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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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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 (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监督其执行; (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 (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 (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 (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 (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城市轨道交通及相关综合交通枢纽内,对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市政府依法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运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风险评估制度,制定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维护、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三)负责运营秩序管理,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及实时客流需求情况,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四)制定乘客守则,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引导乘客文明乘车; (五)按照规定购买公众责任险和其他保险; (六)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盗窃、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其他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章运营服务 第十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 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并配合运营单位开展试运行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试运行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进行载客运营。 第十一条试运行期满后,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开展试运营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且工程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审定的服务标准和客流增长预测情况,配备相应列车和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安全、便捷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运营单位提供的实 际服务水平不得低于主管部门审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管理及公众利益需要,临时调整运营服务标准,各运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作出年度服务承诺,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实际运营服务水平未达到服务承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措施。主管部门对运营单位未履行服务承诺的,纳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及每年1月31日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交上一月度的运营情况月报、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年报及下一年度的运营计划。运营月报、运营年报及运营计划的主要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 运营单位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改变年度运营计划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降低原计划服务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运行中,运营单位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 列车因故延误8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告知乘客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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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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