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装工程设备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造价总站]
[文件号:桂造价〔2009〕33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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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承包商提供的设备费应作为营业税的计算基数(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除外),故需对我区现行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作局部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承包商提供的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小型设备视同主材一样,其价值列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单列在设备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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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2.考虑到民用建筑安装工程的大型设备和工业安装工程的设备金额较大,对规费计算的准确性影响较大,因此,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大型设备费和工业安装工程的设备费不能计入综合单价中,需单列于设备表中,然后把设备表的总金额汇总于税金前,仅计取税金,不能计取其他费用。
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大型设备是指:电梯、冷水机组、冷却塔、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高压配电柜、箱式变电站以及其他单件价值超过1万元的低压配电柜、水泵、自动供水设备、风机、空调器、消防控制中心、智能控制中心等设备。除此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安装设备为小型设备。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凡2009年11月1日起未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均可按本规定执行,2009年11月1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则不再调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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