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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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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 9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人事管理规章9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企业规章制度介绍肿瘤科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其资质与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等的核查、检查;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建立全市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记分,记分不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转入动态监管平台。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资质标准与第十七条的规定,核查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实际情况及资质内容变更备案的办理情况。 检查外地咨询企业在京承接咨询业务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情况。 第七条检查咨询企业内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设情况。 (一)企业人员的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财务制度的建立管理情况; (二)企业经营业绩的原始台帐、技术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情况; (三)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第八条检查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情况。 (一)检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内容; (二)检查咨询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三)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价标准规范、计价办法,抽查咨询企业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四)检查咨询企业的经营业绩及委托方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咨询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证照、造价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和解释。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分期分批检查 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章记分标准和记分方法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十四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咨询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撤销资质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被暂扣相关证书、或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对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可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查询自身的积分情况。 第四章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咨询企业的积分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积分达到9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该咨询企业 责令整改三个月,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对其造价咨询活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提示有关协会在组织评优活动时慎重考评该企业资格。 (二)积分达到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该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结果,责令整改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咨询业务。整改复查结果不合格的,依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限制其资质延续和资质升级。 (三)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该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结果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示。依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核查该咨询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结果不达标的,对于甲级咨询企业,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该咨询企业资质;对于乙级咨询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撤回其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核查结果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该企业注册地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未对其做出处罚、处理决定前,该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新的咨询业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期组织对咨询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咨询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整改情况提出复查要求。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咨询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年对积分达到9分以上(含9分)的咨询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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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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