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只适用于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费率调整期间)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险种 缴费工资基数 适用范围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账户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
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
基本养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地方补充养19% 11% 8% 11% 8% 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深户员工 养老 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老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保数。
险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基本养老 18% 10% 8% 10% 8% 非深户员工 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
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调整不满45周岁,按缴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调整前 前 2% 费基数的5%计入个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综合医疗7% 9% 人账户;45周岁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含地方补以上,按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充医疗,生调整5.6%计入个人账户,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调整后 育医疗) 后 2% 其余进入基本医疗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5% 7% 保险基金 数。
调整调整前 医前 0.2% 住院医疗0.8% 疗,% (含地方补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见备注 保充医疗,生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调整险 调整后育医疗) 后0.2% 6元进入社区门诊0.7% 0.9% 统筹基金,1元作为
调剂金,其余进入大调整调整前 病统筹基金 前 4元 8元 12元
农民工医疗
调整调整后 后 4元 6元 10元
一次性缴纳
18年医保12% 12%×12个月×18年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费 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调整前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担) 在职员工 工伤保险 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
调整后0.25%、0.5%、0.75%三个档次(单资标准
位承担)
深户固定工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住房保险 13%(单位承担) 及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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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工数 人 超龄费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深户员工
备注:
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 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