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98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二)条件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时限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提交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7( 《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8(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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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五、受理机关
、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区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