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章_公司法

第五章_公司法

举报
开通vip

第五章_公司法null公司法公司法null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引 例 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李某表示,他们设立公司时,出资已经到位,没有偿还100万元的义务。 (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

第五章_公司法
null公司法公司法null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引 例 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李某表示,他们设立公司时,出资已经到位,没有偿还100万元的义务。 (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意偿还给被服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 (3)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50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金是10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null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甲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有限责任?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null分析 甲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因此甲企业的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张某、李某的主张是正确的。 乙企业是合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对外按比例承担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而赵某的主张是错误的。 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业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并不受注册资金数量的限制。因此黄某的主张是错误的。null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具有法人资格null案例 甲乃金融界巨亨,2005年出50万元与朋友投资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2006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合同,货款为150万元。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价款。为讨要货款,B公司将A公司和甲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于法院。B公司提出,之所以列股东甲为共同被告,是因为相信甲的资力,否则他绝不会与A公司签订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原来B公司以为有甲这棵“摇钱树”在,即使A公司无法偿债,他也可以向甲请求偿还价款。问:B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null分析 公司成立后,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行为的责任由公司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公司的债务认作是股东的债务,从而要求股东偿还。为成立A公司,甲已投资了50万元,按照有限责任原则,甲股东对A公司的出资责任已经履行,A公司将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故B公司主张由甲承担A公司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也不能将甲列为被告。 null(二)公司的分类 公司组织形式,各国立法的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司   null英美法系: 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第一种公司又以其公司股分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能否转让为标准分开放式与封闭式两种。null关于公司分类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本公司和分公司 提问:在实践中,为总公司(本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是否可以有的分公司作为保证人?  ——这种担保是无效的,因为,保证人必须是独立于债务人的人,保证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null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null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专门调整公司问题的法典。  广义:除专门的公司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各法之中的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null(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空间效力:依据属地原则,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组织形式:限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 时间效力: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施行。null(三)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其组织法的性质为公司法的本质特征。null(四)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1、公司法人财产权   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区别: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股权    法人财产权null2、股东权利   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利的具体分类: 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 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null按股权行使的条件 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null按股东权的重要程度、是否可由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模板下载深圳公司章程下载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载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 固有权: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 非固有权: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为非固有权。null按照发行股份的不同性质 普通股东权: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特别股东权: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null(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ull1、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刺破公司的面纱”其效果是直接追索股东的责任null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场合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null案例 张某、李某是夫妻,二人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长期进行欺诈性经营,并将收入转移到二人名下,公司对外欠债500多万元,而公司账户上却没有钱。 ——此时,应当彻底否认该公司的法人资格,令张某 、李某二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责任不能以出资额为限。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公正、诚信的要求。null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一)主体要件  包括两个方面的主体: 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原因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过人民法院来进行null(二)行为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事实和行为      通常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中推定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股东的主观目的不是公司人格否定的必备要件。注意!null(三)结果要件 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的发生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指公司发起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是否就是公司的成立呢?null二者的联系: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必经阶段; 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注意:公司的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成立 二者的区别: 发生阶段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参与主体不同 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null二、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基本方式的要求,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1、自由主义(放任主义)   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 2、特许主义   指公司的设立必须以国家特别命令或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null3、核准主义(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   指公司的设立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否则不能成立。 4、准则主义   指设立公司不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null 准则主义的进一步演化: 准则主义与设立登记制度的结合,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公司必须经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依法成立; 加重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以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进行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活动; 严格准则主义null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原则 新《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说明: 两种公司形式都实行严格准则主义 (对特殊行业必须经审批的,实行核准主义)null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根据公司股份是否由发起人以外的人认购,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null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募集方式设立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null四、公司设立登记   指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         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分为: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也应进行必要的登记。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项目任务: 我想成立一家软件公司   --谁能帮助我?项目任务: 我想成立一家软件公司   --谁能帮助我?null 我:    南华工商学院金融系学生。    学习成绩优异并且积极参加学校的课外科技活动,在“挑战杯”科展上小有收获,申请了两项专利。  早在大三上学期,我就萌发了自己创业的梦想,现在临近毕业,我和几个志同道合的伙伴决定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尝试一下给自己打工做老板的滋味。 谁愿意与我一同来圆这次创业梦? 任务分析1: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形式? 任务分析1: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形式?  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无非以下三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null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二者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资企业,仅由一个人开办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与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两个人才能设立。 更重要的一点就是: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即以自己在开办公司时投入的股份额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偿还不了债务而破产,也决不会连累到股东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不太妙了,    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即在企业倒闭时会被债权人一直追到家里要债,弄不好就会连生计 都成问题。任务分析2: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要求? 任务分析2: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要求?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null成立有限公司需要多少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2人的下限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现在一个人都可以成立公司了!null任务分析3:我们需要拿出多少钱才行呢?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的咨询公司属于前者,大家凑钱吧! null任务分析4:那么股东出资是不是仅指 用货币呢?     不,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均可,   只要经过评估作价,都可以作为出资。       只是,   以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null 我们的条件是不是可以?   我和同伴们利用课余时间的打工,每人都积累了少则几千多则上万的资金,   有两个同学创业热情空前高涨,甚至向父母借了钱,大有“男子汉”气概,   一个当地的同学可以提供公司办公地点,   别忘了我还有两项专利技术呢!     掏空了自己的口袋只有3万元,可是我们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 还能成立公司吗?null疑问1:能不能用借来的货币出资? 曾有规定认为,不能用借来的货币出资。从法理上看,应当允许以借来的货币出资。因为“货币的持有与所有同一”。出借人并不能向公司追索。比如,甲和乙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用借丙的100万元作为出资,丙将100万元交付给甲之后,这100万元的所有权转给了甲,甲将这100万元作为出资交付给公司,所有权转给了公司(货币是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和界限的)。甲没有侵犯乙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也没有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对于丙而言,有风险,但这是其出借 100万元本来就要承担的风险。null疑问2:能不能用借来土地使用权出资? 疑问3:能否以债权出资?比如,甲方欠乙方货款2 万元,乙方能否以此债权作为出资? 按照现行法律债权是不能作为出资的,因为债权能否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允许用债权出资,会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第三人的债权,不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但是公司设立以后,对公司的债权,应当允许以债作股,因为,这种转化并没有危害公司的利益。这与对第三人的债权出 资,有根本性的区别。null幸好!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我还等什么呢?任务分析5: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规定吗? 任务分析5: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规定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按法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组成。 null任务分析6:公司准备设立到正式开业 要经历哪几个阶段?股东协议名称预核制定章程缴纳出资验资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出资形式:货币(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70%)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元)(全体股东签字)股东50人以下任务分析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注意哪些内容? 任务分析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注意哪些内容?   我的公司的好名字:“美利坚咨询公司”       但却被工商局痛斥了一顿“法盲”就被驳回了。        为什么呀?null   通常情况下,企业名称组成为: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null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性质的字词:      1、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5、带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感情的;     6、含封建文化糟粕的字词;     7、以有消极政治影响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8、格调低级庸俗,甚至还有色情内容的;     9、违背少数民族习惯或带民族歧视内容的;         10、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11、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革命家名字命名的。null    最后提醒一点: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全都搞清楚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果真,我这次马到成功, 一次就把材料准备齐全交到了工商局, 不到十二月份就办下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ull null 不过, 我发现有的企业使用的是《营业执照》, 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这二者有什么区别? null 常见的执照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 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 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发该种执照。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null 现在,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我,   终于实现了自己当老板的创业梦,   走完了艰难的“创业之路”。null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股东的惟一性 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规定的特殊性null(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最低资本额要求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以章程只能由股东制定。 null(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 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null(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已的 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ull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股东身份、公司的组织制度、股权的行使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殊性在于股东的特定性--国家 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   前者依企业法,后者依公司法null(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null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人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null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权(范围小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null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般转让  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72条 1、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null2、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null案例 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股东之外的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愿以200万元转让股权于李某,李某当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行使原由王某行使的股东的权利。年底,甲公司分发当年红利,经计算,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应分得利润为40万元。王某主张领取该利润,李某主张王某无此权利,双方诉至法院。经查,自李某交付价款之日起,公司股东名册上已变更李某为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的股东,但两人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问:股权自何时转移?该股利应由谁领取?null分析 股权 转让合同 关于商铺转让合同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店铺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 在当事人间产生请求移转股权的债权,而股权转让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果,才能产生公示的效力,因为法律上的股东资格只有在获得工商登记后才具备。该案中,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换言之,对于第三人而言,王某仍然是被工商登记认可的股东。 但是,双方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而且在甲公司内部,已由受让人李某在甲公司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在股东名册上也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转让的内部程序已经全部完成。因此,王某不得在甲公司内再主张行使股东受益权,甲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上的变更对抗王某对股利的请求权。null(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 股份的强制执行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 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 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 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 放弃优先购买权。null股权继承   实质的法律效果是死亡股东股份的转让,是因继承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股权变动。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 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null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ull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null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后叙)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null(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 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全部股份。 发起人缴清股款。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它文件。null以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人认购股份。认购不得少于公司的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认股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 设立登记并公告。创立大会结束后30内,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null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流程:(1)发起设立(简单设立)发起人协议名称预核制定章程缴纳出资验资董事会 监事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2)募集设立(复杂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 (35%以上)招股说明书承销发行股份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null(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null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结构同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股东大会的职权。(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的召开。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null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null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决议事项分为:普通事项和特别事项 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null案例 2006年1月,A、B、C、D、E、F六人发起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A出资比例为5%。A为董事之一,同年5月,A欲辞去董事职务。6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A收到通知,但未参加,会议通过一项决议:凡辞去在公司职务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于其他现有股东。7月,A辞去董事职务,但不欲转让出资。股东B、C、D、E、F以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要求他转让出资。A觉得该股东大会决议不可思议。   null分析 是否转让出资或者股份,是股权的固有内容之一,由股东享有,除非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但是出席会议的股东不得对未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固有的股权进行处分。因此,“凡辞去在公司职务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于其他股东”的决议内容,不对A生效,故A可以不转让股权。   null(二)董事会 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执行机构,成员5-19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董事       ③监事会null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null案例 A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100吨某型号钢筋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乙公司按期将钢筋运输到指定地点,甲公司拒绝收货,理由是:甲公司在之前的股东会决议中曾记载:如公司对外交易行为金额达到100万元,董事长必须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才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否则,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将不被公司承认。所以,A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公司认为:自己并不知道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所以,A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问:谁的主张正确?null分析 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是公司法赋予他的法定职权,当然,他可代表的行为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对董事长的可代表行为的限制或者禁止,只具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不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对董事长A的代表权的限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主张A的行为有效,即A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 null(三)经理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职权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 (四)监事会   股份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职权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 null(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与活动原则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null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股份=股票?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所划分等额的份额,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基本的构成单位。 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null(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 具体而言: 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原则。null2、股份发行的价格 3、股份发行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可以为记名股也可是无记名股。 记名股: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份。 无记名股:发行的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份。   二者有何其它区别呢? 《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 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 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null记名股: 记名股不仅要求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而且要求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记名股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 记名股转让时,应当作记名背书,并在移交股票后,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 无记名股: 无记名股股东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凡持票人均可主张其股东权利。 无记名股在转让时,只需在合法场所交付受让人,即可发生股权转移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null(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案例 2006年1月,A、B、C、D、E发起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F被聘请为公司经理,I为公司办公室主任。2006年2月,A与G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6年6月,F与H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时F仍然担任经理),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7年1月,I与J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请问:这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null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每个股东都有权依公司法的规定,自己的股份。   但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null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null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在任职期间内每次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null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除下列情形之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null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四个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质疑。其中:(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已经4年;(2)李某,2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他无力回天,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就被宣告破产;(3)陈某,曾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1年前该企业因无力清偿巨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追讨不已;(4)刘某,70岁,曾任市政府秘书长,现退休在家。问:以上四人,谁不得担任董事?null(1)张某,虽然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但并不是《公司法》禁止担任董事的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工程重大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故可以担任董事; (2)李某,虽然曾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企业的厂长,且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但对该企业的破产并不负有个人责任,故担任董事无资格限制; (3)《公务员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刘某70岁了,退休多年,担任董事的资格没有限制。 (4)陈某,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所以不得担任董事null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null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某人欠债数额巨大,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他可以不向债权人偿还了。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受影响吗? ——此点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属于信用欠缺的情况,不适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null 注意: 公司违反该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行为无效。 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null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义务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null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也称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诉讼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null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同上) (二)股东直接诉讼   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个人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目的是保护个别股东的利益第六节 公司债券第六节 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券   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比较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差异?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null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新《公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规定删除,改由《证券法》规定,所以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null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的转让,因债券种类不同而异: 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要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生效。《公司法》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 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略)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略)null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的合并   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吸收合并:A+B=A/B   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A+B=C   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解散。null(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null(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null二、公司分立  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存续分立:A=A+B   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A=B+C   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null(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同公司合并程序) (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前,各分立公司之间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否可以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null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减资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增资 股东应认缴新资本的出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null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一)一般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null (二)强制解散的原因   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1、主管机关决定解散。 2、责令关闭。 3、被吊销营业执照。null(三)请求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null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null(二)清算组的职权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ull(三)清算工作程序 登记债权 清理公司财产 清偿债务 公告公司终止null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null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进行工商登记null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 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义务 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null nullnullnullnullnull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
本文档为【第五章_公司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01509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605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2-10-05
浏览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