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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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各作业区生产工序。
3 术语
3.1 危险作业
作业过程中存在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因素的作业活动。
3.2 动火作业
在公司生产过程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为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3.3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4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3.5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6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
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的作业。低温作业时间率是指一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
3.7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3.9 受限空间作业
指在相对密闭、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内,有可能引发窒息、中毒、爆炸、火灾的作业。如:容器内作业、管道内作业、地下通廊作业等。
3.10 临时用电作业
非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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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3.11 能源介质作业
涉及电气、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等能源介质的作业。如:高压配电、加热炉工序作业。
3.12许可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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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期限是指已审批的许可证有效使用时限。许可证期限在审批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1 工作职责
4.1.1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特级动火作业。
4.1.2 安全环保科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作业。
4.1.3 作业单位负责审批二级动火作业。
4.2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
4.2.1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由所在作业区或者相关方提出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安全环保科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确认,并在安全环保科备案后,方可动火。公司规划范围内指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执行动火操作时,可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动火单位和安全环保科必须不定期对该区域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达到安全许可条件。
4.2.2 临时动火区
新建、扩建、改建及检维修作业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环保科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确认,批准办理动火证。
4.2.3动火作业分级
4.2.3.1 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
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该类动火作业证必须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签字确认,并在安全环保科备案后,方可动火。
4.2.3.2 一级动火是指在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场所的动火作业,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证,该类动火作业证必须经安全环保科负责人审批、签字确认和备案后,方可动火。
4.2.3.3 二级动火是指除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或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二级动火证,该类动火作业
证必须经动火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确认,并在安全环保科备案后,方可动火。
4.3 介质置换、通风
4.3.1 在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和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动火区域内可能存在的介质的理化性能、易燃性、爆炸性。
4.3.2 动火区域内存有易燃易爆气体时,必须先用氮气、蒸汽等阻燃气体进行置换或抽真空,再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4.3.3 动火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应撤离现场,不能撤离时须采取隔断措施或遮挡措施。
4.4 气体分析
4.4.1 动火区域内有易燃易爆气体时,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必———————————————————————————————————————————————
须进行含氧量分析和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分析,并保存记录。易燃易爆气体必须低于其燃烧、爆炸临界值。
4.4.2 作业中断达30分钟以上时,需重新进行气体分析。
4.5 个体防护
4.5.1 作业必须按要求整齐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5.2在作业点周围必须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适用的消防灭火器材。
4.6 作业过程中的监测和监护
4.6.1 作业过程中必须配置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了解相应易燃易爆介质的特性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4.6.2 监护人员应配备通信工具,不得从事其他工作,严禁擅离岗位。
4.7 紧急情况处理
4.7.1 作业现场要配备处理紧急情况所需的设备和器材,例如:灭火器、空气呼吸器、急救物品等。
4.7.2 发生火灾、爆炸时,现场负责人应先组织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并根据公司相应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4.7.3 所有应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佩戴好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等急救装置。严禁冒险进入。
4.8 工作结束
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清点人数,严禁将工具、材料等物件遗留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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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9.1 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科管理。
4.9.2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安全员管理。
4.9.3动火作业申请单位负责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安全措施,如有外来施工单位,应交施工单位确认,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关单位审批。
5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5.1 工作职责
5.1.1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和吊装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5.1.2 安全环保科负责人负责审批二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和吊装方案,并对吊装
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1.3 作业单位负责审批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并对吊装作业过程进行管理。
5.1.4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按作业证内容进行作业。
5.1.5 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物资吊运,其作业等级均属于三级吊装作业范畴,该类作业可不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但作业单位、安全环保科、机动能源科必须不定期对行车、吊具、作业现场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达到安全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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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2.1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
5.2.2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
5.2.3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3 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3.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5.3.2 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5.3.3 一级吊装作业和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时,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物体虽不足8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办理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
5.3.4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负荷的80,。
5.4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5.4.1 安全环保科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4.2 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应对有关安全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并———————————————————————————————————————————————
确认和落实安全措施。
5.4.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 作业安全措施
5.5.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5.5.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现场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标准信号、手势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5.5.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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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5.6 操作人员应遵循的规定
5.6.1按指挥人员必须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十不吊”
5.6.1.1 物重超吊钩额定负荷不吊。
5.6.1.2 重量不明的物体不吊。
5.6.1.3 歪拉斜挂不吊。
5.6.1.4 起吊物上下有人或悬浮物不吊。
5.6.1.5 易燃易爆物不吊。
5.6.1.6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5.6.1.7 吊物未紧固挂牢,不安全不吊。
5.6.1.8 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5.6.1.9 铝液过满,未打固定卡不吊。
5.6.1.10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不吊。
5.6.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上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悬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6.3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6.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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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6.6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6.7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6.8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6.9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6.10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6.10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6.11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
下,不得调整起吊装置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6.13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钩),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7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7.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
5.7.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7.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8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8.1 一、二级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科统一管理。
5.8.2 项目实施单位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并办理相关手续。
5.8.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8.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6.1 工作职责
6.1.1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级高处作业。
6.1.2 安全环保科负责人负责审批?、?级高处作业。
6.1.3 作业单位负责审批?级高处作业,并监督检查各级高处作业现场安全。
6.1.4 申请高处作业单位负责按相关手续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6.1.5 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日常性、常规性高处作业(如———————————————————————————————————————————————
槽上部检修、行车检修等)均属于?、?级高处作业范畴,该类作业办理的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在操作内容、工作环境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一月办理一次。但作业单位、安全环保科等相关管理单位必须对作业环境、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达到安全许可条件。
6.2 高处作业分级
6.2.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级高处作业。
6.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级高处作业。
6.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级高处作业。
6.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级高处作业。
6.3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6.3.1 特殊高处作业类别
6.3.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3.2 一般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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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6.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6.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4.2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4.3 从事高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对患有高处作业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6.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6.4.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6.5.1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6.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6.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
6.5.4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5.5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5.6 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人员保持联系,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由专人负责联系。
6.5.7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
6.6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6.1 ?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负责审批;?级、?级高处作业及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安全环保科审批;?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科审核后,报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6.6.2 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6.6.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安全环保科现场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
处作业许可证。
7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7.1 工作职责
7.1.1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7.1.2 安全环保科对动土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7.1.3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按内容进行作业。
7.1.3 生产技术部、规划工程部负责协调动土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断路、断水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2 工作程序
7.2.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准进行动土作业。
7.2.2 动土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7.2.3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7.2.4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停工整改。
7.2.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2.6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2.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7.2.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7.2.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7.2.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7.2.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7.2.8.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7.2.8.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2.8.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2.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2.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2.10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7.3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3.1 作业单位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将动土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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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动土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内容含核对图纸,查验标志等)后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7.3.3 项目负责人应检查动土作业许可证与工作内容是否符合,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3.4 动土作业证由安全环保科和作业单位各负责归档保管一份。
8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8.1 工作职责
8.1.1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8.1.2 安全环保科是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8.1.3 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 工作程序
8.2.1介质置换、通风
8.2.1.1 在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受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液体、气体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易燃性、爆炸性。
8.2.1.2 受限空间存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含氧量不足时,要事先进行置换通风。可采取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两种方式。
8.2.1.3 受限空间存有易燃易爆气体时,必须先用氮气或蒸汽进行置换,然后再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8.2.1.4 受限空间存在有毒、有害液体时,必须首先采取正常方———————————————————————————————————————————————
法排出液体物质。再用高压水大量冲洗其内壁。冲洗后的废液要妥善处理。
8.2.1.5 若其他设备的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有可能进入作业空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2.2 气体分析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技术部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含氧量检测和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的检测、分析。氧含量必须19,,21,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低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GBZ1-2010的规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分数),易燃易爆气体必须低于其燃烧、爆炸临界值。安全环保科应保存检测、分析结果。
8.2.3 个体防护
8.2.3.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有人在受限空间作业, 外边应设安全警示标志。
8.2.3.2 作业人员应加强监护,根据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定时轮换。
8.2.4 作业过程中的监测和监护
8.2.4.1每30分钟对作业点和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监测,发现异常要及时停止作业。
8.2.4.2 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监护、专人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监护人、监测人应了解相应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性和紧———————————————————————————————————————————————
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8.2.4.3 监护人必须能随时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必要时配备通信工具。监护人不得从事其他工作,严禁擅离岗位。
8.2.4.4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潮湿窄小容器内应少于等于12v。
8.2.4.5 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批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组织作业,不得私自涂改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审批内容作业。
8.2.4.6 作业范围或作业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8.2.5 紧急情况处理
8.2.5.1 作业现场要备好必要的紧急情况处理设施和器材,例如:灭火器、空气呼吸器、急救物品等。
8.2.5.2 发生紧急情况时,救援人员必须坚持“一戴、二隔、三救护”的原则,严禁冒险作业。
8.2.6 工作结束后应清点人数,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8.3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3.1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相关要求办理。
8.3.2 项目申请单位负责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制定安全措施,报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8.3.3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分别由项目申请单位、安全环保科归档保存。 9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9.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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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生产、施工、检修作业等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1kV及以上的临时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制度适用需要从现场固定的电气开关、配电室及配电箱等引接出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
9.2 工作职责
9.2.1 生产技术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用电许可证。
9.2.2 动力厂是临时用电技术监管单位,负责审核临时用电许可证,签字确认后由用电申请单位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9.2.3 安全环保科是临时用电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归档管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保留期限至少一年。
9.2.4 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
9.3 原则
9.3.1 临时用电必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工作许可等程序。
9.3.2 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必须采取断电挂牌、指定专人监护等防止人员意外合闸的措施。
9.3.3 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9.3.4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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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9.3.6 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
9.3.7 临时用电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上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9.3.8 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
9.3.9 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9.3.10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9.3.11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涂改已审批的临时用电许可证,变更用电地点、内容和增加用电负荷时,必须重新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并按程序报批。
9.3.12 发现临时用电单位私自变更用电地点、内容或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时,动力厂必须立即停止对其供电。
9.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还应另行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9.4.1 现场勘测。
9.4.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
置及线路走向。
9.4.3 进行负荷计算。
9.4.4 选择变压器。
9.4.5 设计配电系统(配电线路、配电装置、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9.4.6 确定防护措施。
9.4.7 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9.4.8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9.5 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
9.5.1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线方式安装,要求:
9.5.1.1 在起重机和设备进入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9.5.1.2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9.5.1.3 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架空线路上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须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9.5.1.4 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9.5.2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或地面走线方式,要求:
9.5.2.1 所有的地面走线须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 ———————————————————————————————————————————————
9.5.2.2 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5.2.3 要避免布置在已知或将来需要开挖的地区。
9.5.3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9.5.3.1 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9.5.3.2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前级过载保护电流必须大于后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9.5.3.3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9.5.3.4 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9.5.3.5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9.5.3.6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9.5.3.7 所有进场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进场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再次检查确认。
9.5.3.8 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9.5.3.9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9.5.3.10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
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9.5.3.11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9.6 临时照明接线要求
9.6.1 根据现场作业需要,选择满足安全条件的照明亮度。
9.6.2 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9.6.3 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电线。
9.6.4 根据需要接地。
9.6.5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9.6.6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1V。
9.7 结束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生产技术部,按照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线路拆除后,由生产技术部协调动力厂指派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检查验收。
10 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
10.1 工作职责
10.1.1 生产技术部负责工序能耗指标的制定、分解与考核,编制各类能源报表和能耗分析,以及能源介质使用情况的管理。
10.1.2 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过程中风、水、电、气、液化石油气———————————————————————————————————————————————
等能源介质的协调。
10.1.3 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内所有能源动力介质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10.1.4 各单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能源动力管线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处理“跑、冒、滴、漏”,杜绝各种浪费现象。
10.2 管理要求
10.2.1 用电管理
10.2.1.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节约用电和错峰用电管理规定。
10.2.1.2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责任区域按下发的定置管理区域划分。现场照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
10.2.1.3临时照明或使用临时用电线路,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执行。 10.2.1.4 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处理。
10.2.2 流体介质管理
10.2.2.1 液化石油气、压缩空气、氧气、氮气和水、油等流体介质输送管道及阀门,各单位必须纳入点巡检范围,杜绝“跑、冒、滴、漏”。
10.2.2.2 发现流体介质设备、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通知维修单位处理。维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处理。
10.2.2.3 流体介质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必须征得归口管理部门的———————————————————————————————————————————————
同意后方可进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进行各项操作与调整,严格控制流体介质的使用。
10.2.2.4 严格控制使用流体介质进行非生产性操作,如吹扫地面、设备表面卫生等。
10.2.2.5 使用单位对本辖区内流体介质负管理责任,发现外单位在本辖区内违规使用流体介质,必须及时制止并向上级反映。
10.2.2.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流体介质管道上开口接管。必须接管时,需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备案后方可接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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