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9.18
【实施日期】200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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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
【类别】 劳动人事
【文件代码】1712814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