金薄弱~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逃避监察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察还存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的现象~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过于原则或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因等。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切实解决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条例就显得十分必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 6 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范围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特种设备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本款按照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这两个基本特征~列举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特种设备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以上七类特种设备的含义遵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在第一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国务院于2004年1月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该目录共包括七大类设备。这一目录是根据设备的危险性~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广泛听取了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 7 了反复的调研和论证。列入目录的特种设备均是已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需要由国家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的设备。 本条第三款专门就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作了规定。在本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围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应纳入特种设备的范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主张将其纳入特种设备范围观点的主要依据是:首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完善安全监察机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这些车辆的施工作业环境千差万别~工况往往比较复杂~要求其必须具有很高的制动性能、稳定性能、通过性能、转向性能和防爆性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迅速增加。截止2007年底~全省注册登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23222台。由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属于道路和农用车辆~因此~如果不将其纳入特种设备范围会造成监管空白,其次~从实际工作角度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直作为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 8 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就将厂内机动车纳入特种设备的范围。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后~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问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照„三定?规定~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200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的批复》中明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其主要职责为: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实施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根据以上规定~我 9 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直是作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范围有其特殊原因~地方性法规应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时正值机构改革~当时有关部门提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对车辆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尚需进一步协调研究。因此~没有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但是~这样规定势必造成安全监督管理的空白。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先后下发文件~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又划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这一精神也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所确认。近几年~江苏、黑龙江等兄弟省份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也结合本省实际~明确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因此制定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也不能囿于现有规定~应立足实践解决问题。省政府提交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中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将场,厂,内机动车纳入特种设备的范畴。 10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其主要理由是:首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均没有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为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不应与之冲突,其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均是从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角度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而不是对特种设备的范围进行界定。因此~不能作为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的依据,第三~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的范围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与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也可能发生冲突。因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高~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后~其生产、使用环节的安全要求会相应提高~势必造成重复许可和监管的情况~加重企业负担,同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我省一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如将其纳入特种设备范围~会造成管理权的冲突。因此~该观点认为不应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建议将省政府提交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删除。 11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本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后认为~一方面~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未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范围~我省地方性法规如果将其纳入可能会造成一些歧义,但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目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因此~简单地将政府提交的草案中关于场,厂,内机动车的规定删除~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综合考虑上述理由~常委会在本条例第二条专门规定了第三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也保证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同时~如果国家有关条例进行修订~此款规定还可以灵活地与上位法衔接~避免朝令夕改的情形出现。目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主要根据以下规章和决定: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该规定在第三章第三节中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进行了规定,二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有关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某些行政许可,三是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 12 文件~如前文提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的批复》等。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部门规章、决定和文件中~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名称不太统一。有的使用厂内机动车、有的使用场,厂,内机动车辆、场,厂,内机动车等名称~本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采用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名称~使之更加科学严谨。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不包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我省实施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具体范围可以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使用注册登记管理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的规定。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正确适用某部法律或法规~必须了解该法律或法规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做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法律或法规拘束力的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法律或法规在地域上的效力~也就是法律或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拘束力。法律或法规因制定机关的不同~其地域效力也有差别:一般来说~凡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凡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等制定或颁布的法规等只适用于该行政区域~即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本条例作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空间效力适用于全省范围~凡是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有关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是法律或法规对人的效力~也就是对哪些人或者哪些行为有效。本条例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 14 类:一是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多年实践表明~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因此必须对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但事故的发生原因与所有的环节都可能有关。因此在设计制造时~不仅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还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务院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时~鉴于特种设备使用者多数是从制造单位直接购买~因此~该行政法规未对特种设备的销售环节进行规范。但在我省的实践中发现~由于长期以来对违法制造的、使用过的、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特种设备的销售行为缺乏监督~导致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大量投入使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本条例将销售环节纳入了调整对象~加强了对特种设备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二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安全监察~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不能臵于法律法规之外~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15 第三是法律或法规在时间上的效力。就是法律或法规什么时候开始生效、什么时候效力终止以及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本条例的时间效力~在第六章附则中作了专门规定~为此~本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等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的范围~由于这些设备的种类比较繁多~不可能在本条例中一一列举且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因此在本条第二款中对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以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 16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分两款~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是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察职能实现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一是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条例的实施,二是定期召开防范事故发生的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臵、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工作,三是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清安全状况~对容易发生 17 特种设备事故的场所进行检查~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五是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等。 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性能~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因此~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中~能否减少或避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同时实现节约能源的目标~关键就在于人们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的科学方法的运用和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而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条专门规定了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 三、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来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往往需要政府协调解决:一是涉及特种设备管理体 18 制和部门管理权限冲突的问题。由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可能涉及很多部门~因此~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涉及地区广、影响面大、需要有关部门协同解决的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组织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企业因存在特种设备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需全面停产整顿,四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基层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由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负责各方面的具体工作~对本辖区的企业和设施状况比较了解~可以有效地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宣传、监督等工作~因此他们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系人制度~更充分地发挥基层人民政府的作用。 19 第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分两个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管理体制做了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由于特种设备的潜在危险性大~因此国家设臵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并制定专门法规实施专门管理。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始于建国初期~于1955年设立了专门机构。目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专门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相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采取措施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20 检查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推行先进特种设备科学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开展相关宣传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等。 二、政府其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作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工作体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海事、煤矿、特种设备、道路交通、铁路、民航、消防等专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相应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可能会涉及到其他部门~只有各部门积极支持~互相配合才能共同促进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2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规定。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涉及各行各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需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义务~尽职尽责~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因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点多面广~生产经营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单靠政府部门~难以完全有效地做好监督工作~只有建立起一种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单位以及个人的积极性~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臵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因此~本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22 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也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在实践中~要特别重视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报告和举报。因为他们工作在第一线~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最为了解。同时~也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和举报。他们通常与被举报的单位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联系~比较客观。 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规定~对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使用 本章共15条。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有关义务~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 23 用单位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建立并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缺陷消除和定期检验以及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停用、出租、出借、转让、报废及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 24 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是我国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本条规定~有利于促进我省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依法开展相应的活动。 ,一,涉及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有: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2.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规定~对“压力管道设计”设定行政 25 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行分级管理~GA类、GC1、GD1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许可,GB类和GC2、GC3、GD2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3.设计文件鉴定。 许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26 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规定~对“压力管道安装”设定行政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行分级管理~GA类、GC1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许可,GB类和GC2、GC3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6.产品型式试验。 许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 27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维修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的实施机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8.气瓶充装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的实施机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8 ,二,涉及特种设备销售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有: 从事特种设备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涉及特种设备使用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有: 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许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的实施机关: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 2.压力管道使用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规定~对“压力管道使用”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跨省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省内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其他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考核。 许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的实施机关:省级以下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考核。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 30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规定~对“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企业聘任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保证特种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应当包括: 1.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验收、 31 安装、调试、使用登记、备件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 2.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检验,校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事故报告及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等制度, 3.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保证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做到安全运行和维持正常生产、使用的先决条件。 ,二,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应当包括: 1.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各层级管理者的岗位责任制度, 2.操作人员等各作业层的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应当明确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职权、工作责任~便于实行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考核。 三、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认真规范的重要内容。 无论是生产还是使用~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是由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来操作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 32 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这种素质要通过不断的教育、培训才能获得。因此~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就成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五、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主要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 33 销售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主要是指应当销售依法设计、制造的新的特种设备,含在我国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依法允许通过市场进行转让,含进口,的旧特种设备,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各种证件,含相应安全状况证明文件,齐全,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六、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鼓励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了切实保障受到特种设备事故侵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使其不因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状况受到影响。而且通过第三者保险能够更进一步监督使用单位强化安全管理~提高使用安全水平。 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34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设计环节的规定。 一、设计决定着特种设备的结构、强度、材料、运行和控制方式、主要制造和检测检验方法、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与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性能~决定着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是特种设备安全的源头~影响重大。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组织生产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计算、安装与使用说明等。各类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在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 二、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是对特种设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验证的主要方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进行鉴定,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和试制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未经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批量生产。 第九条 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5 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释义】本条是对新制造的特种设备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处理的规定。 产品缺陷是指在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存在的明显或者潜在的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素~即未能满足使用产品所必须的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包括: 一、设计上的缺陷。 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臵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臵等。 二、制造上的缺陷。 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三、指标上的缺陷。 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36 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可能导致使用人受到损害等。 本条所指特种设备存在的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主要是指新产品不合理的~且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这种缺陷是由于设计失误或不合理、制造工艺存在问题、不合格材料等原因引发的。不包括由于安装、改造、修理等环节质量控制原因引发的缺陷。有效消除缺陷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制造单位承担。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对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特种设备销售活动的规定。 37 一、这是本条例对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补充。 实践证明~加强对特种设备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十分必要。一是可以有效预防违法设计、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进入使用领域~而违法设计、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往往存在着大量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可以有效预防应当报废、淘汰的特种设备重新进入使用环节~或者在一使用单位存在尚未消除的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另一使用单位继续使用而引发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关于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主要在于有效控制所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即制造单位取得了相应的行政许可~符合法定要求,例如具有制造许可证,~其产品的制造过程经过有效质量控制~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例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关于销售台帐制度。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制度~主要在于有效控制所经销的特种设备的流向~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处理~特别是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能够进行 38 追踪~及时监控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关于证件齐全。 证件齐全是指~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制造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应当具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的~应当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抢修等单位义务的规定。 一、关于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告知。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39 门。之所以要规定书面告知~是因为安装改造质量直接影响着使用安全~是安全监察的重要的关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书面告知材料~检查从事安装、改造的单位是否符合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要求~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所安装的压力管道元件是否为合法生产~所改造的压力管道涉及的元件、附件的改动情况等~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 书面告知可以采取直接报送或者邮递报送等方式。书面告知的规定内容和应当提供的材料~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告知的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邮编等信息。 书面告知不具有审批性质。安装、改造单位一经告知~即可组织施工。接受告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收到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安排现场监察。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安装、改造单位。经确认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二、关于监督检验。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单位~在施工前书 40 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应当向相关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机构报请进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 ,一,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代表国家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安全性能,的项目~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确认性检查~以及对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保持必备的生产资源,人员、设备等,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检测~其不能代替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检测和产品最终检验。 从事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过程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在其检验检测责任区内~依法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方法、合格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要求进行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 ,二,监督检验与设备监理、工程监理的性质不同。 监督检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检验检测机构经法律授权或者监督管理机关授权~代表国家进行的强制性监督行为~其工作依据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不能改变其检验内容、方法、合格标准等。 41 监理是监理单位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代表委托方实施的监督行为。其工作依据是监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的内容等~属于企业经营的一部分。 ,三,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安装、改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压力试验、气密试验等重要项目进行确认, 2.对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国家制定的有关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业务工作的依据。按照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就是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关于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方法、结论、设备仪器等各项规定~确保监督检验工作到位。 ,四,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的单位必须在安装、改造施工之前申请对所安装、改造的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验~并且经监督检验合格~否则施工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施工相关资料移交等~使用单位也不得投入使用。凡未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 42 检验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压力管道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的告知。 定期维修是指涉及压力管道元件的更换、修补等内容的定期重大修理活动。 紧急抢修是指在使用中突遇管道泄漏等~需要进行紧急作业~排除故障或者消除隐患的重大修理活动。 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涉及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的改变~影响压力管道的运行安全~事后告知可以既不影响抢修等活动的及时进行~又能够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压力管道的变动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抢修、维修的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而确保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质量。 应当明确~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对充装的气瓶及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 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禁止 43 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 气瓶充装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瓶充装的规定。 一、气瓶充装是指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固定区域~利用专门设备,设施,~将储存在固定压力容器,含移动长管拖车,中或者气体发生器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溶解气体充装在各类气瓶内的活动。气瓶是气体的盛装物。充装气瓶是使用气瓶的关键环节~充装单位是气瓶的真正使用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气瓶销售网点是气瓶充装单位集中存放气瓶的场所~存在引发气瓶爆炸的因素。由于气瓶销售网点大多设立在人群聚集地~因此~充装单位必须将销售网点的安全纳入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监控之中以确保安全。 气瓶销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44 2.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臵~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臵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气瓶放臵应整齐~瓶帽完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5.严禁乙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二、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是指瓶装气体的充装单位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场所进行充装气体的装卸作业。 三、禁止超量充装气瓶~是由于超量充装可能使气瓶随温度上升引起压力剧增及体积增大的危险性急剧增大~直接导致气瓶爆炸。 四、禁止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是指对于违反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制度而制造的气瓶~没有进行首次检验的气瓶~经过检验检测被判断为不合格的气瓶~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 45 的气瓶~均不得予以充装。 上述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都无法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 五、涉及气瓶充装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我省出台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这一条例也对燃气充装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也应当认真遵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将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四,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 46 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并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在使用过程中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停止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全过程中~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核心~其他环节都是为这个环节服务的。众所周知~特种设备之所以被称为特种设备~是因为它的危险性~而只有在制造、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以后~特种设备才能实现人们所需要的各项功能~才具有特种设备所具有的特定危险性。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的处在高温、高压、介质腐蚀环境~有的长期承受交变荷~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环境破坏。因此~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成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最关键的环节。 47 一、关于使用登记。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使用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建立逐台设备的使用注册登记制度有利于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注册登记涉及的是特种设备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准予使用等问题。使用登记制度~既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设计、违法制造、违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把住使用准入关口~又可以使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和分布情况~便于加强安全监察。应当进行使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但应当明确的是~如果投入使用后进行登记~必须在使用前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包括使用登记证、使用注册表、注册登记标志等。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管理~应当遵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将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臵于设备的显著位臵~是使用该设备的单位的责任。 48 二、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任何特种设备都离不开人的操作或监控。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引起的事故很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做到懂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用途、工作原理~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应当遵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9 三、关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与维修保养~是其使用过程中自身的客观要求。特种设备运行都有其不同特点~操作条件变化~或部件转动、振动及运动磨损~必然导致设备状况不断发生变化~产生一些不正常现象~甚至严重缺陷或隐患。若不及时发现~或处理不当~势必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甚至发生事故。虽然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期检验对于发现特种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检验由于检验周期长~次数少~不能代替用户所进行的日常检查。因此保障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除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正确使用以外~切实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也至关重要。只有坚持做好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存在的事故隐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不单指设备本体~而且应当包括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等测量装臵。按照国家规定作出记录~既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措施~也是监督使用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的措施。 四、关于定期检验检测。 50 对在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用设备经过一个时期的运行~会因腐蚀、疲劳等多种因素导致原有允许缺陷逐步扩大~成为不允许缺陷~而且还会出现新的缺陷~从而产生安全事故隐患~影响使用安全。通过定期检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这些隐患~以便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验周期。定期检验周期是根据设备本身结构和运行情况~通过长期检验实践确定的~其中甚至包含了事故血的教训。我国对各类设备的定检周期均在相应的定期检验规程中有明确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测。届满前一个月是针对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中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而言。比如~如果下次检验日期为3月20日~提出检验申请的日期应当为2月20日之前。目前~我省特种设备平均定检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但也存在许多企业不能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时停运设备进行检验~致使设备存在超期不检验的问题~严重影响着设备的安全运行。据全国统计~由于不能及时安排检验、潜在的隐患未发现而发生设备事故的~已占全部事故的10%。因此本条例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 51 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不是同一概念。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臵。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 52 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 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一定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实际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 ,二,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使用中的各种客观或者人为因素~可能导致许多安全事故隐患的产生~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就可能引发故障或者事故~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并把相关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员~是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做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意义重大。因此~本条例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停止设备使用。 六、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改造、修理情况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 ,一,由于科技水平所限或其他各种因素~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目前还不可能。但是在发生事故时如何科学应对~有效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具有现实意义。首先~通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这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其次~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54 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第三~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能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事故的救援成本。 ,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事故的紧急处臵措施、人员疏散措施、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等, 8.社会支持和援助, 9.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等。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特点和环境~包括运行参数、工作介质、生产工艺、控制水平、作业人员能力、设备所在地周围状况等具体情况~明确在出现紧急情况或者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臵办法、应对程序、部门和人员职责等。 55 第十四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的规定。 电梯是直接载人、载物的特种设备~且大多使用在公众聚集场所。由于电梯的技术含量高~运行条件要求严~使用环境变化快~因此~由具备一定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检测仪器等条件~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维修保养~意义重大。 通过日常维护保养~既可以对电梯各装臵、部件及时进行检查、润滑、调整等~使电梯保持持续的正常状态~也可以通过日常维护保养~发现电梯运行中的故障、缺陷和隐患苗头~从而通过维修或者改造加以消除~有效防止事故、故障发生。实践中~多次发生因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落实,如使用单位不聘请有证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或对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质量不进行监督等,而 56 出现的故障和事故~如冲顶、关人等。可以说日常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条例都规定没有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不得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等~如果没有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也不得对本单位的电梯或受委托管理的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为了规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提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切实防止故障、事故发生~我省于2007年出台了强制性地方标准《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2007,。该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维护保养~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每半个月、每半年、每年应当实施维护保养的基本项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内容也应当纳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对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体系。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不因此排除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应当选择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加强对维护保养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护保养 57 规定的监督,对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签字确认,对维护保养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对隐患及时消除~防止带病运行。 对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立即赶赴现场的要求是~一般故障在城区范围内应当不迟于1小时~偏远地区不迟于1.5小时,遇有关人等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特殊措施,请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助等,不迟于0.5小时。 第十五条 用于出租、出借、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且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 转让特种设备的~由原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受让单位应当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 一、用于出租、出借、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使用注册登记文件是指已经进行了使用注册登记,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是指出租、出借、转让行为应当发生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标志明确的下次检验日期之前。 二、受让单位应当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特 58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是指由于使用单位的变化~可能导致使用地点、管理和作业人员条件的变化~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转移~必须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属于移装的~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停用设备管理的规定。 一、之所以规定拟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停用、启用要书面告知~是因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在用设备运行情况实施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由于停用设备不再存在特种设备的危险因素~故在年度监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中可以予以排除~从而节省行政资源。而重新启用~则涉及到设备重新具有了使用的危险性~必须立即纳入监督管理中。停用一年以上是指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计划停用设备的时间超过一年。如果计划停用不足 59 一年~但到时未能启用~还需继续停用的~如果连续停用时间超过一年~应当自确定停用超过一年之日起立即履行书面告知手续。 二、规定停用一年以上需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报请检验检测~是因为停用期较长~期间可能存在影响设备本质安全的因素~例如腐蚀加快导致的壁厚减薄、安全保护装臵失效或者安全附件失灵、原有缺陷扩展等~导致设备出现安全事故隐患。如果不经检验检测~则这些隐患不可能被发现和被消除~一旦使用则可能发生故障甚至事故。而使用单位由于自身能力所限~对许多隐患不可能检查出来~所以必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即使该设备尚未超出检验有效期。 不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是指没有实施检验或已经实施检验但检验结果明确为不合格~均不得启用。 第十七条 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报废处理: ,一,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60 【释义】本条是关于报废特种设备的规定。 一、关于超过使用年限。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设计使用年限~是指根据设备的结构、材料等因素~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长使用期限。超过该期限~设备就可能因结构、材料等原因~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存在随时发生事故的危险性,二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是指由于科技水平所限~设计制造单位未明确设备使用年限~但根据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根据已经发生的事故教训或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意见~对某些类型的特种设备超出某一使用期限~原有安全性能即丧失~通过改造、维修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或不再具有改造、维修的价值~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时规定了其使用年限。 上述两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均应予以报废。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设备应当报废~是指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对设备的检验检测~发现设备存在严重危及设备安全的缺陷~出具了不合格结论的报告~不允许继续使用~而使用单位又无法通过改造、维修等措施~对这种安全缺陷予以消除。属于这种情况的设备也应当予以报废。 61 报废特种设备必须进行不能恢复其原有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即不能再作特种设备使用。有的使用单位和销售单位为了经济利益~将应当报废的设备转手倒卖~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必须严格禁止。 第十八条 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 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报废处理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 特种设备已做报废处理的~所有者应当自报废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报废处理的规定。 一、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是因为气瓶属于小且轻便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面向千家万户。由于其盛装的是危险化学品~如果不在检验地由检验机构进行销毁而交回用户~继续使用或转让的可能性很大~爆炸的危险性也很大~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又无法对其实施跟踪监 62 督检查。所以需报废的气瓶应当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报废处理。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 二、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需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无害化处理~确保盛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三、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原使用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不仅与设备自身的质量安全有关~而且与设备的操作者、管理者的能力素质有直接关系。据统计~超过10%的事故是源于无证人员操作。因此~要求操作人员作业时携带作业证~就是要预防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强化作业者的责任意识。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除了要求作业人员具备 63 必要的操作知识技能外~还需要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操作失误、失当。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使用登记证、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注册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等。妥善保管就是为了防止丢失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危害单位利益~甚至危害到特种设备的安全。 二、目前在市场上存在着利用伪造、变造、冒用的 64 许可证进行经销活动的不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者特种设备安全~必须严格禁止。使用单位在签订特种设备买卖合同时也要认真查验其许可证明文件~防止买进违法设计、制造、改造、安装的特种设备。有的持证单位为了私利~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许可证~也破坏了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样应当严格禁止。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标的规定。 对特种设备招标~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规定。目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本章共6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相关要求~涉及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核准、检验检测时间约定、检验检测前的准 65 备、检验检测结果与鉴定结论异议的处理、检验检测收费等规定~明确提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禁止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义务的规定。 一、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核准~具备相应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其责任必须落实。按照目前的制度~检验检测结果应由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共同负责。 66 ,一,监督检验~是指由专门检验检测机构经核准授权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实施的监督验证性检验。 ,二,定期检验~是指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一定的周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三,型式试验~是指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方法对特种设备整机或者部件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测和性能试验。 二、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检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是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首要因素。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并且需要一定的检验检测经验和使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能力。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做好签字等有关手续~并为其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较集中地体现在检验检测结果 67 和鉴定结论上。由于检验检测工作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专业性较强~结论意见又具有强制性~因此~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果必须客观、公正。 四、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生产、使用单位服务。 诚信~就是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检验检测工作~不漏检~不误判~不以其他人为因素随意进行处理,就是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和与使用单位约定的时间安排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出具报告。 方便企业~就是要采取措施~使企业在以最少的工作量做好检验检测准备和协助工作~包括交通、检验检测现场的准备~就是要有一种为企业服务的态度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不因验检测工作的强制性而对被检单位提出超过检验检测工作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是指: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其目的就是及时、准确的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使特种设备 68 的生产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二,在定期检验检测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及时地出具报告~告知使用单位~报告必须准确地表明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意见~需要维修或改造的也要确定缺陷部位。对不允许继续使用的要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报废或者进行重大维修、改造的~也要以检验案例的形式报告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接到报告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严重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其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者也可以同时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 69 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 【释义】本条是关于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的规定。 一、定期检验针对的是在用特种设备。由于在用设备涉及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其停止运行进行检修、检验的时间有限。为保护使用单位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确保特种设备按期完成定期检验检测~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要在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检验申请~收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时间~以便于使用单位做好生产、运营工作以及相关安全事项处理安排~使设备停止运行进行检修和等待检验。关于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的书面文件的内容要求~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二、超出五个工作日未约定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也有权报告~是因为定期检验计划无法正常实施~就会影响企 70 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导致使用单位超过检验有效期使用特种设备~进而危及设备安全。报告制度有利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实施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内外清理、介质置换、通风、降温、登高设施等现场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立即与使用者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现场准备和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的规定。 一、现场准备工作直接涉及检验安全~事关重大。1997年~我省某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在对某一单位液化气储罐检验时~由于检验前介质臵换、通风等准备工作没有到位~检验人员在进入储罐检验时因中毒、窒息而亡。2001年~我省某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在对某一单位的储氧罐检验时~由于未设立隔离盲板~使氧气进入容器~介质臵换、通风等准备工作也没有到位~导致检验人员在进行内部清理时设备着火~使3名检验人员 71 窒息而亡。1996年~我省某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在对一单位的锅炉检验时~由于使用单位停炉时间短~通风、降温不彻底~导致一名进入炉内实施检验的检验员窒息~经抢救脱险。所以~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事关检验检测人员的生命安全~使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包括现场内外清理、设备隔离、介质臵换、通风、降温、登高设施架设等现场准备工作~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必须严格履行。检验检测人员在实施检验前~应当通过必要的科学手段进行验证~具备检验条件后~方可实施现场检验。如果现场准备工作不到位~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拒绝检验~并立即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现场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检验工作~也是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一种现场监督。 二、现场工作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与使用单位要办理检验检测工作结束的交接手续~一是表明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完成~检验过程真实,二是表明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移交使用单位,三是表明自此之后的相关工作~譬如对液化气储罐的介质臵换等工作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并且相关的质量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自 72 负。检验工作结束的交接手续~也应当包括针对实施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出具的现场检验意见。 立即办理的概念是指现场办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原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特种设备使用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另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鉴定。 重新检验检测结果与专家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异议的依据。 重新检验检测与专家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支付。重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专家鉴定结论确 73 认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成立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原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不成立的~所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异议及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因为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可能导致设备停运、报废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为了保障使用单位的利益~本条例设立了使用单位的救济渠道~规定使用单位有权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包括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结果和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技术鉴定等结论。检验检测机构对异议的答复必须是书面形式。使用单位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向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其中~对型式试验结果异议的答复不满意的申诉受理机关是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另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鉴定中的“另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与异议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或 74 者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三、重新检验检测结果与专家鉴定的结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异议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据此做出书面处理意见。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尊重该书面处理意见。 四、关于费用承担。本条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原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不成立的~重新检验检测与专家鉴定所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成立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其目的是为了公正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而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支付的规定~是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为了保证重新检验检测和鉴定的有效完成设定的 。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检验检测费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收费的规定。 7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为了公众利益~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等特定单位实施的一种公益性服务行为~而且这种服务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因此~检验检测为了体现社会公正、公平应当收费~缴纳检验检测费用~就成为生产、使用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检验检测机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进行~也体现了依法检验、依法收费的原则~既不允许超过标准收费~也不允许擅自减免收费。 按照规定交纳检验检测费用~是生产与使用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主动履行。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二,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 ,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76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一、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是指超出批准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其等同于未经批准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所以~未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许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许可的机构和个人也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活动。 二、检验检测有效期~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论规定的应进行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 重复检验检测~是指对同一设备进行的同一类型的检验检测活动。 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为重复检验检测而收取的费用。 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生产、使用单位同意或者未经中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而对同一设备进行的同一类型的检验检测活动。 77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是指对同一特种设备可以进行同一类型的检验检测活动~必须由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作出类似规定。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根据法律授权进行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代表着社会公众利益~为了保证检验检测的公正性~防止检验检测机构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出现不正当竞争~所以规定检验检测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不得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未实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监督制造~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以本单位名义参与特种设备销售活动~也不得指定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专业无损检测机构。 四、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职权~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故意制造困难~影响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 五、国家、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的唯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共同执行。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相关费 78 用的义务。对超出国家标准的收费~生产使用单位有权拒绝缴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本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的权限、义务和要求。包括安全监察的重点、现场安全监察的实施、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职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公布以及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实施重点监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重点监察的规定。 一、关于实施重点监察的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察的行政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效性~就要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察。重点监察针对的是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因为这些 79 特种设备所处的场所是公众聚集地~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其危害性更大~后果更严重~譬如群死群伤等~所以必须实施重点安全监察。这些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在学校、幼儿园、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旅游景区、商场、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众娱乐场所等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 二、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主要形式就是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是基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几十年的实践也证明~采取这种方式开展安全监察是行之有效的。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权使用安全监察指令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80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条件是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为或者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由实施安全监察的2名持证的安全监察员签名并以书面形式发出~,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主要是要求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安全隐患, 6.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紧急处臵措施~随后补办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安全监察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 81 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是使安全监察人员相互监督~保证执法的公正、准确,出示有效证件~是为了保证做到依法监察~依法行政~体现安全监察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防止随意监察~也是为了便于行政相对人识别安全监察人员的身份~防止不法分子招摇撞骗~这是从事安全监察法定程序~必须认真执行。 有效证件~是指能够证明参加安全监察的人员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具体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要求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监察的单位、时间、地址、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作出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是为了体现记录的客观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必须是当场进行。签字的一方是实施安全监察的持证的安全监察人员~另一方是被检查单位的特种设备负责人等主管人员~如生产单位的生产经理、质保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车间主任和使用单位的经理、 82 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人员等。 二、由于开展安全监察时会接触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过程的有关文件~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信息等~如果泄露会给有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涉嫌违法~所以规定安全监察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必须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83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的规定。 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根据举报,二是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 二、本条例规定的三项职权包括:一是调查了解权。即向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情况,二是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查封扣押权~即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是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 84 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贴上封条~就地封存~限制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转移或处分。 扣押是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扣留~并移至其他场所~使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能占有~主要适用于易于转移的物品~如气瓶、罐车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等。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在用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其安全状况,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 ,三,特种设备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点及其处理结果。 85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的规定。 一、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可以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于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事实依据~也有利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符合实际的决策。 ,二,可以使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同时~通过公告可以更好地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据此~本条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具体期限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二、公布的主要内容: ,一,在用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其安全状况~包括正常运行设备、停用设备、报废设备的数量~检验检测情况等,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及 86 其排查治理状况~包括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督办的特种设备隐患的治理情况和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名单, ,三,特种设备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点及其处理结果。 三、公布可以采取公告、公报、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以及上网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事故。 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事故发生的背景~即“在人们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过程 87 中”~如客运索道运行、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等,二是事故的突发违意性~即事故是“突然发生并违背原来意志的”,三是事故的后果~即“迫使人们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追究责任。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是目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主要依据。该条例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是指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8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12条~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追究。 法律责任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范规定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依据引发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由于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主体必须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二是民事责任表现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指民事行为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例如返还财 89 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非财产责任指因人身权受侵害时~用以恢复受侵害人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责任。例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三是民事责任以恢复受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时所适用的法律手段。其适用范围一般应当与违法、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与民法调整的平等和等价有偿关系相一致~民事责任多不具有惩罚性~而只是恢复到受损害前的人身、财产状况。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名誉等。四是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古代~由于重刑轻民、民刑不分~因此基本不存在独立的民事责任~具有现代民事特征的问题往往利用刑事手段解决。现代民法由于已经成为独立的法律门类~民事责任因此也成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代替。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作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要求当事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从立法目的考量~民事责任制度一方面应当使违反法律或者约定的民事行为主 90 体承担责任~从而达到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应当使民事行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能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至于因限制过多~不能有所作为。因此~唯有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方可使有过错的主体受到法律制裁~又可使无过错行为主体免受法律追究。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并不意味着行为主体没有过错就绝对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和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作为特殊情况下进行责任认定的重要补充。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对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主体需要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据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因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二是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此种行政制裁,三是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质。行政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 91 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也不以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赔偿为目的。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作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行为。二是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三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行政责任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只有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责任能力时~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包括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92 ,一,处分 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的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处分只能由自然人所属的单位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决定机关将对其实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组织。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 93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是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五是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管辖和适用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五种:一是申诫罚。即给予当事人以批评、训诫、警告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二是财产罚。即给予当事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因经济上受到损失而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三是行为罚。即剥夺当事人某种行为能力~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四是人身罚。即剥夺当事人一定时间内的人身自由。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 94 等。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时~才能受到处罚。例如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由于条例并未对该种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因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携带作业人员资格证的行为~不能实施处罚,二是行政处罚应当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因程序违法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政。 2.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让社会知晓。凡是未公开的规定都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 95 当事人~不得有所偏袒。公正原则还要求凡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对于虽然客观存在~但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适格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当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应当符合证明标准规则的要求~并不得违反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的规定。例如~属于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非法证据、不真实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规则中规定的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不得用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4.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要求既不能对轻微违法行为施以较重的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变更, 96 《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处罚虽然是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但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药方。如果滥施处罚、过罚不当~将会使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 5.监督与制约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要求政府机关必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为此~行政处罚的发展趋势不是巩固和强化~而是监督与制约。监督与制约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与制约。这其中既包括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的监督~也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二是外部监督~例如审判监督等。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实施的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争议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 97 日的除外。 ,2,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遵循法定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三种附加刑。 行为人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只有构成犯罪~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是确定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犯罪主体的自然属性为标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 98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以自然人主体的法律属性为标准~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外~还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自然人。例如渎职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量刑~均具有重要作用。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主观过错、犯罪目的和动机。 主观过错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的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 99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根据过失的心理状态~犯罪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方式、方法、时间、动机和地点等。 我国刑法所惩治的犯罪~是犯罪主体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定的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的首要要素~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须要求的要件~在每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犯罪构成中的危害行为主要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四,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将犯罪客体区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中的某一部分,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犯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其是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100 正确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一是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二是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是有助于正确裁决。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确定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作为地方性法规~本条例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针对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为此~上位法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已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原则上不再重复。但出于特殊原因~本条例对于个别内容作了重复规定。 一是使条文内部或者条文之间相衔接~以免条款的设定过于突兀。此种重复不是单纯的重复~而是有着立法深意。例如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臵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但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督促其 101 依法履行义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作了重复规定~其目的是导引出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是结合特种设备实际~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化和明确。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应当承担的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际~为了明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本条例第七条针对《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本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据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已有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102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据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属于报废范围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以及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在特别重大事故中~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103 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 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104 本条规定的罚款和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处罚必须以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规定的期限进行改正为前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未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当事人改正期间内实施处罚。以下条款中涉及逾期不改正实施处罚的~适用此解释。 本条规定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对公民处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据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本条规定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以下条款中涉及的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适用此解释。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规定~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据此~对于需要吊销特种设备相关许可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按 105 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上报发证机关处理。以下条款适用此解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活动~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前告知手续或者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后告知手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施工单位, ,二,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施工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未履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施工前告知手续, ,二,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施工之日起十 106 日内未履行告知手续。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监督检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实施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 107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 ,一,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本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施工单位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本条规定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的“特种设备”专指压力管道。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 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气瓶的 108 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气瓶充装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气瓶。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未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臵于该设备显著位 109 臵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未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臵于该设备显著位臵。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 110 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 ,一,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让特种设备的单位未办理注 111 销登记和受让特种设备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特种设备的原使用单位和受让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未办理转让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受让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和受让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2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未报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而重新启用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重新启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3 【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伪造是指非法制作、编造、捏造的行为,变造是指对于已有证明文件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的行为,冒用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出租是指有偿转让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权的行为,出借是指无偿转让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 114 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以及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两类: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以及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 三、责任形式 115 ,一,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 1.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二,检验检测人员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 1.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一事多层罚”的形式。即对于实施本条禁止性行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分别作出处罚。 本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等行为中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16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行政许可、核准、登记~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的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按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行政许可~或者对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 117 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以及实施安全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中直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主要表现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核准、登记,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核准、登记,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核准、登记, 4.违反法定期限实施许可、核准、登记 ,二,发现未经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 118 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行政许可、核准、登记~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的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按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行政许可~或者对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有关应当立即处理的情形包括: 1.对检验检测机构反映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未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2.对有关投诉举报的检查~由接到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2个 119 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3.对发现的下列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安全监察指令或者报本部门研究决定或者向上级报告: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符合许可条件~应当对许可证书做出处理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5,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6,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7,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8,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9,使用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10,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 ,11,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3,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臵~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臵失灵的, 120 ,14,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消除的。 4.接到报告的上一级质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3,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对于提出整改要求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 121 的。 需要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 1.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 2.拒绝接受检查的, 3.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 4.被检查单位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主要指处分, ,二,刑事责任主要指~根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的性质~分别按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刑法》其他罪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122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条例的施行日期即条例的生效日期。本条例是2008年5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同日公告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法的公布和法的实施。法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已经正式通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一定的形式正式公告社会~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只有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制定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那种未经公布的法~人们无法遵照执行~国家也不能据此追究人们的法律责任~也就不会有普遍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的公布日期并不一定是法的施行日期~通常有三 123 种做法: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开始生效,三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而后由立法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实施~但在试行期间也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例属于第二种情况。在条例公布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学习这部地方性法规~了解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为本法的实施作好准备。新闻媒体也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宣传这一法规~让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家喻户晓~形成有利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则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治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因为人们不可能根据尚未颁布实施的法处理社会事务。但在各国法特别是各国刑法中~法无溯及力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各国刑法在这个问题上采用的原则一般有以下几种:从旧原则,认定新法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肯定新法有溯及 124 力,、从轻原则,比较新法与旧法~看哪个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就按哪个法处罚~以体现人道性,、从新兼从轻原则,在原则上肯定新法有溯及力~但如果旧法的处罚较新法轻~就按旧法处理~具有折衷性,、从旧兼从轻原则,承认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就适用新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现代各国刑法采用的较普遍的原则~我国刑法也采用这一原则。除刑法以外~我国法律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没有溯及力。具体到该条例~本条规定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意思是指~2008年9月1日后的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活动受本条例调整~在此以前的此类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即条例无溯及力~不溯及既往。此外~本条例施行后~对相关的政府规章应进行修改或废止。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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