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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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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维护农村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电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维护农村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电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力商品的价格。 第四条农村电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测算方案,报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随城市电价一并调整。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价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农村电力用户按照变压器产权不同性质,分为公用变压器用户、专用变压器用户,并按照用户不同性质实行分类销售电价: —1—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四)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商业用电价格; (六)大工业用电价格。 国家对电价及其分类调整时,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村电价及其分类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农村分类电价由国家规定的电价和单位电量所分摊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即农村分类电价等于国家规定的电价加单位电量所分摊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费用、农村电网运行费用、农村电工合理报酬三部分构成,具体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水平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与城市电价适当平摊后,确定城乡用电同价水平。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力用户按照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与城市用电相同电价。 第九条农村用电应当实行一户一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计量收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农村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收费,即农村到户电费等于农村电力用户用电量乘以规定的电价。 第十条农村电力用户使用不同用电类别电能的,应当分类装表计量;未分类装表计量的,可以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实行定比计量,按照规定的相应类别电价计收电费。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征收的基金、附加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不得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建立健全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制度,做到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采取坐收电费的,应当合理设置收费点,并以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工矿企业向农村转供电的,在改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之前,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禁止电费承包及私人配电变压器转供电。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和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降低供电成本和电能损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城乡用电同价。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执行到户电价标准的;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用户用电分类,变更农村电价分类,变相改变电价的; (三)不按农村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计收电费的; (四)违反规定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的。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在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农村电价具体测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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