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名的哥诉河南省鹤壁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01年6月,当时由于有利可图,河南省鹤壁市的一些非法营运车辆泛滥。他们逃避各种管理费和税收,降低车费吸引乘客,严重损害了合法出租汽车营运者的正当利益,造成当地出租车市场的混乱。合法营运者向该市出租车管理委员会提出整顿建议,但没有得到回应。
此后,几百名合法司机数次联名上访,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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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以李书全为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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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0多名合法司机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鹤壁市出租车管委会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取缔非法营运车辆,损害了合法营运者的正当权益。
在审理中,被告出租车管委会答辩称,自己确实有管理出租车市场的法定职责,并且也对出租车市场采取了一些整顿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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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整顿效果不明显。
经法庭查明出租车管委会确实对出租车市场采取了一些整顿措施,但由于整顿工作难度大,需要综合治理,客观上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取缔非法营运的具体期限。最后,法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问题】
1、未满足申请人的合法预期目的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2、维持判决与驳回判决的区别何在?
【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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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鹤壁市出租车市场管理混乱,非法出租车营运严重侵犯了合法出租汽车营运者的合法权益。为此,300多名原告向被告提出整顿出租车市场的建议。被告采取相应措施,但种种原因,整顿效果不明显,没有满足原告要求。法院查明,管理出租车市场是原告的法定职责。
1、《新司解》中多次使用了“不作为”的概念,但是理论界对此研究存在分歧,尤其是不作为的构成要件研究很
少。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种观点:一是,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不作答复,在程序或方式上不作任何行为;二是,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只进行简单的审查或不进行审查,就做出拒绝的表示;三是,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作出决定,但没有满足相对人的预期愿望。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显然扩大了不作为的范围。但是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的情形。如,某许可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查,但最后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拒绝其请求的情形。
本案来看,被告有清理非法营运出租车、整顿出租车市场的职责。原告申请后,被告也履行了职责,只不过由于整顿工作的难度大,需要多个机关的配合。
因此被告的整顿工作未满足原告的预期目的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2、维持判决与驳回判决都是肯定性的判决。(直接或间接肯定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他们之间需要注意的地方:
(1)维持判决针对的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
驳回判决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的情形。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并不意味着被告的行政行为一定合法。(即被告的行政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但是原告的诉
讼请求可能超出原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2)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很严格,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才能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而针对不作为,既然行政机关没有作为,就不存在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等情况。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就不可思议,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法院认为被告的不作为是合法的,不能判决维持,只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维持,具有约束力。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再轻易改动,否则侵犯判决的既判力;
对于驳回判决,行政机关则不受此限。
3、补充说明:就本案而言,存在特殊性。尽管被告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但也存在没有充分保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决此案可依据《新司解》56条的第四项的规定“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怎样才能使判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法院并没有急于宣判。法官们一边向原告诉讼代表人做工作,耐心细致地讲解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引导他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胜败;
另一方面,他们提出司法建议,向被告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被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顿出租车市场。被告对司法建议极为重视,立即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整顿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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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联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整顿力度,使一度混乱的出租车市场情况大为好转。实实在在的整改,使原告方的不满情绪逐步化解。
2001年9月,法院对判决进行了宣判。311名出租车司机尽管输了官司,却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示服判;被告虽然赢了官司,却也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问题,表示今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出租车市场。
一起复杂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