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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论述题电子商务法概论论述题 电子商务法概论 论述题 1.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 答: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 2.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 答: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津规范,安全认证法律规范,电子支付法律规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商务中的个...

电子商务法概论论述题
电子商务法概论论述题 电子商务法概论 论述题 1.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 答: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 2.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 答:电子商务经营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电子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津规范,安全认证法律规范,电子支付法律规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3.阐述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 答: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电子代理人归属者的主体要件一般应有以下方面1)有自己的名称2)有必要的财产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成立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作的技术条件和人员条件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1)电子代理人应当显示的其最终支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归属者的名称、住所、资本发问、经营情况等。2)能提供审查要约或承诺内容的机会。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12条就规定了电子代理人应提供条件审查机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法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对《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漏洞。3)能提供检查电子代理人归属的机会。4)能提供审查参见条款的链接机会5)能提供交易信息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坏。6)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自动储存备份。7)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功能。 4.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区别在于1)他们处于两价目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开,但从逻辑分析 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2)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付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输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成立的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无效合同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制裁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5.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条件下的权宜这计,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答: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6.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答:各国的电子签名立兴从其彩的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数字签名实质是一段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所发送信息直实性的一种证明,彩用数字签名,可以确认信息的来源即发送者的身份,防止其对交易行为的抵赖,也可以表明信息自发出后到收到为止未曾作过任何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冭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这种立法模式强调,在现行的电子签名技术中较之安全系数不足的计算机口令和私人密码、不知应开放型市场需要的对称密钥加密以及应用成本过高的生物笔迹和眼虹膜辩别技术而言,以非对称加密算法生成的数字签名,是一种既安全可靠,又具有可行性的较为理想的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因而是应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手段。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如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只规定了数定签名的法律效力,对采用其他技术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其他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文件规则》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电子交易条例》、台湾《电子签名法》等。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技术特定化实际上给其他同类技术的发发展造成了法律障碍,在电子商务尚未不成熟的情况下,过早地将某种特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化、法定化是不现实的。此外,技术进步具有相对性,公开密钥加密也并非万无一失无法破译,且该技术方案将密钥被冒用的风险责任完全归于持有人,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当然,当法律以详细列举的方式排除某种广义的电子签名在某一范围内的适用时,超出适用范围的电子签名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技术中立型方案,主要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电子签名即具有传统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能够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认可所签署文件内容的意思;方法可靠并对生成或者传输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是适当的。还有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等也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我国采用折中型 。 7.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 答: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人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还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 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认证服务程序;并增加了有关条款追究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该法还对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的文书和电子签名作出了原则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如下:1)内容简练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原则4)与国际接轨。存在的问题:1)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2)法律中地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相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8.强化电子签名的必要条件。 答:1)独特性,系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的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2)辩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3)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4)关联性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实施强化电子签名的方法:1)一般采用数字签名证书传递手段2)借助第三方认证机制保证住处的不可否认。 9.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 答: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褆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10.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二是非强制性许可制。三是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规定了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因为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我国电子认证机构还不具备靠市场引导的行业自律的条件,通过政府核准的认证机构准入条件比较高,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1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答:审查义务;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安全保密义务;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义务;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12.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 答: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跨国电子商务的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跨国电子商务的和电子支付的不易被监督性。 13.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答:1借鉴国外经验,确立税收基本原则。可借鉴的原则有:公平原则、中性原则、适当的税收优惠原则、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税收效率原则。2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3加快实施电子征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4加强国际合作。 14.分析网络广告中的主体界定问题。 答:我国现行法律对广告活动的限制,是通过明确界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主体。当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自己的网站上做广告时,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与一身,在为他人发布广告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能是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同时是广告经营者也可能既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经营者,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业务经营上可以提供多种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广告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看其是否参与了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ICP是广告发布者,也可以是广告经营者的角色,IAP虽不能等同于但类似于 普通的电信业者,一般不应视为广告相关主体,IPP的身份有一定的广告发布者的性质,但又不能看做广告发布者,其主体身份需要根据现实中IPP具体运行机制予以确定。 15.分析在网络广告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答:一般认为ISP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在为ISP设定以上两项义务时,不能脱离其实际监控能力,包括技术可行性,法律判断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同时还应当作出有利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技术上讲,IAP和IPP对网络信息的编辑能力和对特定信息的控制能力有很大不同,因此,其监控意义也有很大区别。 16.论述国际上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 答:总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一种事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欧洲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国家立法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欧盟立法规制的保护模式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了一套严格细致的规范,但对网络服务商的严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以这些服务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挫伤行业发展的积极性。并且,网上搜集隐私材料所使用的方法、搜集隐私材料的用途、已经或可能给用户造成的影响都不可能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这就意味着政府主导型立法模式从总体上来讲还不具备统一的立法基础。 成文法本身的滞后性与不完备性,也不能为网络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僵化的立法还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美国政府在对个人资料的隐私保护的议题上采取企业自律模式,而不是政府的介入。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由于其本身缺乏强制性的保障措施,消费者的隐私权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并且放任自由的管理模式与市场逐利的短视性极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发生,一旦某个网站经营者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进行赢利活动,难以保证其他商家不会跟进,以致恶性循环。互联网本身的无边界性与高技术性,使得行业自律模式的经验很值得中国借鉴,但是中国也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国情。 行业自律模式仅限于商业领域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其他领域,立法规制仍是主要模式。因此,就我国国情而言,建议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上采取立法规制模式,并辅之以政策引导下的行业自律。 17.阐述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内容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a总则,对发布本法的目的,法例的规范对象及其资格权,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权利内容以及其法律地位等进行规定。b主要立法原则,c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持有d个人数据资料的利用与安全e个人数据资料的披露和公开f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g夫定权利人的隐私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公民网上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行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H儿童隐私的特别保护。 18.论述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关于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 答:1)任何人不得破解有效控制受本章保护作品该问的技术措施;2)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品、向公众推销、提供或者运送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零件或部件,即1设计、生产的主要目的是破确有效控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2除了破解有效控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外,只有有限的商业意义和用途;3由某人或在某人授意下向市场销售,并且知道可用于破解有效近期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部的技术措施。此外,该法还详细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包括:政府的执法、情报活动、反向工程、加密研究、安全测试等方面。 19.阐述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的优点和问题。并提出你对未来完善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建议。 答: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是欧盟率先提出来的,1996年3月,欧盟推出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指令”在对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的同时,还建立了所谓的特殊权利措施,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8年1月1日以前,以法律、法规、行政条款的方式将指令内容贯彻到国内。可以看出数据库特殊权利是一种独立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数据库 制作者在数据库上的投资,然而现有的特殊权利对于数据库制作者保护过宽,以欧盟指令为例,它过多地考虑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没有适当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将对信息自由流通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欧盟指令在欧盟各国的实施。 加强我国在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研究,可以使我国在国际上有关的数据库保护问题协商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并且可以促进我国的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 20.论述计算机犯罪发生的主观与客观因素。 答:主观因素有:有贪图钱财、发泄报复、智力挑战、开玩笑恶作剧、政治目的。客观因素有:1)计算机技术创造了条件 2)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具有重大价值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容易遭受攻击 4)安全防范技术落后 5)安全管理不力 6)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21. 完善我国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的主要建议。 答:1)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 2)利用国际刑法体系解决网络上的外国人犯罪问题 3)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 4)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 22.试述管辖权的基础。 答:1)以地域为基础 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 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2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答: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 ,从而保证了由此产生的纠纷的灵活解决。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信息的交换几乎事即时的,这就能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对消费者采用免费或低消费政策,从此吸引消费者采用ODR的方式解决纠纷。 4)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具备高度透明的ODR规章和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以及公正公平原则,成为在线争议解决的依据。 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概论 论述题 目录 1.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 2.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 3.阐述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 4.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5.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条件下的权宜这计,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 6.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7.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 8.强化电子签名的必要条件。 9.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 10.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1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12.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 13.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14.分析网络广告中的主体界定问题。 15.分析在网络广告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16.论述国际上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 17.阐述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内容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18.论述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关于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 19.阐述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的优点和问题。并提出你对未来完善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建议 20.论述计算机犯罪发生的主观与客观因素。 21. 完善我国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的主要建议。 22.试述管辖权的基础。 2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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