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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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2011年08月18日
西政办〔201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西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及
竣工结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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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4250240124_2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公开、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作用,保证审核项目的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我区现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决算)相关文件的补充,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接受和使用社会捐款、赠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民生实事工程且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跟踪审计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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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成竣工备案或管理移交手续,并取得审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文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跟踪审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跟踪审计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通过全过程跟踪,提前介入的方式,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理、合法、高效使用,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是项目规范管理的责任单位。审计机关行使法定监督职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处理或处罚,审计机关依法对出具的跟踪审计文书承担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周期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七条 跟踪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建设成本。费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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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中“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取费标准的50%计算(建安工程造价的0.25-0.60%,分档累进)。
第八条 区审计局是跟踪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协调。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质量。同意派驻人员到工程现场办公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作为优先聘用单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纳入跟踪审计范围,应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有效保障了各方主体合法利益。
(二)5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价款、现场签证纳入跟踪审计范围,应审计其手续是否完备,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等。
(三)各阶段的工程进度款纳入跟踪审计范围,应审计其是否存在高估冒算、工程款虚报,是否符合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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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合同约定等。
(四)审计机关对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度款等进行跟踪审计时,审计的重点主要为建设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建设项目技术方面如进度、质量、安全、工艺等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严格把关审查。
第十条 跟踪审计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开展具体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前一个月,应书面通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及时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或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并在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审计意见应在7天内出具;设计变更价款、现场签证审计意见应在7天内出具,如涉及隐蔽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隐蔽前7天将现场签证单提交跟踪审计组;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时,审计意见应在7天内出具,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根据合同约定分阶段结算时,审计意见出具时间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三)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建议必须清晰、明确,具备实施条件。跟踪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和决定。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成果的确认与整改:
(一)建设单位收到关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审计结果后应在3天内调整完毕,或提出意见。
(二)工程承包与发包双方在收到关于设计变更价款、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审计结果后应在3天内调整完毕,或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整改及落实情况。承建单位在编制工程结算文件时应如实体现跟踪审计结果。
第三章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包人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包括以下资料:
1、结算书及计算底稿;
2、招投标文件、询标纪要、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3、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
4、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
5、跟踪审计成果;
6、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完善内审机构,重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督促监理和工程管理人员加强对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参与结算审计并督促施工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编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结算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审计局汇总各建设单位申报的计划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结算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项目一般应由原跟踪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签订工程合同双方共同要求变更时,由区审计局另行确定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应按下表规定的审计工作时间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初步结论。
序号
结算金额
审计工作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内
2
500-2000万元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
3
2000-5000万元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
4
5000万元—1 亿元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
5
1 亿元以上
从接到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日内
第十八条 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发现无法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结算审计的,应提前3天以上向审计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经过审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无故不提出延期申请并无法按期完成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初步意见后,工程项目承包方和发包方应该在10日内确认或向审计机关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且不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的,视同认可审计意见,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初步审计意见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有正当理由的,审计机关应召集审计组(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包方和发包方,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建设单位应将本条款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累计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原中标价或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审计后核减的资金,建设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区级以上(含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交区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其中核减率超过10%的,除核减额全额上交区财政专户外,由编制结算的单位再承担核减额5-10%的上缴资金,上交区财政专户。
(二)非区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经审计后核减率在10%以下的,按核减额的5-10%上缴区财政专户;核减率超过10%的,按核减额的5-10%上缴区财政专户,上缴资金由编制结算的单位承担。
以上条款中涉及施工单位的内容,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的,所有上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追究项目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及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所需费用,根据工程项目出资构成由区财政和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村级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所需费用由出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是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审核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审核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区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依据、内容以及审核、批复均按现行文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跟踪审计以及竣工结算的审计意见或初步成果超过10日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应及时向区建设局报告,由区建设局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工程投标资格,直至办理完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在本办法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结果,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次,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停委托;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违约,在其后两年内不得委托。
为了确保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分别对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和竣工决算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和复审。对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审核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3%以上,或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50万元以上的审核项目,除扣减一定比例的审核业务费外,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停委托;对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审核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5%以上,或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100万元以上的审核项目,除扣减一定比例的审核业务费外,在其后两年内暂停委托。累计两次出现上述抽查复审结果的,则不再对其进行审核项目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审计局依法责令整改或建议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区审计局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之江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