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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制度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制度 篇一: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 领导本居委会居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负责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 接受社区党支部领导和镇政府指导,按时完成镇政策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下属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工作。 四、 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居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 管好本社区集体所有...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制度 篇一: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 领导本居委会居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负责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 接受社区党支部领导和镇政府指导,按时完成镇政策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下属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工作。 四、 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居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 管好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 兴办本社区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 做好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新型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 1 革工作。 八、 协助镇政府做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征兵、拥军优属、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工作。 九、 搞好居民公开民主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满意。 十、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遵老爱幼,帮困扶贫、团结互助,开展“十星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的评选工作。 十一、 及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社区的日常事务。 居务公开制度 一、 坚持居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 成立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 三、 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协调居务公开工作,确保居务公开达到管理规范、内容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形式规范、群众满意的“五规范一满意”效果;(2)经常分析研究居务公开的现状与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探索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不断增强居务公开的多样性、针对性、时效性;(3)负责规范居务公开、民主决策、财务收支审批、居务公开监 2 督小组受理监督、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等工作程序;(4)指导、督促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5)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务公开工作,及时纠正和完善居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2)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3)收集群众对社区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疏导解释工作;(4)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居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公开程序是否规范;(2)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按要求开展居务公开工作;(3)收集、梳理群众对居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询问、调查、审查工作,督促居民委员会重新公布疑漏问题和不真实的内容;(4)及时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5)释疑群众意见,疏通干群关系。 四、 居务公开在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依其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并对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 居务公开必须坚持居务公开基本程序。社区事务管理必须坚持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程序、社区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受理监督程序、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程 3 序、民主评议程序和责任追究程序。 六、 居务公开按季度开展。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公布上个季度的政务、居务、财务事项,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政策和群众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时,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公开,次月5日为集中公开时间。 七、 居务公开栏是居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采取广播、“明白纸”、居民大会、居民代表大会、党员干部会等形式公开,但公开内容必须上居务公开栏。 八、 居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1)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2)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社区干部任期目标;(3)社区财务收支情况;(4)优抚情况;(5)水电费 收缴情况;(6)计划生育政策及本社区计划生育规范、落实、奖惩情况;(7)四地(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山林地)的使用、调整、审批情况;(8)本社区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9)土地租赁、出让、征用资金补偿及分配情况; (10)国土管理政策及居民建房规划、审批、执行、处罚情况;(11)退耕还林政策及兑现情况;(12)粮食直补政策及兑现情况;(13)集体企业承包、租赁及收益使用情况;(14)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15)债权债务情况;(16)一事一议情况;(17)社区干部报酬;(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情况;(19)五保低保条件及五保低保对象、五 4 保低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五保低保资金发放情况;(20)特困户帮助情况;(21)贫困家庭子女助学情况;(22)产业培训、产业发展情况;(23)社区新增就业岗位情况;(24)居民子女上学情况;(25)社区内重大事情;(26)好人好事;(27)居民意见反馈情况;(28)居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九、 公开内容必须经过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按程序审核,先签字,再公开。所有公开内容在上居务公开栏之前,还应在居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十、 群众提出居务公开的意见、建议或询问的问题必须在10日内予以答复或处理,并在公开栏内向群众公开。 十一、 居务公开必须与乡镇政务公开衔接和统一,公开内容不得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 篇二:第八章社区居民自治 第一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 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 5 自治制 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 (一)自治区域:农村社区:建制村范围内。城市社区:居民居 住范围内。 (二)直至组织: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居民 的条件: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居民既是 自治主体,也是自治客体。 (三)自治事权: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委办事务,自治事务。 (一)委办事务 本来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 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把你的事务。 三个特点: (1)委托事务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 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 (2)委托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 府或自治组织; (3)执行委托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 付。 6 (二)自治事务 自治组织本身应办的事务,为了维护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自 行处理的事务。 六项内容: (1)财产自治: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2)财务自治: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纳税外,其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 (3)人事自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 区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代表选举产生;可以由每个 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 民委员会成员。 (4)管理自治: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 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居民会议监督执行。全体居民 必须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公约。 (5)教育自治: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各项政策,教育居民旅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互动。 (6)服务自治:创办适合本地特点和居民需要的生产、生活服 务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方便居民生活,解除居 民后顾之忧。 7 第二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治原则 (二)直接民主原则 (三)居民做主原则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特点和特性 (一)居民自治的特点 (二)居民自治的特性 1、直接性2、有限性3、有序性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二)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 (四)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 (五)有利于政府与社区旅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 第三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一、居民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的特征、地位和作用 1、居民会议的特征 (1)权威性(2)广泛性(3)直接性 2、居民会议的地位: 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 8 会是居 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居民会议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 (2)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3)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思和民主生活习惯 (4)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 (二)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设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策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选举撤换和罢免设局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5、讨论决定设计权社区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为不适当的规定。 (三)居民会议的形式及其人员规定 1、全体会议 2、由每户代表参加的会议 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的会议 (四)居民会议的举行 1、居民会议的召集 三种情况,居民委员会应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问题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要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每年至少应 9 该有一 次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三 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 2、居民会议的主持: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 3、居民会议的表决 (1)口头表决 (2)举手表决 (3)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民主选举制度 (一)选举程序 1、推选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 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选 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协商向居民会议推荐产生。 2、制定选举办法 正式选举前,选举委员会要起草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选举办法 ,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3、进行选举登记 4、讨论酝酿,确定通过的候选人 5、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10 6、将选举结果上报公告 (二)选民资格的确认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的居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候选人的条件、提名和确定方式 1、候选人的条件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热心为居民服务、依法办事、作风民主、 不谋私利、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2、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由本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或者居民户的代表或者 居民小组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不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推荐。 3、候选人的确定方式 提名的候选人和应选人人数相等,用等额选举法。差额选举法, 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多1,2人。 (四)选举方式和形式的选择 1、选举方式的选择 居民直选(一人一票),户代表选举(一户一票),居民代表选 举(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人参加选举) 11 2、选举形式: 居民会议集中投票,设投票站,流动票箱分散投票,互联网,手 机等。 三、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办法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居民自治的核心。 (二)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三个原则:一是不违法原则;二是符合本社区实际原则;三是公 开民主协商原则。 四、民主监督制度 (一)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1、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居委会成员分工及工作目标 2、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 3、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作息时间 4、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5、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7、居民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及反馈情况 8、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工作者的评议情况 (二)居务公开的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开内容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2、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公开事项的内容 12 审查 3、对公开内容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4、公开内容存档备查 (三)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居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 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 2、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或者召开居民代表成员会议两种形式, 主要是公开栏 (四)居务公开监督 1、社区居务公开的监督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和 社区居民代表负责 2、社区居民和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居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异议 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或街道纪工委提出。 3、社区居民直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或要求公开相关事项的 ,社区居委会也应给予解释和答复。 篇三:居民自治 第八章 社区居民自治 第一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 13 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 关于自治有多种不同的定义。《辞海》解释为:“自治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民族、团体、地区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旳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百科大词典》解释为:“某一地区人民,在主权国家或宗主国家的授权与监督下,自己订立规章制度,自己组织机关,以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行为。”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自治是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果自治不受限制,就会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区域、 14 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 (一)自治区域 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自治活动的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后才能确定是何地方的居民,以及有多少居民。 (二)自治组织 自治组织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落实、去执行。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行业职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两个条件缺一 15 不可。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体。也就是说,居民既是组成自治组织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 (三)自治事权 自治事权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取得通常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居民自治事权的广泛或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居民委员会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组织建设至关重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可以分为委办事务和自治事务两个方面。 (一)委办事务就是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委托事务有三个特点: (1)委托事务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 16 (2)委托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 (3)执行委托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二)自治事务是自治组织固有的事务,即自治组织本身应办理的事务,是为了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自行处理的事务。自治事务主要有六项内容: 1.财产自治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可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可侵犯。 2.财务自治 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外,其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另外,根据需要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费用,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经收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收益单位筹集。居民委员会的收支项目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监督,真正体现居民自治的原则。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目前还需要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上 17 级人民政府拨付。因为国家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国家事务,如公共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而且居民委员会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这些委办事务上,因此,上级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工作经费。当然,民办生产和社区服务事业比较发达、有条件的居民委员,在向上级政府要求拨付外,经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开展活动的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3.人事自治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都是关于居民委员会人事自治权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管理自治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八条都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管理自治权的规定。例如,居民委员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制度)讨论决定,并由居民会议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必须遵守居 18 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及时调解居民纠纷,化解矛盾,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等等。 5.教育自治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二条都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全民族团结。 6.服务自治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创办适合本地特点和居民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方便居民生活,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第二节 社会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社区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群众通过民主管理形式实现自行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实践活动。但这种活动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组织形式下进行,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治原则 所谓群众自治原则,就是由居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发动 19 群众、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各项事务。 群众自治原则,体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居民委员会的规模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本着精干、效能和便利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及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等方面来确定;制定居民公约必须由居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由居民委员会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以上这些规定,就是为了切实保障群众自治这一重要的原则。 (二)直接民主原则 直接民主是相对间接民主而言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居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这种居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是直接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高形式。 直接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 20 居民充分酝酿、提名推荐,并且经过反复协商,按照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二是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本居住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以获得参加投票过半数选票为当选。三是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区的居民,都有参加选举居民委员会委员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直接民主原则,不仅体现在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上,还体现在对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的居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此,只要本居住区参加居民大会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由居民小组推荐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和撤换那些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失去民主信任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居民做主原则 居民做主原则,就是关系全体居民利益和本居住区工作中的大 事,必须由全体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组成。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理解居民做主原则时,必须明确居民自治的主体是居民群众。因此,关系全体居民利益的事情,应当由全体居民会 21 议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只要坚持群众自己当家做主,才能把大家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自觉地去做,社区的各项工作才能取得成效。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特点和特性 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这种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自治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 (一)居民自治的特点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二)居民自治的特性 1.直接性 22 社区居民自治与居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居民通过履行自治权利,直接参加基层民主实践,表达群众的利益诉求,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依法有效保护权益。 2.有限性 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其自治活动始终按照党和政府指引的方向前进,从而保证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3.有序性 居民自治实践是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是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由单领域到多领域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也是在逐步成熟健全的,居民的自治能力也是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提高。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当家做主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到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社区居民有了自治权,居民就可以行使自己做主人的权利,自己组织的负责人自己选,自己的事务自己讨论、决策和执行,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每个居民对社区、对组织内部的事务可以实施监督。总之,居民有了自治权,就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 (二)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 居民有了自治权,可以在行使自治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使 23 自治意识得到强化,自治能力得到提高,自治的习惯得以养成。通过民主选举,不仅可以选出自己满意的负责人,而且可以在选举实践中,理解选举的实质,更好地参与选举;通过民主决策,可以使决策结果有利于体现自己的权益,同时提高表达自身权益的能力和与他人协商共事的能力;通过民主管理,可以提高居民的规则意识,养成按制度办事的习惯;通过民主监督,能够有效地提高居民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 (三)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 居民拥有了自治权,就成为社区管理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管理的对象,就可以更好地参与管理,发挥在社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居民参与的管理,有利于社区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合理,避免盲目性,有利于贯彻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 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上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各种社会组织是共同体的表现形式。但真正共同体的形成,需要共同体的成员相认、相知、相识、相互帮助。居民拥有了自治权,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大家可以加强交往和交流,在交流中达到彼此认识,进而达到相知、相识的目的,在社区成员需要帮助的时候相互给予帮助,从而形成真正的生活、利益共同体。 24 (五)有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 居民拥有了自治权,社区工作遇到困难,可以利用社区内部资源和力量予以解决,政府只是在政策规划、资源提供、放行把握、方法指导上提供支持。政府管的事情少了,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宏观、中观层面事务的管理,从而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我管理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 第三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一、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应当坚持居民自愿的原则,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居民会议制度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一)居民会议的特征、地位和作用 1.居民会议的特征 (1)权威性。居民会议在居住地区的居民组织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权力,是城市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的权力机关和议事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下设的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居民会议的权力。同时,这些机构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对居民会议负责,受它的监督。 (2)广泛性。居民会议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因而具有广泛性的群众基础,直接代表和反映全体居民的意志和利益。 25 (3)直接性。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可以直接表达意愿,直接进行讨论,展开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自己赞同的事情,可以投赞成票;对于自己不赞成的事情,可以投反对票。 2.居民会议的地位 居民会议的地位是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居民自治组织机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必须接受居民会议的监督,同时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内容。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是居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的一项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真正权力属于居民会议。 3.居民会议的作用 居民会议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对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培养居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居民当家做主意识,防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独断专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居民会议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没有居民会议,居民的意见得不到反映,涉及居 26 民利益的问题不能由居民讨论决定,所谓居民自己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也就无从谈起。 (2)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3)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生活习惯。居民群众通过参加居民会议,亲身受到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提高参加基层群众自治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4)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凡涉及居民自治的重大问题由居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二)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决策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选举撤换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5)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改变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规定。 (三)居民会议的形式及其人员规定 1.居民会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全体会议。即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的好处是能够全面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所作出的决定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这种会议形式人数较多,不便 27 于经常召集和举行。 (2)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也能把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出来,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一个家庭内有时意见也不能完全一致。 (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由于人数较少,便于召开,比较符合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但缺乏广泛性。 由于以上三种会议形式各有长短处,所以一般应根据居民的要求和居民会议所要讨论问题的性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 2.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参加居民会议的居住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社会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权衡利弊,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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